❶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一、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區別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由此:主要區別僅在於權利義務行使承擔方式上有別。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無區別。
二、股東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二)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❷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2、性質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性質是一個組織,是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自然人股東的性質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3、主體資格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
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能成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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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二、非自然人股東是參與公司投資的企業法人,比如A公司投資於B公司,成為B公司的非自然人股東。
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自然人股東--網路
❹ 自然人股東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❺ 年報裡面股東姓名和名稱有什麼區別
股東的姓名是指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股東的名稱是指法人股東的全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外商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外,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既可以是法人(包括中國法人、外國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到我國投資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
當法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時,要看其是否具有投資資格,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公、檢、法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稅務、安全、監察、海關、商檢、土地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就不能充當股東或發起人。股東的姓名是指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股東的名稱是指法人股東的全稱。
❻ 自然人股東什麼意思
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自然人相同,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打個比方,個人進行投資以後,其所投資的公司在所在地工商局注冊,後又進行公司股權登記,這時,個人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其享有股東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相比之下,法人股東則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❼ 自然人股東跟法人股東的區別
在公司制組織中區別如下: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由此:主要區別僅在於權利義務行使承擔方式上有別。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無區別。
❽ 自然人股東的操作指南
2009年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文件中明確,個人股權轉讓完成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完稅證明之後,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本文擬就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予以剖析,切實防範中小企業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二、工商機關對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的法律風險。
三、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程序。
四、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文件。
五、《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行為。
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
1、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自然人股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性程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工商變更登記只是股東變更的對抗性要件,而並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結論:
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後,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後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於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議轉讓。
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3、股權轉讓後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於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四、工商機關對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的法律風險。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1)第67號《關於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總局《答復》)的規定,即「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真實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
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後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不法股東為了達到非法目的,偽造其他股東的簽名及其他文件,使申請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真實案例如下:
2008年底,自然人李某向某工商局遞交了變更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申請書,同時提供了某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程某同意將其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給李某的轉讓協議書,程某、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程某委託李某申請變更登記的委託書等有關材料。某工商局工作人員當場受理審查了李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向李某核發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原投資人程某提出:自己根本沒有與李某簽訂過轉讓協議,也未曾委託他人代簽;某工商局未對申請變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錯誤地作出核准變更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行政許可,致使其喪失對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
某工商局得知後立即調查,發現在上述投資人轉讓協議書上,原投資人程某的簽名系李某偽造。
故股權受讓方應當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對有關申請文件主動進行必要的「實質性」審查(包括確認轉讓股東身份),以防止因無效的股權轉讓而造成的財產經濟損失。
五、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程序
1、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並填寫《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公司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六、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第3、4項材料。
❾ 自然人股東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