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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匯金收購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4-22 02:57:56

① 中央匯金公司是什麼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匯金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

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國有商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六家商業銀行、四家證券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和四家其他機構。

主要職能是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匯金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1)中央匯金收購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中央匯金公司是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匯金公司原由國務院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領導小組指揮運作,現並入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它是中國金融穩定局的窗口。有關金融穩定的行政性措施是由金融穩定局制定並執行的,而市場化的措施則是由中央匯金公司來操作。因此,匯金公司是國務院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個 「工具性」公司。

對於匯金公司的定位,還有另外一種解釋。公司成立之初,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對它的職責是這樣闡述的:用外匯儲備向商業銀行注資不是財政撥款,而是一種資本金投入。中央匯金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將督促銀行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力爭使股權資產獲得有競爭力的投資回報和分紅收益。

② 中央匯金公司是怎麼回事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公司,是中國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資公司,2003年12月1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金3724.65億元人民幣,性質為國有獨資.

匯金公司雖然名為公司,但有觀點認為它仍是政府機構,由於國資委不負責管理金融類國有資產,所以匯金公司被認為是「金融國資委」。此外,動用國家外匯儲備用於國有企業因制度和機制的原因產生的虧損,也遭到部分學者專家的質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吳敬璉等人認為匯金公司應取得人大財經委的授權。
匯金公司通過600億美元(按照當時的匯率水平,摺合4962億元人民幣)的外匯儲備注資相繼啟動了中行、建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造。目前,匯金持有三家銀行股權的凈資產價值是6235億元。而按照三家國有銀行的市值計算,匯金持有的相應股權市值是15191.8億元。這一市值已經超過了包括匯金公司注資和央行再貸款在內的改革成本。
過去兩年多來,匯金公司通過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三家國有銀行的部分股權和從三家銀行獲得分紅,累計回收了968.625億元的投資。
同時,作為中行和建行的絕對控股股東和工行的並列第一大股東,匯金公司主導著三家銀行的分紅政策。過去幾年來,匯金公司累計從三家銀行分得377.085億元的紅利。

③ 中央匯金公司與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就是著名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由於該公司近年來承銷了許多有名的上市公司的發行工作而聲明大振,一舉成為一級市場執牛耳的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是由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和大型公司共同投資,具有戰略夥伴關系的國際投資銀行。中金公司的股東分別是牶中國建設銀行(佔42.5%),摩根士丹利國際公司(35%),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佔7.5%),香港名士集團(佔7.5%)。股東總資產逾5800億美元。業務范圍廣闊,包括企業重組,收購與合並顧問項目融資顧問,人民幣普通股、人民幣特種股,境外發行股票,境內外政府債券的承銷,自營買賣,甚至取得A股經紀業務資格。中金公司成功承銷中國電信(香港)在紐約和香港的成功上市。共籌集資金42.2億美元,境內外運作也是大手筆,堪稱中國第一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公司,是中國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資公司,2003年12月1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金3724.65億元人民幣,性質為國有獨資,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23號平安大廈七樓。

公司管理層
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分別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委派。公司成立時董事長為外管局局長郭樹清,副董事長為外管局副局長馬德倫(2004年10月證監會主席助理汪建熙接任),總經理為外管局副局長胡曉煉(2004年9月調任人民銀行行長助理,總經理由謝平接任)。董事會成員包括:外管局副局長李東榮,外管局儲備管理司司長黃國波,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因經濟問題已被拘),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孫曉霞,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王衛星,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2004年9月接替胡曉煉擔任總經理),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葉英男。監事會成員包括:財政部財政監督司司長耿虹、央行會計司司長胡正衡和經濟學家鄧先宏。

公司定位
代表國家對國有大型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高效運用外匯儲備、對外匯儲備保值增值負責。

投資記錄
2003年12月注資中國銀行225億美元;
2003年12月注資中國建設銀行200億美元;
2003年12月注資建銀投資公司25億美元;
2004年6月注資交通銀行30億人民幣;
2005年4月注資中國工商銀行150億美元;
2005年6月注資銀河證券公司100億元人民幣;
2005年7月注資中國進出口銀行50億美元;
2005年8月注資申銀萬國證券公司25億人民幣另提供貸款15億人民幣;
2005年8月注資國泰君安證券公司10億人民幣另提供貸款15億人民幣;
2005年8月注資銀河金融控股公司55億元人民幣;
2005年9月注資光大銀行100億元人民幣;
相關爭議
匯金公司雖然名為公司,但有觀點認為它仍是政府機構,由於國資委不負責管理金融類國有資產,所以匯金公司被認為是「金融國資委」。此外,動用國家外匯儲備用於國有企業因制度和機制的原因產生的虧損,也遭到部分學者專家的質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吳敬璉等人認為匯金公司應取得人大財經委的授權

④ 匯金公司投資了哪兩家證券公司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泰君安證券公司。
中央匯金公司主要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 匯金公司控股金融機構:
1、 國家開發銀行;
2、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9、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0、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⑤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歷程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12月16日,是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行使對重點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支持其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國家注資的安全並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就匯金控股的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的是一個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央行行使金融穩定監管職能,銀監會行使行政和資本監管職能,財政部行使財務監管職能,而匯金行使股東監管職能。
由易綱和謝平等人籌劃,中央匯金公司成立伊始便被中央銀行賦予了金融穩定政策執行平台的角色。央行每每召開金融穩定工作會議,匯金及其全資子公司建銀投資都會有代表參加,更不必說指導匯金工作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改辦便設在金融穩定局。與此同時,匯金的全部5000萬元注冊資金來自財政部,而運營的卻是央行資金,成立之時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對中行、建行注資,2004年6月動用催收央行再貸款的30億元人民幣注資交行。
2004年9 月,謝平身兼金融穩定局局長和匯金總經理兩職,策劃者與執行者兼備的4個月為2005年系列動作打下了戰略基礎。自2005年開始,中投證券也被央行當作了金融企業重組平台,先後對銀河證券、申銀萬國、國泰君安等8家證券公司實施了重組。局面在2005年4月有了些變化,匯金只注資工行150億美元,與財政部各持50%股份。來自財政部門的看法是,以前是「弱財政」下的安排,可能開始有所改變。
2007年9月,財政部發行特別國債,從中國人民銀行購買中央匯金公司的全部股權,並將上述股權作為對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公司」)出資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匯金公司的重要股東職責由國務院行使。中央匯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任命,對國務院負責。
中央匯金公司根據國務院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中央匯金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中央匯金公司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公司根據國務院要求持有中央匯金公司股權。中投公司開展投資業務和中央匯金公司代表國家行使股東職能的行為之間有嚴格的隔離。

⑥ 匯金公司直接控股哪六家商業銀行,哪四家證券公司哪兩家保險公司

共控股7家銀行:

1、 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

1、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2、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

1、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6)中央匯金收購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相關爭議

匯金公司雖然名為公司,但有觀點認為它仍是政府機構,由於國資委不負責管理金融類國有資產,所以匯金公司被認為是「金融國資委」。此外,動用國家外匯儲備用於國有企業因制度和機制的原因產生的虧損,也遭到部分學者專家的質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吳敬璉等人認為匯金公司應取得人大財經委的授權。

匯金公司本身充當國家外匯管理功能,國內企業創匯後,都要結匯換取RMB,最後都匯合到匯金公司。所以由匯金公司在國內用外匯投資、注資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又必須再換匯,這些外匯又會回到匯金公司手裡。

外匯每轉一個圈子,就多印刷等量的RMB,形成貨幣貶值,損害每個人民幣的持有人。2003年底結束了幾年的通貨緊縮,膨脹開始了。

⑦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控股哪些企業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簡稱匯金公司,...匯金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

⑧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團隊

中央匯金公司是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匯金公司原由國務院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領導小組指揮運作,現並入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它是中國金融穩定局的窗口。有關金融穩定的行政性措施是由金融穩定局制定並執行的,而市場化的措施則是由中央匯金公司來操作。因此,匯金公司是國務院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個 「工具性」公司。對於匯金公司的定位,還有另外一種解釋。公司成立之初,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對它的職責是這樣闡述的:用外匯儲備向試銀行注資不是財政撥款,而是一種資本金投入。中央匯金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將督促銀行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力爭使股權資產獲得有競爭力的投資回報和分紅收益。
董事會成員 姓名 職務 丁學東 董事長 李劍閣 副董事長 彭純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吳曉靈 獨立董事 金淑蓮 獨立董事 監事會成員 姓名 職務 李曉鵬 監事長 崔光慶 監事 袁臨江 職工監事 其他管理人員 姓名 職務 陳有安 副總經理 趙海英 副總經理 張宏安副總經理以上名單來至中央匯金公司官網

⑨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干什麼的為什麼是國家開發銀行的股東

建設銀行(601939):匯金增持建行1613.92萬股a股。
以資產計中國第二大銀行建設銀行10月12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截至10月8日,匯金公司累計增持建行a股1613.92萬股,約占建行發行總股份的0.01%.至此,匯金公司的增持計劃已實施完畢,增持後,匯金公持有建設銀行1334.07億股,其中a股1.45億股,h股1332.62億股,持股共計57.09%.2009年10月,匯金增持建行1613.92萬a股,並承諾在未來12月以自身名義繼續在二級市場增持建行股份.而昨日晚間,工商銀行,中國銀行雙雙發布公告稱,匯金分別增持工行3007萬股a股,增持中行521.6萬股a股.至此,繼一年前的增持之後,匯金已經完成對工,中,建三大行的再次增持.本次增增持後,匯金分別持有工,中,建三家銀行的股份為35.42%,67.5279%,57.09%.作為三大行的大股東,匯金曾兩次通過二級市買入工行,建行和中行的股票.第一次是2008年9月23日匯金公司通過上交所系統增持3家銀行股票各200萬股,並表示擬在首次增持起12個月內,以自身名義繼續在二級市場增持三大行股票.第二次增持則是2009年10月9日,三家銀行同時發布增持公告稱,匯金公司共買入工行3007.36萬股a股,1613.92萬股建行a股和中行512.60萬股a股.計劃在未來12個月繼續以自身名義在二級市場增持上述三大銀行股.今年8月20日,中央匯金公布,將發行總規模1875億元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將用於為兩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注資和參與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再融資.根據此前三大行的配股計劃,工行,建行,中行等三大國有銀行擬通過a+h配股融資的方式分別融資不超過450億元,750億元和600億元.
建設銀行a股今日報收4.75元,跌0.21%;h報6.99港元,漲0.14%。
可見,匯金公司持有的龐大股份是h股,10月增持後持有1.45億a股,佔90億a股流通盤的1.61%。

⑩ 中央匯金持股說明什麼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確保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所選投資標的以穩健為主,以實現穩定盈利。能被中央匯金選為投資標的並持股的公司,質地相對良好,經營相對穩定,是可供參考的投資標的。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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