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步驟是什麼
一、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股權激勵不同於其他公司治理模式的特點在於不再使用權利的賦予與剝奪、監督與制衡等模式,從表面上看,股權激勵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獎勵,一種期權的行權和額外財產的取得,但是實質上將經營者從純粹的代理人變成一種特殊意義上的股東,這種特殊意義上的「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意義上的財產權利與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點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釋:(1)股權激勵對於經營者來說往往是一種期權,股東是否兌現其股權激勵計劃往往對經營者設定了一定的經營目標作為行權條件,同時還有期限和數量上的嚴格限制,這與二級市場投資者是有很大不同的;(2)股票期權往往有禁售期及其他的轉讓時間和數量上的限制,這種限制既可以表現為公司法上的規定也可以表現為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在購買出售股票上並無此方面的限制,完全是買賣雙方的合意行為。
二、股權激勵的步驟是什麼
一家上市公司高管層往往更願意在行業低迷期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因為,行業低谷出台的考核指標,往往更容易完成。而此後的股價效應也更加理想。同時,那些敢於出台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高管層對未來業績有更加良好預期。
方法/步驟
第一、確定股權合作的內容:包含做什麼、公司的經營范圍等
第二、了解股權結構,股樹權分為三種含義
期權(只有分紅權、沒有注冊,民營企業亦稱之為分紅權);
虛擬股(在完成一定的目標或時間的前提下有注冊,需以合同形式提前約定);
注冊股(擁有法律章程保護的注冊權)。
註:股權結構,當投資款沒有完全按金額履行投資時,違約的責任,需清晰在合同內註明。(一般而言,違約方要損失50%的股權)
第三、科學規劃的財務管理,一般集團化的投資時其財務管理權歸集團公司董事會;雙方合作投資時其財務管理權歸最大股東委託下的董事會。現金調動權,一般董事長在一般合作性的公司具備50萬以下的現金調動權,總經理具有10萬左右的財務開支權
第四、良好的文化體系,必須規定統一的文化,以不斷吸納全體優秀員工的文化做為統一的文化
第五、股份的贈予要點,必須要規定:A)一般兩年內為期權或虛擬股,兩年內離開無股份,兩年以上可以轉為注冊股,但離開按注冊資本的百分比進行賠償。超過五年的,可以按照實際價值進行賠償;B)可以按照相對超值的價格進行購買,直接成為注冊股東;C)可以先組成一個投資公司(由高管組成),再入股公司
第六、權力規定:財務權和戰略權歸集團董事會,核心幹部任免歸集團總裁辦,人員招聘與業績管理歸分子公司總經理
第七、薪酬規定:把分子公司分紅辦法做明細的規定
第八、商業保密:A)關於信息的保密;B)離職後一般兩年內不在同行業任職或創業
第九、退出機制:指雙方退出後的財產評定以及退出辦法,要提前做出規定股東增加辦法:A)利潤;B)增長率;C)客戶滿意度;D)內部員工滿意度。以上四指標同時達到時,可以考慮增加股東
Ⅱ 大股東推行股權激勵小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飾胰綰未�恚� 首先,我建議認真考慮小股東的擔心。因為創始股東之間的問題都磕磕碰碰,再來一個空降,任誰都會不舒服,更何況,人才到底是不是人才,應當採用賽馬的方式,而不是相馬,因為有一個簡單的道理,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我看過了很多離開平台之後的人才,雄風不再。 另外,我認為實在是想用這個人才,不能單看既往,還要展望未來,如果他真的如孫悟空一般,為什麼他不去找個花果山,非要委身於你。所以,我建議採用股權激勵的方式,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只有能力和志趣雙和再入股不遲。 朋友又問,如果小股東仍然不同意股權激勵怎麼辦?我說很簡單,如果你的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萬事100%表決通過,你的股權大於2/3,開個股東會,決議一下啊!為什麼大股東總是要受到小股東的控制?有法律武器當然要用!大股東推行股權激勵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Ⅲ 哪些人不能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對象的選取,應該遵循「面向未來為主,兼顧歷史功臣」的原則。范圍涉及公司高管、公司中層員工、核心技術人員、優秀骨乾等。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應該違反監管政策,即:
1、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監事、獨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監管部門不鼓勵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作為股權激勵對象。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4、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5、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6、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7、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9、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10、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披露其姓名、職務、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總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預留部分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參照上述要求披露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十七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Ⅳ 股權激勵協議需要所有股東同意嗎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有沒有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包括股權激勵在內的企業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即可,不需要所有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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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1)最近規定期限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最近規定期限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規定期限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在非上市公司中,監事能否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並無禁止性規定,故一般認為,非上市公司監事可以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Ⅵ 哪些人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規定期限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規定期限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規定期限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Ⅶ 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是誰呢
不能成為激勵對象的有: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