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僅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決議怎麼開總經理是否向執行董事負責
摘要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有些公司的章程要求總經理的任命和解除需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則董事會不能就這項人事任免作出決定。反之,一般情況下,董事會可以就總經理的人事任命作出決策
㈡ 股東會決議選擇董事會成員和董事會決議有什麼區別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可見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而股東大會決議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㈢ 公司沒有董事會的,重大決議怎麼辦
公司沒有董事會,但是會有執行董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會只是執行機構,重大決議由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做出。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㈣ 我們公司設立時不設董事會,現在要設董事會不增加董事,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要怎麼寫
股東會決議寫明成立董事會,選舉董事,通過公司新章程。
董事會決議主要是選舉董事長的。
具體內容還是要根據你章程上來確定。你章程上怎麼約定的就怎麼選舉。
既然成立了董事會就沒有執行董事了。
㈤ 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能出具董事會決議嗎
不能。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如果不設立董事會,可以設立執行董事一名。
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和董事長的職能。沒有了董事會,就沒有了董事會決議,而執行董事只有執行董事決定書。
拓展資料:
公司法對執行董事的基本規定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因此,只要董事會可以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擔負的義務,執行董事都可以享有和擔負。具體而言,執行董事的職權包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㈥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區別與聯系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2],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㈦ 召開臨時股東會需要董事會決議嗎
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召集的,此事需要董事會決議,但也有其他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召集、10%以上股東召集或者監事會召集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需要董事會決議的。
㈧ 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嗎
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
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一名;不設立監事會,設立監事1-2名。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㈨ 股東大會會議決議需要董事簽字嗎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東大會;在有限公司中,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㈩ 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僅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決議怎麼開總經理是否向執行董事負責
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則沒有董事會決議,總經理一般情況下向執行董事負責,但是還是要看章程的約定。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如下: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規定30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要設立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