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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

發布時間:2022-04-24 06:20:13

㈠ 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1、封閉性限制;2、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3、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6、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7、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8、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㈡ 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權轉讓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不同。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㈢ 股權轉讓相關規定

國有股權轉讓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 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
◆氺晶兲蠍◇ 2008-08-04 09:26 檢舉
國有股權轉讓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如有疑問可聯系。
οΟ囀鯓後罒 2008-08-04 09:28 檢舉
股東會決議進行轉讓,轉讓結束後要去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柳風 2008-08-04 09:35 檢舉
一、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 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評估、驗資。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五、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

六、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七、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八、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九、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轉讓需提供資料
一、出讓方企業股權轉讓申請書及主管部門批復;
二、股權轉讓合同書;
三、出讓方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集體性質)或股東(董事會)決議;
四、股權變動的公司股東(董事會)決議;
五、原公司章程;
六、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
七、出讓方、受讓方及股權變動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八、授權委託書(轉讓雙方)。

㈣ 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

1、封閉性限制。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特殊限制。
2、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3、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股份於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條件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通常都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無論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都必須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從交易慣例。只有這樣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權轉讓的風險最低,交易呈現良性的發展,雙贏和多贏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權轉讓風險存在於交易的整個過程,有法律風險,有市場風險,也有道德風險,這里我們只討論法律風險,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點」分述如下: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㈥ 公司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1、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3、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股份轉讓的法律要件有:
1、主體要件是股東依法享有可轉讓的股份;
2、實質要件是股份轉讓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有何規定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1、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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