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法監事任免的權力由誰決定
法律分析:監事的任免是有股東會來執行的;監事的免職需要通過股東會進行決議,並不能無理由免職。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許可權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Ⅱ 公司監事的產生方式
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有限公司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份公司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Ⅲ 有限公司監事如何產生有何職責
有限公司監事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其職責為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監事會成員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如何組成
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
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公司的執行董事、全權代理人或行為代理人不能同時擔任公司監事會成員。若章程無特別規定,監事會核心職權是在重大業務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目的性以及經濟性上對公司管理層予以監管,但監事會沒有直接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
監事會成員也應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法》對公司運營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若因為監事會成員的原因而造成債務上的本可避免的錯誤或者監事會成員對於本可以告知和/或有行為義務卻不作為,公司可以向監事會成員個人要求損害賠償。
(4)監事會成員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公司監事。其道理是清楚的,因為這三種人均是公司監事監督的對象,如果同時兼任監事,起不到公司內部監督的作用。
2、公司法對於監事會組成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l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為例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在設l至2名監事的前提下,方可不設立監事會。
3、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因此監事會必須由3人以上組成,至於具體人數,可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體的規定。
Ⅳ 公司監事怎麼是否可以任命,不用選舉產生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監事可以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有其他產生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Ⅵ 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股東大選舉產生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屬於平級機構,各自都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和監事長組成,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行使監督權,即代表股東大會對董事會運作及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於重大問題可以行使否決權,並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表決。
Ⅶ 監事的產生方式
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一般是由股東會進行選任,其辦法是與董事相同的,有限公司的監事主要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而來; 股份公司的監事則是由股東大會選舉而產生。監事會應當包括了股東代表以及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是不可以低於三分之一的,具體的比例需要由公司章程來規定。
【法律分析】
監事也可以稱其為監察人,主要是公司當中常設的監察機關成員,主要負責監察公司里的相關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的情況,還需要有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監事會當中的員工代表,主要由公司的員工,通過員工代表大會、員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而產生。監事會當中的股東代表,主要是由股東來提名,並且經過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之後,才能產生。另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不可以兼任監事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可以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可以低於三分之一,具體的比例需要由公司章程來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主要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來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當中的職工代表需要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來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當中來指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Ⅷ 監事會成員怎麼產生
法律分析: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除兩個以上國有股東外,可以有職工董事,監事會一定要有職工監事)。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