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一些學生或者是一些非專業認識人來說,他們其實對於經濟上面的一些知識都是不太了解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投資或者是一些交易以及協議轉讓方面的問題,他們並不知道他們其中的區別。因此當他們在做一些事情或者是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他們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那麼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大宗交易它與協議轉讓之間的區別。
持股方面不同並且他們的持股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協議轉讓指的是大股東他持有特定的股票,並且可以採取轉讓的方式。讓受讓方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的5%,那麼大宗交易指的是大股東持有的特定股票。它採取大宗交易的方式,並且在連續90天以內,它的股票總數是不能超過公司的2%的。
㈡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規則:1、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2、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三、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新規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㈢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來股東、董源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㈣ 大股東協議轉讓5%需要多長時間
15個工作日。
股東轉讓一般需10個工作日,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
㈤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部分規定:
對象:大股東(控股股東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特定股東(除大股東以外,減持公司IPO前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
時間限制: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
減持比例:集中競價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大宗交易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協議轉讓減持中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信息披露:大股東、董監高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時間區間內,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在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減持時間區間屆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
㈥ 股票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有禁售期嗎
股票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沒有禁售期,但有限制。
上交所發布「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對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進行了執行層面的細化: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㈦ 對於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何規定
本所2016年1月發布的減持通知,對協議轉讓的最低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及後續義務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實施細則》在保留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東減持等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是繼續明確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二是新增規定通過協議轉讓受讓特定股份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其在受讓後6個月內,繼續與出讓方共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6個月後,則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讓方構成5%以上股東或者減持特定股份的,仍應遵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三是進一步明確因協議轉讓導致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其與受讓方在隨後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履行減持信息披露義務。
為強化相關股東的合規意識,本所將要求轉讓雙方在辦理協議轉讓業務時,書面承諾在轉讓完成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股東A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總數15%的股份,擬協議轉讓12%的股份給B,轉讓完成後,A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3%。對此,交易完成後,雖然股東A已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但根據上述規定,在此後的六個月內,股東A與B應當共同遵守「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在任意連續九十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規定中有關1%的減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東B在交易完成後屬於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其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其他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