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創始股東和聯合股東有什麼區別
摘要 聯合創始人指:在最初時期共同創辦或創建,並在創辦或創建過程中分別承擔具體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務量有具體的貢獻。聯合創始人區別於股東形勢,主要指的是技術、信息、宣傳等力量的投入,資金為非必要因素。共同創建的項目或是產品正式上線後或者達到具備提供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即使離開了,依然視為聯合創始人。
❷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種類
股份制公司是公眾企業(股民持有股份),所以必須信息公開,讓它的股東知道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
其實不只是股份制公司有 其他企業也有的 只是有些不公開罷了
公司可分為合夥制(按照合夥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依據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可分為四類:
(1)無限公司,即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即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一定人數的股東(2人以上50人以下)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即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限公司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經營。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即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類型只有兩種,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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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股東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股東可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❹ 創始股東股權如何分配
建議某一創始股東持有控股股份,非平均分配的股權比例。從資本投入比例、公司的貢獻大小和服務期長短等因素多方綜合考慮,保障各方股東權益,避免糾紛,能有效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
❺ 創始人股份如何劃分
公司創始人股份的劃分標准:一般情況下,以股東認購的股份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在股本總額中的佔比為標准來進行劃分,但全體股東也可以協商按其他的方式劃分。如果公司章程已經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❻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種類是什麼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 .
1、公司與獨資企業 獨資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並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系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在股東出資之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 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夥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的承擔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區別和聯系: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等,而企業有廣義的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企業包括公司,還包括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等,狹義的企業只指後者。
關於公司、企業的種類,我國《公司法》、《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有相關規定。
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公司種類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又分為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國有獨資公司。從廣義上講,國有公司以出資情況來加以區分,可以分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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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麼是創始股東
創始股東:就是在公司設立前期投入最初的啟動資本並承擔了巨大的失敗風險的投資者,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持續投入大量的資金與人力資本,用以開發產品、創立品牌、拓展市場、招募人才、建立管理制度,部分創始股東甚至將自己的畢生精力全部貢獻給公司。與之相對應的是社會公眾股東。2.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❽ 股東性質怎麼填
股東按照實際填寫。如果股東是個人,性質就填自然人;如果股東是公司或者國有企業等有法人資料的組織,性質就填法人。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
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8)創始股東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