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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有無時間限制

發布時間:2022-04-26 17:57:33

㈠ 我們老闆叫我掛名公司股東。想請問如果公司有違法或者出事,我要負責任嗎我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害怕啊!

掛名公司股東是有一定的風險的。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掛名股東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我們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

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一直規范運營、發展勢頭良好且不存在債務風險,掛名股東的風險還顯現不出來,但一旦公司經營不規范或債務問題出現,掛名股東的法律風險便凸顯出來,尤其在出資不足、出資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況下,掛名股東就有可能在掛名出資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以在成為掛名股東前要慎重。

(1)掛名股東有無時間限制擴展閱讀:

掛名股東的表現形式: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掛名股東主要有三個法律特徵:

1、 出資主體具有不一致性。理論上,股東既是出資的形式主體,也是出資的實質主體。但就掛名股東而言,兩者並非同一主體,掛名股東只是出資的形式主體,而實際出資人才是出資的實質主體,從而造成了出資主體的不一致性。

2、責任承擔具有有限性。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數額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有限性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承擔責任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論掛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責任人,在其承擔公司責任時承擔的都只是有限責任。

3、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股東具有財產收益,有參與公司決策、維護公司利益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由於掛名股東只具有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而未實際出資,其是否應該享有真正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就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明確性。

㈡ 掛名股東一般判多少年

掛名股東其實並不是真正的股東,只是持有一部分的公司股份而已,要是公司有刑事責任問題需要承擔的話,其實跟掛名股東並沒有太大的聯系。股東個人觸犯刑法,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處罰。
掛名股東產生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實際出資人不便於出面,為了享受或規避國家對於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為了逃避相應的出資責任,因此而產生掛名股東。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否認掛名股東的合法性,控股股東可以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規定,控股股東需要規范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㈢ 我讓別人當掛名股東,可以嗎

掛名股東並不需要等營業執照下來才可以簽署協議,只要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簽訂協議的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訂協議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㈣ 掛名股東的權利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掛名股東僅滿足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信息上顯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滿足出資的實質要件,也不滿足參與公司決策、分紅、行使股東權利、簽署各類文件的表象特徵。在認定掛名股東的情形下,實際出資人擁有真正的股東資格,有權處分相應的股權。但是,掛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實際出資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㈤ 掛名股東

就你所介紹的信息,另一名股東將現金打入你的卡中,由你再存入公司驗資專用賬戶,對於公司來說,你已經是事實股東,按照股東會決議的認股比率擁有認股權,即你的股份,按照持有的股份比率和公司章程、國家公司法等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分紅,如果人司盈利高的話,這將是你一筆不菲的收入;
但是,你的出資額必竟是另一位股東出的,如果發生究紛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當然,你分紅比率很少的情況下,股東們也不會與你計較這點。

㈥ 掛名股東有什麼法律責任

掛名股東的責任就是需要對於未繳足出資的股東的出資額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被借名股東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㈦ 掛名股東股東資格如何認定

掛名股東是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與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資一方股東。從形式上看,掛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其姓名或名稱,符合股東的形式要件;從實質上看,掛名股東沒有實際出資,認繳的出資由實際出資人出資,掛名股東不符合股東的實質要件;另外,掛名股東具有不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分紅、不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不親筆在決議、協議等文件上簽字等表象特徵。具備以上三點,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可以被認定為掛名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㈧ 掛名股東協議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掛名股東協議如果符合法定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生效條件具體有: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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