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三人股東,職位怎麼分配是否三個人都要有職位董事、經理、監事怎麼設
摘要 我們是四個人合股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都是出資,分別出資55%,20%,15%,10%,大股東只出錢,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年底分紅就可以了,所以他是董事;二股東是公司的總經理,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也是法人和第一責任人;三股東是公司的副總經理,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四股東是公司的監事,不參與公司的運營管理,年底分紅。
2. 職務可以填股東嗎
法律分析:公司設立時必須要的職務有兩個:法人代表和監事,經理屬於公司的普通職位,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的職務,法人代表和監事必須由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擔任,可以由股東兼任,也可以外聘人員擔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的職權依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不可以不設股東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公司法人承擔的責任是要合法經營,不做非法集資,逃稅漏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這些違法亂紀的事宜,在經營過程中要重視環保,至於股東要承擔的責任也是遵紀守法,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作出一些損害公司的行為,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法律分析
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的權利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 公司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的職責都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一)召集股東會會議。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決算方案: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一)檢查公司財務,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直接作出決定;(三)當董事;(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分立;(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行使下列職權、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行政法規;(二)對董事,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九)對公司合並、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有關董事。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七)制訂公司合並。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蓋章,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算方案;(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解散;(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提訟
5. 職務可以寫股東嗎
職務可以寫股東.
【法律依據】
股東在公司任的職務沒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職務,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員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層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只要不是獨資企業,公司裡面都會有股東,有股東在公司有重大事件的時候,就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股東誰的股份多,誰的說話分量也就相對大一些,不經過公司股東會做出的決定都屬於無效行為。股東在公司可以做任何的職務,但是法人不可以。
6. 股東可以是監事嗎
公司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 監事的產生是由股東決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是企業法人,那麼這家作為股東的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 公司章程 的規定確定一名人選,以派往你公司擔任監事。 但監事不一定是股東。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是應當設立一至兩名監事。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行召集和主持。
7. 只是飯店的股東怎麼填職務
股東。
股東不是職務,不屬於公司的員工,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寫什麼職務一般取決於該股東是否參與公司經營以及在經營中的任職情況。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8.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一、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8、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