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的行為
(1)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回法行使答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2)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3)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❷ 控股股東是不是就是董事長
董事長是由一個自然人擔任的,而控股股東代表的可以是一個人或者一個集團,也可以是一個經濟實體,所以控股股東和董事長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一般而言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由所有在冊股東推選任命的,當然誰占股份比大,哪個股東就更有發言權,因此作為處於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而言,他要任命誰就是誰了,也就是說往往會任命自己或者自己集團的人來出任董事長,可也有控股股東只是看好這個行業這個企業,而對該企業具體的事務及人事等並不參與,那麼第二股東或許發言權就大了
❸ 買股票成大股東可以直接做董事長嗎
你就別做夢了,你不可能買成大股東的。
但個人手中股票在公司的5%時,得向證監會批報。到時你股票的動向就會被監控
❹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38條。
在三種法定情形下由職工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45條第2款: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條例》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盤,如果所經營的生意看來是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決明知而參與欺詐行為的人必須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它責任。
5、如果公司清盤,看來參與公司成立、創辦的人士或任何高級人員、清盤人或接管人有誤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或須對此負責或承擔責任,或該人士因有關公司的失當行為和有違職責行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該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還款項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注入資產。
❺ 一般公司、企業的小股東能成為董事會董事嗎股東如何才能成為董事會董事董事會的董事可以世襲嗎
根據你的問題《公司法》有相關條款,誰是董事是股東們說了算,世襲這問題也簡單,只要連任可以算是世襲: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❻ 控股股東的權利義務
法律分析:控股股東的權利:改制重組、提名董事和監事候選人、分紅、表決、查閱等。控股股東的義務: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司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❼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為哪幾種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並參照國外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制定本准則。
本准則闡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本准則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應當貫徹本准則所闡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細則,應當體現本准則所列明的內容。本准則是評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衡量標准,對公司治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將責令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 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第二章
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
第一節 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
第十五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遵循先改制、後上市的原則,並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分離其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條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主業服務的存續企業或機構可以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改組為專業化公司,並根據商業原則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從事其他業務的存續企業應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無繼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企業重組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一次性分離其社會職能及分流富餘人員,不保留存續企業。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應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轉換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第二十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