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破產 董事長的私人財產要拍賣嗎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承擔責任,董事長的私人財產沒有關系,無需拍賣,除非董事長之前用私人財產為公司做過擔保。
2.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用規則是怎樣的
相信關注股票的朋友們會發現,上市公司們在每次的定期報告中(指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以及年報這四個報告)總有一欄叫做公司董事、監事、獨立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而這些公司的董事們往往都有著非常光鮮的履歷,在該公司也是兢兢業業工作了很久。但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作為全中國數百萬個企業中的翹楚,其中肯定有不少這樣的員工,為什麼偏偏會選中他們做了董事呢?其中對於董事們的任用規則又是怎樣的呢?今天啊,我們就來好好地聊一聊關於上市公司董事任用方面的規則。
但任用的決議程序就比較復雜了,上市公司作為一家公眾公司需要對所有的投資人負責,所以上述如此重大的人員任用都需要通過公司的股東大會批准通過。在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會將候選人的履歷、承諾等情況放在交易所網站上供股民查閱,讓他們作出最公證的判斷。
3. 上市公司破產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以後,股票一般會被作為普通破產債權來償還。上市公司需要以其破產財產依次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稅費;以及普通的債權。如果沒有可分配的破產財產的,則破產程序終止,剩餘債權不用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 上市公司破產,董事監事會有影響和牽連嗎
公司破產清算還債後,原董事、監事沒其它違法行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只是按法律規定,如果任職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 破產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上市公司破產董事擴展閱讀:
第四章 債務人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無償轉讓財產的;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6. 公司破產後 董事需要承擔哪些責任不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公司破產的,啟動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而董事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7. 上市公司破產了,要怎麼安置員工
作為上市公司來講,如果要破產了,對於員工安置一般肯定會經過一些摸底排查或者說有一些初步方案的吧。
大體上可能會這樣安排,第一上市公司是否有其他的關聯公司,然後徵求員工意見,看是否可以把員工安置到新新的關聯公司,相關的薪資的福利待遇可以與原來保持一致,這樣平移過去,但是這些如果是涉及到關聯公司與上市公司不在一起,一個城市的可能涉及到合同的主體變更,也是要徵得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同意可能只能走其他的途徑。
那第2個就是員工自謀出路,如果有些員工可能有比較有能力的可以自己去找工作,那作為上市公司來講,也就是與員工去協商解除合同了。其實在破產的時候員工主動不主動,其實並沒有多大的一個關系了,就是後到後來如果所有的職工都沒法安置的話,也只能與員工寫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這里邊涉及到一個勞動經濟補償,基本上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吧,然後這個工資的標準是員工上一年度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然後也要看公司的一個整體的破產清算的情況,如果可能清算還比較寬松的話,說不定還有一些人性化的操作。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如果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或者是一些集體股份的企業里邊的話,可能員工還可以選擇協議保留勞動合同,也就是員工每月領取生活費,然後幫員工找到繳納社保,直到員工辦理退休。
8. 上市公司破產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