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咨詢公司財務核算及帳務處理、建賬
一、投資咨詢公司財務核算
(1)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科目。
(2)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建議執行新會計准則,按新准則設置會計科目。
(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各行業都是一樣的。
二、賬務處理原則
(1)只要單位發生的費用真實合法,都可以列支。
(2)如果單位屬於核定徵收,成本費用都可以入賬,因為,核定徵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3)如果單位屬於查賬徵收,成本費用稅前列支有標準的,可以看一下所得稅稅法,上面說的很詳細。
三、建賬
1、建賬要建立: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會計科目可以根據單位核算需要設置。也就是說,單位業務需要用到的科目設置,用不到的科目暫時不設置。一般常用的科目: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應付工資、其他應付款、應交稅金、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本年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所得稅、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實收資本、利潤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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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投資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特製定《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等活動的企業,即指沒有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二、補充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短期委託貸款」、「待處置資產」、「長期委託貸款」、「政府委託投資」、「待轉投資費用」、「股權轉讓收益」、「利息收入」、「委託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投資公司的業務收益主要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託管理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業務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投資公司的營業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業務宣傳費、審計費、咨詢費、租賃及物業管理費等;管理費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社會保障費用、計提的有關減值准備、交通費、培訓費、會議費等。投資公司財務費用只反映結算、融資等發生的匯兌損益和各項手續費支出以及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103 短期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計貸款本金;
(二)非應計貸款本金;
(三)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短期貸款,將貸款劃入金融機構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託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
四、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按其本金,借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並設置非應計貸款應收利息備查登記簿,登記已轉入非應計貸款應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託貸款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貸款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如果客戶能夠及時償還以往所欠的本息,並有證據表明以後能夠按期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應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轉回時,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在收到原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還款時,應先確認原沖回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計提應收利息。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按規定對短期委託貸款本金進行減值測試,如果表明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本金的,計提減值准備。計提減值准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貸出的短期貸款本金的賬面價值。
1212 待處置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已接受的債務人作為抵債並計劃進行處置的資產價值。
投資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取得的各項待處置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待處置流動資產;
(二)待處置固定資產;
(三)待處置股權投資;
(四)待處置無形資產;
(五)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從債務單位取得各項抵債資產時,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債權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借記「短期委託貸款—減值准備」、「長期委託貸款—減值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長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四、投資公司對待處置資產不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對於取得的待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當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置股權投資)。
公司取得待處置資產後如轉為自用,則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對待處置資產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價,按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確定的應計提減值准備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尚未處置的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1403 長期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計貸款本金;
(二)非應計貸款本金;
(三)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進行長期貸款,將貸款劃入金融機構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託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借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並設置非應計貸款應收利息備查登記簿,登記已轉入非應計貸款應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長期委託貸款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貸款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如果客戶能夠及時償還以往所欠的本息,並有證據表明以後能夠按期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應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轉回時,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在收到已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還款時,應先確認原沖回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計提應收利息。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按規定對委託長期貸款計提減值准備。計提減值准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貸出的長期貸款本金的賬面價值。
1903 定 向 投 資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或有關部門無償劃撥給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股權投資
(二)債權投資
(三)其他投資
三、投資公司收到定向投資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在進行定向投資時,按照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投資公司取得無償劃入的投資項目時,按照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四、投資公司對「定向投資-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當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投資公司對「定向投資-債權投資」應按期計提利息。
五、本科目應按照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按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及無償劃入的各投資項目的賬面價值。
1904 待轉投資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股權投資協議進行投資而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等。
二、投資公司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權投資項目按協議規定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因終止協議等原因而不再進行股權投資的,應將該股權投資項目上所發生的前期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入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投資項目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尚未結轉的因股權投資而發生的前期費用。
5103 股權轉讓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所實現的凈收益。
二、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定向投資—減值准備」等科目,按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定向投資—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投資公司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轉讓股權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204 利 息 收 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按規定的利率計收委託貸款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委託貸款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三、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借記「短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短期委託貸款—應計貸款本金」科目,或借記「長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長期委託貸款—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轉作表外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在備查簿作備查登記。
四、本科目按貸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205 委託管理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接受集團母公司或其他單位的委託,管理其投資項目或提供其他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二、投資公司取得集團母公司或其他單位支付的委託管理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委託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403 利 息 支 出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計提或發生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利息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補充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一)投資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數據、資料。
(二)本辦法對《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調整了部分報表項目及編制說明。
1.關於資產負債表(會企01表)項目補充和調整:
(1)在「短期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短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2)在流動資產項目內單列「待處置資產」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各項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
(3)在「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長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長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4)在「長期投資合計」項目上增加「定向投資」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定向投資的賬面價值,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不包括「定向投資」項目。
(5)在「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加「其中:待轉投資費用」項目,反映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投資費用。
2.利潤表(會企02表)格式如下:
四、利潤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投資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利潤(或虧損)的實際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本月數」欄改為「上年數」,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與本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取得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根據「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託管理費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項目的數額匯總計算填列。
2.「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從投資項目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不包括轉讓投資項目的股權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3.「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股權轉讓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轉讓投資項目的股權所實現的凈收益。本項目應根據「股權轉讓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委託管理費收入」項目,反映外商投資公司接受國外集團公司的委託,管理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項目而取得的國外集團公司支付的管理費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委託管理費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其他業務收入」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從事除投資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取得的各項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本項目根據「利息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匯總計算填列。
8、「營業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營業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9、「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0、「財務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財務費用。本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1、「利息支出」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對各項借款按規定的適用利率發生的各項利息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2、「其他業務支出」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從事除投資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發生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投資公司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4、「補貼收入」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取得的各種補貼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稅等。本項目應根據「補貼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5、「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與其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這兩個項目應分別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6、「利潤總額」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實現的利潤總額。如為虧損總額,以「-」號填列。
17、「所得稅」項目,反映投資公司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8、「凈利潤」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
五、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會計期間內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現金流量表應按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說明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表主要變動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目
(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以下兩方面內容:
①收回的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收回的非現金資產,不涉及現金流量的變動,在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中「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與籌資活動」項目中反映。
②收回的債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當期收回的各項債權投資本金,包括各類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
(2)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①收到的存、貸款利息
本項目反映公司實際收到的各項定期存、貸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貸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應收貸款利息。
②分得股利和利潤所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因股權性投資而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包括從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分回利潤收到的現金。當期實際收到合作投資收益也在本項目反映。
③股權轉讓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因轉讓股權收到的現金收益。
(3)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
本項目反映公司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置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扣除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本項目還包括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的變賣收益以及遭受災害而收到的保險賠償收入等。
如處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回的現金凈額為負數,則應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項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中。
(4)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除上述各項投資活動以外,公司發生的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其他現金流入如金額較大,應作出說明。
(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為購建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單獨反映。
(6)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以下兩方面內容:
①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企業以非現金的固定資產等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現金流量表的附註中單獨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②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當期發放的委託貸款等本金和各種債券。
(7)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除上述各項投資活動以外,公司發生的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其他現金流出如金額較大,應作出說明。
2、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目
(1)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增加資本所收到的現金。
(2)借款收到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各種短期、長期借款所收到的現金。
(3)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項籌資活動外,發生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如其他現金流入金額較大,應作出說明。
(4)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償還債務本金所支付的現金。包括:歸還金融企業借款、償付公司到期債券等。
(5)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利潤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為其中項單獨反映。
(6)支付的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
本項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項籌資活動以外,發生的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如其他現金流出金額較大,應作出說明。
2. 財務咨詢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財務咨詢公司經營范圍有:投資融資、公司重組
、資產重組、資產置換、債務重組、收購兼並、合並與收購
、破產清算、內外資企業注冊登記、增資、減資、股權轉讓、變更、企業注銷、代辦審計、驗資、特殊行業審批
、代理驗資、審計、財產轉移、工商年檢、外資聯合年檢
、稅務登記、稅務健康檢查、
稅務籌劃
、長年財稅顧問
、稅務爭議的解決
、財務與稅務外包
、財務稅務咨詢、財務管理咨詢
、內控制度設計
、會計代理記帳、納稅申報、、代辦統計和網上納稅申報,遠程申報
、財務培訓、
海關的報關、外匯核銷、出口退稅、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代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申報,製作涉稅文書等。
補充知識:
財務咨詢公司是指具有財務與會計及相關專業知識的自然人或法人控股的咨詢公司,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提供業務解答、籌劃及指導等服務的行為。
3. 什麼是集團管控咨詢的財務管理型
根據總部的集、分權程度不同,可以把總部對下屬企業的管控模式而劃分成「操作管理型」、「戰略管理型」和「財務管理型」三種管控模式。這三種模式各具特點:
1.操作管理型:
總部通過總部職能管理部門對下屬企業的日常經營運作進行管理。為了保證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達成,集團的各種職能管理非常深入。總部保留的核心職能包括財務控制/戰略、營銷/銷售、新業務開發、人力資源等。如人事管理不僅負責全集團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負責管理各下屬公司二級管理團隊及業務骨幹人員的選拔、任免。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要很高。為了保證總部能夠正確決策並能應付解決各種問題,總部的職能人員的人數會很多,規模會很龐大。
2.戰略管理型:
集團總部負責集團的財務、資產運營和集團整體的戰略規劃,各下屬企業(或事業部)同時也要制定自己的業務戰略規劃,並提出達成規劃目標所需投入的資源預算。總部負責審批下屬企業的計劃並給予有附加價值的建議,批准其預算,再交由下屬企業執行。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也要求很高。為了保證下屬企業目標的實現以及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集團總部的規模並不大,但主要集中在進行綜合平衡、提高集團綜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業間的資源需求、協調各下屬企業之間的矛盾、推行「無邊界企業文化」,高級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範經驗的分享等等。這種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為「上有頭腦,下也有頭腦」。運用這種管控模式的典型公司有英國石油、殼牌石油、飛利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集團公司都採用或正在轉向這種管控模式。
3.財務管理型:
集團總部只負責集團的財務和資產運營、集團的財務規劃、投資決策和實施監控,以及對外部企業的收購、兼並工作。下屬企業每年會給定有各自的財務目標,它們只要達成財務目標就可以。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中,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可以很小。典型的財務管理型集團公司有和記黃浦。和記黃浦集團在全球45個國家經營多項業務,雇員超過18萬人,它既有港口及相關服務、地產及酒店、零售及製造、能源及基建業務,也有網際網路、電訊服務等業務。總部主要負責資產運作,因此總部的職能人員並不多,主要是財務管理人員。GE公司也是採用這種管控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為「有頭腦,沒有手腳」。
操作管理型和財務管理型是集權和分權的兩個極端,戰略管理型則處於中間狀態。根據實際運用情況,通常又將戰略管控型進一步細劃為「戰略控制型」和「戰略設計型」,前者偏重於集權而後者偏重於分權。
明確了總部的功能定位之後,總部與下屬公司間的相互關系和職責分工就比較容易理順了。隨之而來的集團公司的具體管控模式的選擇、組織形式的確定、組織內各部門職能的定位和職責劃分等等工作就都有了明確的依據。與此同時,相應的支持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就可以順理成章了。比如,在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最基礎的工作--崗位設置及其職責描述、價值評估等工作也就有了依據,從而又能夠在此基礎上搭建起薪酬、績效、能力、招聘、培訓等一系列的管理體系。
4. 如何做好集團公司管控
「集團管控屋頂圖」,全面地介紹了集團化管控的體系結構:
(1)基於企業戰略審視,確定集團對各業務板塊的管控模式;
(2)設計集團管控的結構體系,通過集團、下屬兩級組織架構的設計,治理結構的設計、管控條線與許可權管理的設計,建立起集團管控的靜態架構;
(3)設計針對不同業務域、管理域的管控子體系;
(4)通過總部制度建設形成法制化的管控基礎,通過制度的向下穿透,實現管控動作的落地,同時,通過關鍵流程的優化,統籌考慮管控的效率問題;
(5)通國信息化手段,實現管控的數據化運營;
(6)通過組織績效對管控體系的效能進行管理,通過內控對管控流程的合規狀況進行管理、通過審計稽核對經濟活動的風險控制進行管理,同時,實現閉環反饋與動態糾偏。
這套體系已經經過了數百家企事業集團的應用驗證,並且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是既有理論架構,又能夠真正落地的集團管控體系,是中國集團管控研究中目前最為系統和具有實踐意義的方法論。
5. 企業管理咨詢服務經營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管理咨詢的內容包括了企業發展過程的全部工作內容:
1、按照管理對象劃分包括:人力資源、項目、資金、技術、市場、信息、設備與工藝、作業與流程、文化制度與機制、經營環境等。
2、按照成長過程和流程劃分包括:項目調研--項目設計--項目建設--項目投產--項目運營--項目更新——項目二次運營——三次更新等周而復始的多個循環。
3、按照職能或者業務功能劃分包括:計劃管理、生產管理、采購管理銷售管理、質量管理、倉庫管理、財務管理、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統計管理、信息管理等。
4、按照層次上下劃分為:經營層面、業務層面、決策層面、執行層面職工層面等。
5、按照資源要素劃分為:人力資源、物料資源、技術資源、資金、市場與客戶、政策與政府資源等。
6. 如何選擇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模式
集團財務管理模式設計的原則
集團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前的宏觀政策和形勢要求,針對領域內的微觀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對集團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調整。
1、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組織結構
集團公司內部的組織機構比較復雜,一般分為如下的結構層次:一是集團母公司;二是全資子公司;三是控股子公司;四是參股子公司。集團的財務組織機構應根據企業集團組建的不同情況和集團的層次結構來建立。
集團財務組織機構的設置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集團公司的發展是以一個主體公司(企業)的發展為核心的,集團公司的各個職能部門將依付於主體公司的各個職能相同的管理部門,這時主體企業的財務部既使主體企業的財務管理部,又是集團公司的財務部。二是集團公司是由不同行業或生產不同產品的多個企業組建而成,這時,集團的財務部門要重新設置,如何設置,由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一般說來,在以一個主體企業為核心,子公司較少,相互間的生產經營關系比較密切的集團中,主體企業的財務工作量較大,他的管理質量直接影響著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效益,集團這時比較偏向於採用第一種形式。但當集團公司向大型化發展,子公司較多,經營多元化,彼此間的獨立性較強時,集團比較偏向於設置獨立性較強的財務管理部門。
2、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集團公司大多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甚至為跨國經營的資本運營實體,是由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成的企業群體。為此,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要在保持集團利益的前提下,既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採取過度集權的方法,以便發揮子公司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基於此,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應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則:
集團及其成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以資本運營為核心的原則。集團中各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通過資本這樣一條看不見的紐帶把大家的命運連在一起,無論從事何種經營活動,都必須服從集團資本運營的宗旨。而集團對其成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也要以資本為核心。
集團及其成員子公司要認真貫徹資本運營責任制的原則。為了切實建立資本運營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對經營的資本真正負責,避免成員子公司對集團的依賴思想,杜絕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現象,集團總部要通過對資本運營效率等內容的考核,建立資本運營責任制,並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
集團財務管理要體現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的發展需要調動發揮包括集團總部在內的各個成員子公司的積極性,即:既要發揮集團的戰略決策和協調交易的作用,又要調動成員子公司的主動性和創新意識。因此,在財務管理上要適時地運用集權與分權的方法,根據形式與任務的變化,靈活地調整集團財務管理的具體方式和方法,不拘泥於一種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圍,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團的目標任務,取得最佳經營效益為准則。
在集權方面,集團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戰略性的問題上進行管理。在分權方面,集團各成員子公司主要對具體性的、戰術性的問題,如:成本管理,費用控制,運營資金的管理等。各自運作管理,集團僅給予宏觀指導。這樣做,既不影響集團內各企業的法人地位,又利於集團總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場和宏觀規劃,把握集團的總體發展方向。
對集團來說,以下幾個方面的財務管理權應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團總部來:
(1) 投資決策權。包括對子公司較大規模的擴建、改造投資和對外股權投資的決策權應該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資的決策權應該集中。
(3) 子公司資產重組或土地置換的決策權應該集中。
(4) 重要財務政策的制定權不能分散到各成員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應由集團總部集中。特別是對一些新兼並、收 購的單位,集團公司還應該直接派主管人員,以便加強財務約束力。
(6) 主要產品的出廠價與內部協作價的制定權應由集團集中。
(7) 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貸款權、流動資金的貸款權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結算權應該由集團集中。
(8) 其他集團公司認為需要集中的權利。
3、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層次劃分
由於集團公司對成員子公司的投資結構不同,所以,在財務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會有明顯的區別。一般來說,集團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基本上可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一是對集團公司的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應採用直接管理;二是對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列入間接管理;三是對同集團公司只有經濟協議或合同關系,沒有參股關系的聯營、協作企業,在財務上只有結算關系不具有管理職責。根據集團公司對成員子公司的投資結構的不同,集團財務管理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對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求和制度執行。
第二層,對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要稍微鬆懈一些,應該允許他們自行擬訂財務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現與集團公司的財務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條款,各項財務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要由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或總經理審查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三層,對參股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比較鬆散一些。集團財務管理部門不應該對他們限制具體內容,只需要通過集團公司派到參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投資、分配等重大決策,掌握分析其財務狀況、經濟效益和重大變化等。
4、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涉及的內容較多,面較廣,並與集團公司的集權和分權模式有關,其主要的內容有:
預算管理。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提出集團下年度的生產經營總體計劃,提供給子公司作為指導性大綱。而各子公司編制的預算經集團公司審核、匯總、調整、平衡後正式下達,作為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大綱和檢查、考核的依據。
投資管理。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對外投資、重組以及一定規模上的改造、擴建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資金管理。集團公司的籌資、集資、融資和集團內部自有資金的分配應由公司決策層根據需要統一調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周轉資金應由各子公司負責管理。
資產管理。集團公司各子公司應對所管理的資產保值增值負責。子公司資產的分離、合並、租賃、拍賣、重組、發行債券、破產等產權變動事項以及子公司的物資盤虧、盤盈、毀損、報廢、出租等應分別經集團公司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價格管理。集團公司內母子公司間相互提供產品和勞務由集團公司統一定價,實行模擬市場價格。各子公司對產品和勞務的價格具有擬訂權,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所擬訂的價格具有審定、協調以及裁決權。
信息管理。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應對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定期收集、匯總、分析,並及時提供給決策部門和決策人,定期進行財務評價。
財務制度的管理。集團公司應該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指定適合本集團公司內部財務管理的辦法、財務會計制度、納稅辦法、核算辦法、各項費用指標,並根據上級政策的變化及時修訂。
財務人員的管理。集團公司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各子公司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業績考核、工作變動以及子公司財務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等事項。
5、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約束機制
集團公司在宏觀政策和形勢指導下,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敦促成員子公司各行其職、各保其效,並建立確保資本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約束機制。
l 對各類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控制資金流向。
(1) 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投資,由集團總部統一規劃,各成員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實行「項目負責制」或「項目承包制」,講求投資報酬率。
(2) 集團成員子公司日常合理的、規定限額以內的資產損失,經過健全的審批手續,可由其自行處理;對超出限額的資產損失,必須由成員子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總部統一處理(或者由集團總部簽署意見後,再由成員子公司報當地財政機關)。
(3) 成員子公司對外投資的各類財產,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報集團總部批准。
(4) 成員子公司一般不得對外提供經濟擔保,確屬特殊情況者,必須報請集團總部審批。
l 適時地對成員子公司的成本、費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防止效益流失。
集團總部要根據「兩則」「兩制」及國際會計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集團的管理辦法,各成員子公司再據以制定實施細則,報集團總部備案。其執行情況,由集團總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實行定期檢查與日常指導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l 加強財務成果核算與利潤分配的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保證企業的發展後勁。
(1) 各成員子公司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外支出,若遇公益、救濟性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必須事先報集團總部批准。
(2) 集團總部要審批成員子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審查利潤分配表及相關資料,監督其按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與公益金。
(3) 加強資本金管理,成員子公司「實收資本」若發生結構變化或數額變化,特別是涉及到產權變動的事項,必須事先報集團總部批准。
l 建立財務報告制度,設計財務指標考核體系。
(1) 各成員子公司都要按月、季、年向集團總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條件的地方要先經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報告進行驗證。
(2) 各成員子公司要隨報表編寫財務報告說明,尤其是對一些期後事項、或有負債、或有損失等,都要向集團總部說明清楚,必要時可由總部對其財務報告進行某些調整。
(3) 按照財務評價指標的要求,選擇有關反映經濟運行狀況和運行質量的敏感指標,根據日常收集整理的財務、統計等信息,及時向其發出是否接近臨界值的警示,發現異常,及時提出建議或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4) 集團公司要對成員子公司建立以資本金利潤率為核心內容的財務指標體系,評價經營者的業績,實行資本經營責任制考核。
l 建立財務總監制度。
有條件的集團公司應該向成員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代表集團公司總部對他們的資本運營進行指導、監督,參與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有:
(1) 參與重大經營決策,制定管理制度。
(2) 參與擬訂籌資方案,簽批資金收支事項等。
(3)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審核財務報告。
(4) 組織開展財務會計管理活動。
(5) 擬訂利潤分配方案。
(6) 審核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另外,財務總監要對成員子公司的經濟運行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l 編制集團公司的合並會計報表。
為了保證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以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集團公司應該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以便反映各成員子公司的經營成果和企業集團整體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並定期向外部公布。
l 加強財務會計隊伍的建設。
(1) 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要履行業務管理和人員管理兩種職能,對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系統管理,財務會計機構設置及職能范圍要統一規劃。
(2) 搞好在職財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如:每年對會計人員的培訓不少於半個月;對財務負責人的培訓不少於1個月,並對培訓情況作記錄。
(3) 加強財會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如:每年審核一次會計證,對財務負責人進行一次崗位能力評測等等。
(4) 針對集團公司的特點,建立對成員子公司財務人員的業績考核機制。這項工作可由監事會、內審機構等監督考核。
三、國外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模式分析
國內的集團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基本上都是採用完全獨立的分權模式,即各分、子公司負責自己的財務核算與財務管理,集團一般只對下屬公司進行工作指導並在一定時期組織對下屬公司進行事後的審計。這種模式存在的問題已在前文作了分析。
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國外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基本上與我國目前的這種管理模式相似。然而,隨著現代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的飛速發展,國外企業集團在引入現代化管理手段的同時,在八十年代後期開始對原有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了徹底的重新設計。特別是1993年以後,在全球掀起以BPR(業務流程重組)為主要內容的管理革命風潮後,全球絕大多數大型企業集團(全球500強中的80%以上)幾乎都進行了公司業務流程重組,並建立了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
以美國楊森制葯集團(在中國設有西安楊森)為例,其財務管理模式是一個二級的集中管理模式。設在各地或各國的制葯公司,在本地將財務與業務數據輸入後直接通過遠程通訊傳遞到集團總部,集團總部按不同的崗位職責分別設專人進行審核,審核後進行記帳處理。業務正常進行均以年初預算為依據,非常規性的成本或費用支出均要申述理由報集團批准後執行。
可以說集團總部完全掌握和控制各地公司的業務與財務信息,各地公司按當地本位幣進行財務核算,總部則可以按不同的貨幣進行記帳處理,並進行各種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分析,同時可以隨時生成合並報表,掌握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
Motorola公司也是全球性大型企業集團,由於受到NOKIA、SIEMENS等公司的競爭壓力,Motorola公司從1997年開始公司「業務流程重組」,目前尚在進行之中。本次Motorola公司的管理重組對以前的管理模式進行了徹底地重新設計。最後形成的管理模式也是三級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
Motorola公司在美國總部設立一級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全球的投資、融資、貸款與全球結算工作。在全球各大區分設二級財務管理與結算中心,負責本區域的預算審批、財務管理、成本與費用控制、地區級結算等工作。亞太區的財務與結算中心設在中國的天津。北京漢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參與了天津結算中心的業務流程設計與信息系統的實施工作。各地的公司只單純負責財務與業務數據的錄入處理工作。
四、集團財務管理模式設計
建議集團在對組織實施集團「業務流程重組」的基礎上(重組二級公司,清理三級及三級以下公司),設立二級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現簡要描述如下。
1、財務管理的結構和原則
l 對二級公司財務進行直接管理;
l 設定崗位,集團財務對二級公司進行對口指導;
l 統一財務制度、會計制度;
l 各崗位工作設計明細和規范化;
l 資金結算與運作一體化;
l 會計核算國際化;
l 建立各種分析體系;
l 財務簡報體現集團業績與財務狀況;
l 財務經理、副經理統一調配;
l 財務經理二年輪換;
2、二級公司的崗位設置
根據對外貿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特點,建議每一個二級公司的財務部門設立以下四個崗位:
總帳會計與財務分析。負責總帳、明細帳、結帳、財務報表、業務情況分析、財務狀況分析、財務計劃,一般由財務部經理完成。
外貿業務會計。負責進貨、供應商與應付帳款管理、存貨核算、出口合同執行、客戶與應付帳款管理、客戶分析、業務分析、供應商分析、出口退稅管理,一般由副經理完成。業務核算按每項目、商品和業務員進行輔助核算。
費用會計。負責工資核算、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費用核算、科目間轉帳、其他核算,由會計完成。
l 出納。負責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銀行對帳等。
3、集團財務部崗位設置與職責
集團總部財務部設置以下崗位並對下級公司負有業務指導職責:
應收會計:負責客戶管理、應收帳款管理、應收帳齡分析、摧款、客戶信譽分析、客戶交易分析、業務收入統計分析(按商品、項目、業務員分析)、對二級公司相應業務指導與分析等。
應付會計:負責供應商管理、應付帳款管理、付款計劃、應付帳款分析、購貨價格分析、采購商品分析、與供應商的交易分析(按供應商、采購人員、項目分析)、對二級公司相應業務進行指導與分析等。
集團費用會計:負責工資核算、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費用核算、對二級公司進行指導與分析等。
納稅會計:公司營業稅核算、增值稅等各稅項核算、出口退稅分析與處理、對二級公司進行指導與統計分析等。
總帳會計:期末處理、結帳、總帳、明細帳、財務報表、合並報表、對二級公司進行指導與分析等。
資金會計:現金流量、資金結算分析、付款審批、資金計劃等
l 分析會計:財務狀況分析、其他各種業務分析等。
l 電算維護:會計電算化系統運行維護、操作技巧培訓與研討、會計數據安全管理、 電子數據檔案管理等。
l 出納: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銀行對帳,會計檔案管理。
4、集團財務公司管理
按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運行和設置相應的崗位。
7. 財務公司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最新辦法
(2004年7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5號 發布,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行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財務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九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並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
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第十二條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可以由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出資。
第十三條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曾任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查賬員、電腦公司程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員,或在國際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相關業務和管理崗位上工作過的專業人員,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國內相關業務及政策培訓,則視同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應當由母公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整體的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業務量預測;
3、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年內的合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三)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企業集團登記證》、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出資保證。
(五)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需提供外資投資性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上述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財務公司的籌建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文件起3個月內完成財務公司的籌建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二)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三)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的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七)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範制度;
(九)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財務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財務公司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於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於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於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調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修改章程;
(六)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營業場所;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變更名稱、營運資金、營業場所或者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財務公司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
第三十二條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應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財務公司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細分業務品種,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但不涉及債權或者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第三十三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業務范圍,由財務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進行授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及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40%;
(五)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
(六)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業務發展或者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司應當分別設立對董事會負責的風險管理、業務稽核部門,制訂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委託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並於每年的4月15日前將經董事長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公司應當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財務公司應當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非現場監管指標考核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報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資料。
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經其簽署報送的上述報表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財務公司應當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其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名錄,並提供其所屬企業集團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及有關數據。
財務公司對新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前,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備案,並提供該成員單位的有關資料;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由於產權變化脫離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存有遺留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交遺留業務的處理方案。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財務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公司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並按有關規定提取損失准備,核銷損失。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採取下列措施對財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財務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財務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財務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財務公司電子計算機業務管理數據系統。
第四十六條財務公司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余額超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50%或者該股東對財務公司出資額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還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財務公司股東會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於償還其對財務公司的負債。
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財務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財務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按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未經任職資格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不得擔任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應當由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並將離任審計報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財務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程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財務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有關程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公司。
第五十一條財務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公司行業性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十二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二)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或者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章。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三條財務公司整頓期間,應當暫停經營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第五十四條財務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復正常營業:
(一)已恢復支付能力;
(二)虧損得到彌補;
(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第五十五條財務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財務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機構重組。
接管或者機構重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組建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解散,財務公司不能實現合並或改組;
(二)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四)財務公司因分立或者合並不需要繼續存在的。
第五十七條財務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財務公司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該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財務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母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並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財務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財務公司破產。 第六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務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在規范期內應遵從本辦法關於最低實收資本金、資本充足率等審慎性監管的規定。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 同時廢止。
9. 關於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
(一)利用會計信息的獨特作用為集團總部把握戰略發展方向提供咨詢參謀意見。公司的產業及產品朝什麼方向發展,是企業的「大是大非」問題,是企業的戰略發展方向問題,事關企業的盛衰成敗與長遠發展,因此必須由集團總部根據戰略管理的要求和財務會計信息,精心籌劃,統一考慮。此外,在處理多元化經營與專業化經營的關系、資本經營的開展、企業文化的塑造、職工隊伍的建設等方面,也都需要集團總部實行統一領導。如日本松下、美國通用和德國西門子等公司以及我國的海爾、春蘭等企業無不在實行了企業戰略發展方向上的統一領導後而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驕人成績的。(二)選拔任用稱職合格的財務負責人。企業經營能否成功,人才是最關鍵因素。在企業財務管理中,財務負責人的素質如何,同樣事關重大。作為出資人,你把資本投在那裡,自己不可能親自去管理,所以必然要選拔任用合適的財務負責人去幫助你進行財務管理,以完成投資的任務 和達到投資的目標。筆者認為,稱職合格的財務負責人,必須要符合下列幾方面的要求:第一,忠誠於企業,能將自己與企業榮辱與共、同舟共濟,具有對股東利益極端負責的使命感;第二,業務素質要高,要具備創新能力和綜合能力;第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敬業精神;第四,有知人善任、用人所長、發揮團隊精神的風范。只有具備這幾方面素質的人,才有資格擔當財務負責人的重任,因此,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必須由母公司來選拔委任。(三)進行科學投資決策,並以資本回報率為依據落實合理的利潤目標。凡是長期投資決策,必須由集團總部這一投資主體作出,這是因為集團總部具有資金的統一調控權利與實力、具有進行戰略規劃與投資管理的專門人才與條件。從以往的企業發展實踐來看,企業往往成也投資,敗也投資。為什麼失敗?主要就是敗在亂投資上。同時,投資必須講回報、回報必須有責任。投資要回報,這是人所皆知的常識,問題是要確定回報數額的標准。筆者認為,EVA(經濟增加值)這一指標在這方面比其他指標具有更科學可取之處。備選方案(或已投資企業)的預期凈利潤能超過權益資本的機會成本,則該項投資才是值得的,反之,則該投資項目是得不償失的,需要或者予以放棄、或者採用資產重組的方法(如出售、出租,被兼並等)及時進行處置。投資一旦作出,就要嚴格進行事中管理,落實確定每年利潤目標,隨時進行分析考核,根據業績優劣對經營者實行有效的激勵制度。(四)制訂和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財務管理要法治,而不能人治。也即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行為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准則和制度以及公司自身的各項規章制度,並且財務管理制度要不斷創新,不斷加以修改、完善。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但重要的是在於落實執行,因為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並不失敗於策劃,也不失敗於人的能力,而是疏於制度和計劃等方面的貫徹執行。因此集團公司總部的財務管理一方面要重視各項按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完善,另一方面更要重視檢查整個集團性公司內各子公司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俗話說:一步行動比一打綱領更重要,這充分說明了制度執行力度的重要性。(五)加強現金流量管理,樹立「現金流量至尊」的理財新觀念。實行資金的統一調控。在集團性公司中,由於集團總部是子公司權益資本的出資人,作為出資人,其基本的權利就是 要掌握全集團的資金流動狀況,對子公司的資金佔用靜態與使用動態進行充分的了解(知情權)和必要的調控(監控權)。所謂知情權與監控權,就是在管理需要時有權隨時了解子公司在經營活動方面資金流動的一切信息,然後根據這些信息進行分析與判斷,對偏離預算目標的差異通過適當的形式及時予以糾正。對資金流動的知情和監控是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許多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經營不善或經營失敗,多數是由於對子公司的資金監控不力所造成的,如亂投資、擅自購買固定資產、超標准開支費用、資金使用的效益與效率低下以及一些腐敗行為等,就都是在資金失控的狀態下發生的。
當然。統一調控資金,不是行政攤派,也不是無償平調,而是在集團公司內部利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借鑒銀行信貸資金的管理辦法,有約定期限、有經濟代價地調度使用資金,以提高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率與效益。首先,要清理子公司已開設的銀行帳戶,除保留必要數量的帳戶留歸企業使用外,大多數帳戶當屬清理撤銷之列,連同他們的資金一起轉入集團公司設立的「內部結算中心」之中;其次,為「內部結算中心」設計資金流入與流出的程序和規定,在工作上要做到正確、簡便和高效,以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最後,要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相結合。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保護企業資產安全與完整,保證企業經營管理政策得以有效實施,控制經營管理風險,防止舞弊行為發生的一項重要的監督管理制度,也是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監控與內部控制制度密切結合,才會收事半功倍之效。
綜上所述,在集團性公司中,總部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十分繁重的,也是方向性的,因此在集團公司總部工作的財務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克盡職守,兢兢業業。當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任務也不輕松,如:要獨立開展成本的核算、計劃、控制、預測和決策;材料的采購及其貨款支付;員工工資的發放;商品的銷售與貨款的收回:會計核算的組織和會計信息的生成與提供限額以下資金使用的審批;資產的保值與增值;財務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的制訂,等等。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應側重於一些具體的實務性的管理,它是集團性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礎部分,也是整個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一環,因此切不可等閑視之。
10.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有哪些規定
財務會計 管理制度 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 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 , 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 , 參照〈國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條例標准 , 結合〈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內容, 以及廣州市睿捷經貿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會計核算的具體要求 , 特製定了廣州市睿捷經貿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 一,財務會計管理的涵義 財務是指企業為達到既定目標所進行的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的活動.在管理經營過程中,各類咨詢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各種兼營性服務的收入和相應的開支等,就構成了咨詢公司的資金運行. 財務管理就是咨詢顧問公司資金運行的管理,在資金運行過程中,包括各類咨詢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等資金的籌集,使用,耗費,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規范企業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對資金籌集運用的管理,有償服務管理費的管理,流動資金和專用資金的管理,資金分配的管理,財務收支匯總平衡等等. 財務管理的任務是: (一)籌集,管理資金 這就是要保證經營的需要,加快資金周轉,不斷提高資金運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資金的收益率.公司的主要經濟來源是有償服務管理費收入,要加強有償服務管理費的收費工作,做到應收盡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資金使用上,對各項支出要妥善安排,嚴格控制,注意節約,防止浪費.充分發揮資金的效果. (二)經濟核算 通過財務活動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不斷降低消耗,增加積累,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財務監督 實行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公司的經營,管理,服務,必須依據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計劃,對公司預算開支標准和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監督,使資金的籌集合理合法,資金運用的效果不斷提高,確保資金分配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同時,要在分配收益上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及時上繳各種稅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並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證有關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標准化的一系列具體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制度: (一)會計核算方法及憑證賬冊制度 (1) 會計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3) 採用借貸復式計賬法,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以公司預算會計為主,結合實際,設置銀行現金日記賬,總分類賬,各項明細分類賬; (4) 原始憑證是計賬的依據,財會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要求一切原始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合法,內容真實,數字正確,日期和印章齊全,大,小寫相符等,不得有白條報賬,不得有塗改.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才能填制記賬憑證,據以記賬; (5) 財會記賬員應對一切原始憑證記賬負責,賬簿的記載不得挖補,塗改或用褪色葯水消除字跡,記賬應使用鋼筆,不準用鉛筆或圓珠筆,發生錯誤應根據性質,採用劃線更正或紅線更正.憑證,賬冊應根據專人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按規定辦理; (6) 指定專人保管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如支票,現金收據,票據等,動用時由領用人辦理領用手續.對誤寫的收據或作廢的支票,應注銷作廢章,妥善保存,不得銷毀廢棄.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除抵補現金庫存外,非經銀行同意,不得將業務收入坐支留用,嚴格分清收支兩條線; (2)做好庫存現金的保管工作,有關證券和現金必須放在銀箱內,確保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做好備用金的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①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做到日清月結,錢賬相符,杜絕白條抵庫或賬外現金,禁止私立」小金庫」; ②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 (三)費用現金報銷制度 為了加強現金報銷管理,嚴格執行財政紀律,對各項現金報銷擬定以下制度: (1)差旅費報銷制度; (2)招待費報銷制度; 四) 往來賬目清理制度 做好結賬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證管理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財務人員要及時結賬收款,摧收應收賬款.過月未收的賬款,要上門催收.對月終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應查明原因,列出清冊.財會人員不能解決的事項應及時上報領導. (五)會計報表制度 會計報表是經營收支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書寫報告是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管理部經濟狀況和領導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料,也是編制下半年收支計劃的重要依據.所以,要保證報表的數據准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手續完備.對年度結算報表,應附有分析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 三,財務管理的機構及職責 (一)財務部門機構的設置 公司的財務會計與其他行業的機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