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激勵價格是什麼意思,高好,還是低好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當前,眾多企業在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行權價格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由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行業不同、所處階段不同、規模和特點也有所差異,所以他們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也不同。那麼,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應該採用何種方法以確定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
1、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誒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限制性股票激勵定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並未對限制性股票吉利的定價進行規定,根據《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2008年3月17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相關指導意見:
(一)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事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要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提交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3、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法
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方法應與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一致。
非上市公司
1、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
凈資產定價法:1、算出公司凈資產;2、設定公司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凈資產/總股本。
綜合定價法:1、綜合考慮銷售收入、凈利潤與凈資產定價,對它們賦予不同的權重,從而計算出公司的總價值;2、設定公司的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總資產/總股本。
2、凈現金流量折現法
把公司整個壽命周期內的現金流量以貨幣的時間價值作為貼現率,據此計算公司凈現值,並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計算,以此來確定公司的股份價格。
注意:這種方法確定過程較為復雜,對現金流的預估、折現率的選取等需要專業的財務知識以及對行業前景的准確判斷,所以具有上市計劃的公司採用此方法。
3、市盈率定價法
這種方法模擬了上市公司的定價方法,具體如下:
(1)股票價格=每股收益*市盈率;
(2)每股收益=凈利潤/年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3)市盈率=普通股每股的市場價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的盈利(即股票每股稅後收益)。
其中,凈利潤可以根據公司上一年度的損益表及本年度發生損益的情況進行預測;公司的總股本可以看做是公開發行股票前的總股數。
4、市場評估定價法
(1)確定幾家規模、發展階段和本公司相近的公司作為參考公司;
(2)根據參考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或者現金流量等股價指標算出參考公司相關指標的價值比例;
(3)算出所有參考公司的平均比率,根據本公司的相同股價指標推斷出公司的價值;
(4)設置總股本;
(5)公司股份價格=總價值/總股本
5、組合定價法
將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凈現金流量折現定價法和市場評估定價法組合起來確定股權激勵的估價。
Ⅱ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一種怎樣的方式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促使管理者為股價上漲努力,使管理者與公司股東利益保持一致。
Ⅲ 關於上市公司股權的激勵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鼓勵上市公司根據企業發展規劃,採取分期授予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充分體現激勵的長期效應。每期授予權益數量應當與公司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以及權益授予價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兩個完整年度內累計授予的權益數量一般在公司總股本的3%以內,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至總股本的5%以內。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並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Ⅳ 經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模式是怎麼樣的
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僅限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方式,都是上市公司常見激勵措施
Ⅳ 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據《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定主要是為了激勵員工們能夠更好的工作,但是股權都是上市公司所有,員工有臨時收益權。
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有:分紅、限制性股票、增值型股票、期權股
1、 分紅權
分紅權是很多成長性企業採用的股權激勵模式,他還有一個更讓人熟知的名字叫著乾股。 我們經常有聽到別人說,老闆給他多少多少乾股,指的就是給他多少比例的分紅權,他並不享有真正的股權或股份,只是按照協議享受利潤分紅, 使用這種激勵模式一般不需要員工出錢,分企業當期的利潤,很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規定第二年6月份才分紅,當年跳槽就沒有了,起到留人的作用。 分紅權是最簡單也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種模式,也是成長型性企業用的最多的一種模式。 2、增值權
這種方式適合盈利比較穩定的企業,利潤幾百萬到一千多萬,這時要談理想,談願景,企業發展要成為行業的領先企業,未來要上市;這時候利潤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預留作為未來發展的需要; 前面談到的分紅權,一旦企業效益不好的時候,人才就很容易走,而採取增值權的方式,可以達到人走的時候很心痛的目的。 虛擬股票用的比較廣為人知的就是華為的虛擬受限股模式:參與了華為配股的員工可以享受凈資產增值收益,中間臨陣脫逃的,增值部分就沒有了,離職成本比較高。 比如A公司100萬資本,利潤100萬 分紅:利潤*30%*股數/總股本 增值:1元/股+0.7元/股(預留利潤)=1.7元/股,股份增值了!
3、實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簡單來說就是當期給你股權股份,但是你要賣的話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一般指公司業績條件,如果沒有達到條件,就按約定的來處理,比如由公司按原價格回購注銷等等。 由於是限制性股票給的是當期股權,是實股,需要去工商辦理登記注冊的,他會享有所有關於股東的許可權,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非常謹慎。 一般來說企業在發展階段有兩個時期可以考慮給: 第一就是在創業期,這時企業的首要任務就是活下來,主要你上這條船就給你股權,這樣給員工創業時期的安全感 第二就是IPO階段,如果公司的市值還很小,盡量不要給實股,因為還沒有到論功行賞的時候,可以考慮給期權。
4、期權激勵
這個模式大部分適用於上市公司。所謂期權,就是約定什麼時候給,給多少,按什麼價格買?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 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和償還債務。
拓展資料:
1、股權激勵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應用了,當時叫員工持股,很多國有企業做股份制改造用的比較多,後來有些地方強制員工入股,在98年的時候員工持股就被證_會叫停。到了05年新公司法修訂,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隨後很多上市公司都開始搞股權激勵。
2、為什麼我們感覺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在實施股權激勵呢?其實這是做老闆的被逼的,我們都知道這兩年實體經濟在往下掉,成本越來越高,加工資加不起,給獎金給不了,跟互聯網這些新興企業比,人才留不住,經營壓力很大。這時候老闆們就想著用其他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3、傳統的績效考核再完善,員工也是為工資和獎金而工作,你花了很多錢激勵員工,員工也會認為這是他付出之後應該得到的!股權激勵再簡單,員工也是為一份利潤的分紅而努力,因為股權賦予了員工一種當「小老闆」的感覺!
簡單來說,錢的出處不一樣,說法不一樣,造成了員工工作心態的巨大差異!
4、股權激勵的本質是分利潤,工資獎金分的是當期的利潤,當前的錢,而股權激勵除了分當期利潤(也就是分紅)外,還分未來的利潤滾存(也就是企業增值的部分)。
Ⅷ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價格一般按當時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定價,
對於內部員工可以稍微打折給被激勵者
Ⅸ 《股權激勵備忘錄1-3號》廢止了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迅速騰達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眾多創造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
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空間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Ⅹ 現有的企業IPO股權激勵怎麼樣
上市前股權激勵是公司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通行做法,但是因為涉及股權支付,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章——股權支付》的要求,股權激勵應該作費用化處理,這必然對公司IPO申請中的報告期業績造成嚴重影響。結合中國證監會近年來審核通過的相關IPO企業案例,提出了公司上市前管理層股權激勵方案設計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關鍵詞:股權激勵;股份支付;IPO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9-0060-03
一、上市前股權激勵的意義
股權激勵是指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通常是通過授予期股期權或者股權轉讓、定向增資的方式使激勵對象獲得公司股權,使其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財富增長、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和IPO之後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相比,由於IPO的財富效應使公司上市後的價值大幅增長,激勵對象如果能在上市前獲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後獲得的財富增值收益遠超過IPO之後的股權激勵。和工資性收入相比,股權激勵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現金付出,不會增加公司的經營性現金流壓力,而且更能長期激發受激勵人員對公司經營與未來發展的關心,為越來越多的擬上市企業所接受。
以中國創業板市場的首28家上市公司為例,有19家公司在IPO之前實施了股權激勵,其中神州泰岳、探路者、萊美葯業、漢威電子、上海佳豪、安科生物、立思辰、鼎漢技術、華測檢測、億緯鋰能、網宿科技、中元華電、吉峰農機、機器人、紅日葯業等15家公司在招股材料中明確表示,股權變更是為了激勵、保留核心骨幹;南風股份、愛爾眼科、寶德股份、華誼兄弟四家公司在上市之前也通過以優惠價格向公司骨幹進行增資或者股權轉讓進行了實質上的股權激勵。
二、《企業會計准則》對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一)上市前股權激勵的主要形式
對IPO前的擬上市企業來說,最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公司通過對激勵對象實行較低價格的定向增發,另一種是公司的大股東通過較低的轉讓價格向激勵對象進行股權轉讓,這兩種方式在實質上是一樣的:第一種方式下,公司是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向激勵對象進行定向增發,低於公允價值的這部分差額是公司的一種「付出」。第二種方式似乎是大股東的「付出」,與公司無關,實則不然。無論是依據國際會計准則,還是按照國內對公司規范運作的要求,對大股東向公司管理層的激勵都是有嚴格規定的:
1.《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IFRS2)在其解釋中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可能一個主體並不直接向雇員直接發行股份或股份期權,作為替代,一個股東(或股東們)可能會向雇員轉讓權益性工具。在這種安排下,一個主體接受了由其股東支付的服務。這種安排在實質上可以視為兩項交易—— 一項交易是主體在不支付對價的情況下重新獲得權益性工具,第二項交易是主體接受服務作為向雇員發行權益性工具的對價。第二項交易是一個以股份支付為基礎的支付交易。因此,主體對股東向雇員轉讓權益性工具的會計處理應採用和其他股份為基礎支付交易同樣的方法。
2.在中國,2008年5月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這些規定從更深層的公司規范治理的角度,指出了兩種形式的股權激勵在本質上的一致性,為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據。
(二)《企業會計准則》對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要求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屬於股份支付,其中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