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資企業,資金自籌有什麼法律可以表明可以自行招投標
如果你的項目不屬於下列規定的范圍,就可以根據本企業的需要決定是否招投標及如何招投標。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是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定義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處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應該說,這兩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從調整范圍、規范內容的側重點等方面做了較好銜接。例如,考慮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實際,《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鑒於《招標投標法》已對招投標流程作了全面規定,《政府采購法》沒有再詳細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程序。盡管如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方面仍反映這兩部法律存在著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在制度層面,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適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在執行層面,不適當地擴大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要麼將一些本不屬於工程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要麼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本條通過統一概念術語,以及明確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范圍,進一步處理好這兩部法律的調整范圍。
(一)與《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做了銜接。參照《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本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需要說明的是,建設工程並不僅限於構築物和建築物。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製造等建設活動形成的有形固定資產,要避免對工程作擴大化理解,如將「希望工程『、「五個一工程」、「系統工程」等概念化的協作活動理解為建設工程.從而防止不適當地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
(二)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內涵和外延。本條第1款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據此,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
本條是關於公開招標項目范圍以及其中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一、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兩種招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第10條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第1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第17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根據以上規定,並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各有優勢。除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何種招標方式。
二、本條補充規定了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雖然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各有利弊,但由於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和競爭程度更高,國內外立法通常將公開招標作為一種主要的采購方式。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我國台灣地區《政府采購法》第19條規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額以上的采購應當公開招標。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明確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競爭性招標(國際公開招標)是實現經濟效率、競爭機會均等、采購程序透明度等價值的最佳方式。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貨物或者工程應當通過招標程序(公開招標)進行采購。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定,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本條在《招標投標法》前述規定的基礎上,借鑒相關立法經驗,對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做了補充規定,即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原則上也應當公開招標。所謂「國有資金」,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第4條規定,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所謂「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根據《公司法》第217條規定,是指國有資金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也屬於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是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和自籌資金均屬於國有資金。二是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范圍,不限於《招標投標法》第11條和本條規定。例如,《土地復墾條例》第26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土地前期開發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
三、本條明確了公開招標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遵循的程序
本條第1款規定了可以邀請招標的兩種情形。
(一)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根據這一規定進行邀請招標,除了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外,還應當同時滿足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這一條件。考慮到上述特殊情況下,即使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請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僅有利於提高采購效率、節約采購成本,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投標人不足三個而導致招標失敗。需要說明的是,項目技術雖然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雖然受自然環境限制,如果有足夠多的潛在投標人,對於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而言,仍不能邀請招標。另外,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這三個要件均應當是客觀的,特別是項目的特殊要求,要從采購項目的功能、定位等實際需要出發,實事求是地提出。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招標采購本質上是一種經濟活動,應當遵循經濟規律。不管是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均將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為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或者價值目標之一。當招標成本等於甚至大於招標收益時,招標活動就失去了意義。該項規定,是物有所值原則的具體體現。當然,物有所值原則不僅僅要求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還體現在合理確定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等活動中。需要說明的是,該項規定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9條,使用了「費用」而非「成本」這一概念。這一點,與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同時考慮「時間」和「費用」有所不同。由於實踐中不同招標項目差別較大,本條沒有規定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具體比例。本條第2款規定,對於應當審核招標內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認定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是否過大,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當然,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也應當根據《條例》第7條履行審核手續。
本條規定的邀請招標條件,參考了國內外相關立法。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因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供應商有限的,以及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第20條規定了適用限制性招標(即邀請招標)的兩種情形:一是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由於其高度復雜或專門性質,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或承包人處獲得;二是研究和評審大量投標書所需時間和費用與擬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價值不成比例。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規定,有限國際招標(即國際邀請招標)適用於供貨商數量有限等情形。
本條規定的邀請招標條件,是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而言的。對於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確定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
第九條 [可以不招標情形]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條是關於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和《條例》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對於客觀上不可能或者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的特殊情形,《招標投標法》第66條作了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不適宜招標的情形不限於該條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同時為了嚴格控制免於招標的范圍和條件,本條對《招標投標法》第66條作了補充。
一、《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例如有關國防科技、軍事裝備等項目的選址、規劃、建設等事項均有嚴格的保密及管理規定。招標投標的公開性要求與保密規定之間存在著無法迴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確實不能公開披露信息的項目,除適宜招標的可以邀請符合保密要求的單位參加投標外,其他項目只能採取非招標的方式組織采購。
(二)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包括發生地震、風暴、洪澇、泥石流、火災等異常緊急災害情況,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的項目。例如必須及時搶通因災害損毀的道路、橋梁、隧道、水、電、氣、通訊以及緊急排除水利設施、堰塞湖等項目。這些搶險救災項目無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組織招標,否則將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不適宜招標的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不能滿足招標所需時間。二是不立即實施將會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按《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 24號)規定,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等。其中以工代賑是現階段的一項農村扶貧政策,是由國家安排以工代賑資金建設與農村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相關的鄉村公路、農田水利等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地區的農民通過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取勞務報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貧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賑資金建設的工程,實施單位應組織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並支付勞務報酬,不適宜通過招標方式迭擇承包單位。但技術復雜、投資規模大的工程,特別是按規定必須具備相關資質才能承包施工的橋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將組織工程所在地農民為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並支付報酬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
二、本條補充規定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根據《專利法》,專利是指對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一種權利。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有技術是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權保護的產品生產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流程、配方、數據公式,以及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經驗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有:一是專利屬於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不屬於工業產權,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二是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比較高的先進技術,專有技術不一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專利的內容是公開的,專有技術的內容是保密的,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四是專利的有效性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專有技術沒有這種限制。
需要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不適宜招標,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非招標人的主觀要求。但是,僅僅因為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免於招標的理由。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項目功能定位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且沒有可以達到項目功能定位同樣要求的其他替代技術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的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商或承包人。如某項目電梯工程招標,要求電梯運行的速度、穩定、舒適、安全和節能等技術經濟指標滿足功能需求目標。盡管市場上各個品牌及型號的電梯都擁有幾項不同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大多數專利和專有技術能夠相互替代並實現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標,應當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和安裝單位。三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無法由其他單位分別實施或提供。大部分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具有獨占性,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獨占性決定了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只能由1家或少數幾家特定的單位提供,而無法通過招標選擇項目供應或承包人。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符合本項規定的條件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主要考慮是為了降低成本。准確理解該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
一是采購人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由於符合本項不需要招標,所以此處使用了「采購人」而非「招標人」這一概念。如某水電集團公司是某水電站項目法人的股東,雖然水電集團公司具有水電站施工的相應資質能力,但因水電站項目的采購人是獨立組建的水電站項目法人,該項目法人不能未經招標而將該項目直接發包給水電集團公司。
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格和能力。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既可能是采購人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給他人。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除具有房屋開發資質外,還具有相應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其開發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自行組織施工,而不需要招標。
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資格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仍應進行招標。例如,承擔某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主體即使具有施工資質能力,不能同時承擔該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因此,采購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監理服務,則不能同時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
需要說明的是,《條例》第29條規定的暫估價項目招標時,如果以總承包人作為暫估價項目的招標人,不適用本項規定。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這里所稱的特許經營項目,是指政府將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出讓給投資人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由其組建項目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經營的項目。適用本條規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是通過招標選擇確定的。政府採用招標競爭方式選擇了項目的投資人,中標的項目投資人組建項目公司法人,並按照與政府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特許經營。類似的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於已經通過招標競爭確定了項目投資人,並據此確定了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價格,或者項目建成後的資產轉讓價格及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允許特許經營項目的項目法人不再經過招標將其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直接發包給具備建設、製造、提供能力的投資人,不僅不會影響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二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而非投資人組建的項目法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和提供。對這一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參照對本款第二項的釋義。需要說明的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可以是法人、聯合體,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其中,聯合體投資的某個成員只要具備相應資格能力,不論其投資比例大小,經聯合體各成員同意,就可以由該成員自行承擔項目建設、生產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項規定了原中標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而繼續追加采購的情形,應當正確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原項目是通過招標確定了中標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標人追加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追加采購的內容必須是原項目招標時不存在,或因技術經濟客觀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項目中一並招標采購,而是在原項目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新增或變更需求,或者是原項目合同履行結束後產生的後續追加項目。
二是如果不向項目原中標人追加采購.必將影響工程項目施工或者產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設工程變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熱管道安裝,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屬配套設施或主體工程需要加層等,因受技術、管理、施工場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標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產機電設備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備品備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產控制信息系統功能需要改進和升級等,為保證與原貨物和服務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標人追加采購。因實際需求情況復雜,本項沒有對追加采購的數量作出規定,實踐中應當從嚴掌握,合理界定范圍,而不能無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項目中標人必須具有依法繼續履行新增項目合同的資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標人破產、違約、涉案等造成終止或無法繼續履行新增項目合同的,應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選擇原有項目或新增項目的中標人。
由於符合以上條件的追加采購沒有競爭性,有可能增加采購成本,形成規避招標,產生腐敗交易。例如,招標人故意將原招標項目化整為零,先招小項目,後送大項目,或不具備條件即啟動招標等,形成追加采購的事實等。為此,必須加強監督,嚴格本項規定的適用。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規定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議,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等。
三、禁止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招標
為防止采購人濫用上述規定情形規避招標,本條第2款強調,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規避招標行為。一些招標人採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偽造和混淆項目主體、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拆解分割項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虛假情況等方式達到規避招標。例如,偽造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用以證明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能力;偽造證明材料證明招標項目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以墊資施工為目的,打著BT(建設和轉讓)的旗號,實際並不存在產權的轉讓(T),以此規避施工招標等。
第二十二條 [對文件的異議]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⑵ 資產證券化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何在
一個意思。資產管理業務分集合理財、專項理財和定向理財三種。
其中專項理財是一個大籃筐,很多都可以往裡面裝。
資產證券化規定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正是這個籃筐,是一個用於實現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載體(SPV)
⑶ 私人資本可以進入哪些領域
2014年12月30日,為進一步擴大公共領域民間投資,最大限度發揮其投資效能和示範帶動作用,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台了《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公共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這一實施意見為新常態下,推動我市新創業建設新常德可謂意義重大。那麼,哪些公共領域民間資本可參與?政府將為民間投資參與公共領域建設提供哪些保障?記者特意就社會關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采訪。
在市發改委,記者看到了新出爐的《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公共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從2015年開始,民間資本可參與城鎮供水、教育、醫療、污水垃圾處理、水利、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工業地產、養老、金融等公共服務領域。
去年9月全省民間投資項目推介暨穩增長擴投資工作會議召開以後,我市立即啟動了制訂鼓勵民間投資優惠政策的有關工作。市發改委按照市政府領導指示,結合常德實際,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歷幾個月時間的集思廣益和充分醞釀後,擬定了《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公共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在湘政辦發66號文的基礎上,進行了政策的進一步對接和細化,鮮明體現了我市的力度和特色。實施意見提出,我市還將切實強化民間投資參與公共領域建設的各項保障,建立「綠色通道」機制,不斷提高對民間資本的吸引力。
記者從市發改委了解到,我市建立了民間投資項目庫,向民間資本發布一批示範性項目。詳細情況可點擊市發改委網站。到底在哪些領域民間資本可參與?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城鎮供水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供水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革,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模式運行和經營。
推進廠網分離,堅持管網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城鎮水廠、城鎮供水管網、城鎮供水加壓泵站、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等方面改造新建和水源地保護、應急備用水源等項目建設。
支持城鎮供水企業拓展供水市場。鼓勵城鎮供水企業供水范圍覆蓋周邊供水設施落後的鄉村,加速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適度提高城鎮供水企業經營利潤率。按照國家規定供水企業凈資產利潤率為6%-12%的標准,盡最大可能取略低於上限值。
加速推進「一戶一表」改造,實現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戶和裝表到戶。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教育事業
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合法權益。一是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凡在我市舉辦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辦學校,在依照辦學條件核定總規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並與公辦學校同期自主招生。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須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教育成本、優質優價並考慮合理回報的原則,制定收費標准,向社會公示後執行;從事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收費標准由學校自行制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民辦學校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國家資助政策。民辦學校校舍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建設規費減免優惠;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污與公辦學校執行相同標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參照公辦學校標准執行同等免學雜費政策,由財政按相同標准給予免學雜費補助;對民辦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視情況給予適當獎補。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1、進行學歷教育收取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捐資辦學、出資辦學的出資者將所擁有的土地、房屋以不高於原值過戶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學校名下,且學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育教學的,按有關規定免徵契稅。民辦學校用於教育、科研等本身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依法保障民辦教師公平待遇。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工資發放,也不得將購買社會保險費的工作交由教職工自己辦理。市、縣兩級政府對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購買社會保險逐步給予適當補助並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允許參加人事代理的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公辦身份教師流動保留身份,雙向流動工齡均連續計算。3、鼓勵社會捐資助學,拓寬民辦教育融資渠道。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民辦學校的捐贈支出未超過國家稅法規定扣除比例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企業因改制或更名發生資產權屬轉移的,免收相關過戶費和服務性收費;鼓勵銀行積極辦理民辦學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民辦學校可利用接受捐贈資金和未分配辦學結余資金依法設立基金,並通過合法的基金營運增加辦學經費。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醫療機構建設
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民辦醫療機構納入統籌,為民間資本投資辦醫提供發展空間;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本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准入條件和審批程序;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規劃和准入前提下優先考慮民間資本;放寬對營利性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配量的限制。
明確重點領域。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在醫療資源薄弱的地方舉辦醫療機構;鼓勵支持民間資本舉辦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等醫療機構和醫學檢驗、影像和健康體檢咨詢等服務機構,以及高新技術、專科特色的醫療機構。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聯合、兼並、託管、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財政、土地等政策支持上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資金可通過參股、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使投資者獲得合理收益。民辦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等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相同政策。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機構,確需轉變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經營性質變更後,按規定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1、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城鎮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環衛保潔以及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領域。2、民間資本進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領域,對其設施投入使用後的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情況由受益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單位和個人提供污水處理、垃圾處置勞務所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置費不徵收營業稅;污水運營企業執行大工業電價。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建設和現中心城區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升級改造。4、建立完善污水收、付費雙軌價費機制,即政府收取污水處理費和政府按合同給污水廠處理費用的價費機制。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水利設施建設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河道治理、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庫容10萬方以下蓄水工程、機電排灌、城鄉安全飲水、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工程建設。
民間資本可通過獨資、合資、合作、專利技術轉讓和大型設備設施租賃、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捐資等多種形式參與水利建設。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建設應當依法簽訂有關協議,涉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土地手續。
民間資本按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用地用電優惠政策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公開、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等服務支持;參與農田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咨詢服務,可納入政府采購服務或資助范圍。
民間資本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在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范圍內自行確定。
民間資本通過建設、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方式依法獲得的水利工程產權和運行管理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
明確准入范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受讓、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碼頭、航道、公路客貨運輸站場、綜合交通樞紐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
公平競爭。全市經營性的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根據資金實力、建設管理能力、誠信度等條件優先選取投資建設主體,對國資、民資及混合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競爭。
落實支持政策。積極爭取民間資本投資的公路、水路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國家、省各項補助資金支持;鼓勵以旅遊開發收益或有關產業發展收益等為條件,吸引民資參與相關項目建設。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工業地產
明確民間投資工業地產范圍為工業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建築物、附屬物,包括工業標准化廠房、物流倉庫等。
民間資本投資工業地產建設實行業主制,堅持「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和「政策引導、市場運作、民資為主」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採取BT、BOT、TOT、PPP等方式參與工業地產投資,通過建設、持有、運營工業標准化廠房和配套附屬設施,採取租賃、轉讓、出售、入股等方式實現收益。
鼓勵和提倡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進入園區標准化廠房集中生產,對入駐企業適當給予租金補貼。
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促進園區標准化廠房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13〕2號)文件和相關細則,對各區縣(市)園區所建滿足認定條件的標准化廠房進行補貼。
對園區標准化廠房建設項目、園區標准化廠房的產權登記和首次交易出售、企業租賃標准化廠房的相關稅費,按現行政策予以優惠。各園區管委會負責公共區域內電網、管網、綠化、亮化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及日常保潔、養護和維修,標准化廠房的內部配套設施(含道路、水、電、通訊、消防設施、衛生間、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潔,行使物業管理權利和承擔物業管理義務。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養老設施建設
開放投資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生活服務、醫療康復、服飾用品、營養保健、休閑旅遊等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加大扶持力度。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當地政府按建設標准和實際投入使用的床位數給予一次性床位補貼,按照實際入住的老年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鼓勵民辦養老機構接受城鎮「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對象,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按不低於供養對象的供養標准給予撥付補貼。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用水、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用電、通信、有線電視收視執行我市最優惠價格,免收有線電視開戶費、城區普通寬頻一次性連接費。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推動醫養融合。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協作機制,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系;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鼓勵醫療機構轉型或增設老年護理機構;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傷害和長期護理等保險保障。
參與領域
大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推進民營銀行試點。積極爭取民營銀行試點資格,重點支持我市大型民營企業發起成立自擔風險、業務特色明顯的民營銀行。對有意願申辦的企業,由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銀監分局進行前期輔導,對其前期申辦費用由市財政適當給予補貼。民營銀行與其他駐常銀行業金融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及優惠政策。
推動農村金融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我市農信社改制和農村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通過並購重組方式參與高風險農信社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對各項經營和審慎指標較好、支農特色明顯的村鎮銀行,優先支持其下沉網點,到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跨區域設立營業網點。
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大型民營企業投資自擔風險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典當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鼓勵以本市民營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或其他優秀民營企業為主發起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優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間資本到貧困區縣(市)增設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等方式提高民間資本投資比例;適度放開經營地域范圍,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全覆蓋,允許市城區范圍(含武陵區、鼎城區、常德經開區及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城區范圍內開展跨區小額貸款業務;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推進特許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和林權等抵押貸款;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融資,融入資金總額控制在公司資金凈額的50%以內;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其提供給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作為一般商業信貸業務計算信貸投放獎勵。
積極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優先支持民間資本到未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縣(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合作準入、銀行授信、放大倍數及享受優惠政策等方面與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適當放寬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的准入條件,合理確定放大倍數和授信額度,建立利率風險定價和風險比例分擔機制。
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發起新設、增資擴股、兼並重組等方式投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保險中介等領域。積極支持民間資本發起組建的公司設立糧棉油等農業特色期貨交割庫。
完善金融業社會信用徵信體系。建立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管理平台,加快信用網路建設。依託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整合信息資源,加快小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步伐,加大對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信託、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企業和個人信貸業務信用信息採集,並依法合規納入徵信系統,為民間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嚴格落實法規政策。區縣(市)政府要嚴格執行國省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有關政策。金融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不得變相提高門檻和設置各種隱形障礙。鼓勵各區縣(市)政府制定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並將其納入對金融機構的考核和獎勵范圍。
⑷ 什麼叫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某個單位或機構獨立出資交由投資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來單獨管理,獲取受益的方案。資產管理業務分集合理財、專項理財和定向理財三種。專項資管計劃簡稱ABS,主要非金融企業,證交所等交易,主管機構是中國證監會,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是指可以獲取基於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權利。
⑸ 政府投資如何進入到生產流通環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嚴重沖擊,去年11月,中央開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出台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國約需投資4萬億元,中央財政將為此安排1.18萬億元,以帶動地方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從浙江來看,編制實施2009-2010年政府主導性重大建設項目計劃,安排了81個項目,總投資8811億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農林水利、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和自主創新等領域;其中省本級財政投入260億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資4000多億元,另外4000多億元還需要社會資本投入。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目的都是通過增加政府投資給社會以強烈的信號和信心,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以政府投資之"四兩"撥動社會投資之"千斤",從而確保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然而,我國投資需求能否得到擴大並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於政府投資能否有效帶動社會投資。政府投資能否帶動社會投資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六個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的財力是否充裕,投資意願是否強烈;二是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企業資本是否閑置,投資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是否還有障礙,投資渠道是否暢通。據調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資意願還是相當強的,但不少市縣政府財力薄弱,無"米"下鍋;社會資本還是相當多的,但投資信心受到諸多因素制約,有"米"難以下鍋。以浙江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業家信心指數為88.8,跌入不景氣區間;企業景氣指數為107.9,同比回落40.5點,均為1999年以來的最低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徹底清除投資障礙,疏通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渠道。因此,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運用市場機制,暢通投資渠道,實現社會資本和政府性項目的有效對接。
其實,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早已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第三條"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中,有兩塊內容:一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引入代建制,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分離出來交由項目公司實施,簡化了政府管理機構,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與專業化,提高了政府投資效率。二是"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有三層含義:首先,"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旨在鼓勵利用BOT、BT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其次,"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意為BOT等模式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業主。第三,"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旨在鼓勵以TOT等方式,回收資金再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預見,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將會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資模式,從而成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政府性項目投資的主要方式。
近年來,浙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勢,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指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社會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社會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它一般適用於可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經營性項目。實踐中,BOT已經衍生出許多新模式:①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暫時擁有比較完整的項目產權。②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投資者長期擁有完整的項目產權,近似於永久專營。③BTO(建設-移交-經營)模式,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再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經營-移交) 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⑤ BOOST(建設-擁有-經營-補貼-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⑥BLT(建設-租賃-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從BOT及變異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內容是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不敷項目資金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收益權和政府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網新公司獲得杭州市慶春路過江隧道項目BOT投資主體資格,投資額為14.32億元,隧道將在三年半內建成。該工程移交後,杭州市政府給予浙大網新每年1.5億元的專營補貼;20年運營期滿後,浙大網新將工程無償移交給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轉讓-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也稱POT(購買-經營-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與投資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投資經營方,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方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為緩解城市建設資金緊張狀況,以每年提供穩定的補償費替代向社會車輛收費的方式,對復興大橋(錢江四橋)的經營權進行轉讓。2004年10月,騰達建設公司為受讓復興大橋經營權,組建杭州復興大橋經營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復興大橋經營權轉讓協議》正式簽署;12月,7.65億元經營權轉讓費進入杭州市財政局資產管理專戶。
復興大橋經營權的成功轉讓,是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吸引社會資本的有益嘗試。同時,杭州市對七格污水處理廠一期、二期工程作為整體資產,也通過TOT模式進行轉讓。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資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剛剛起步,有的尚未嘗試,有待進一步探索、實踐和推廣。
BT模式是"建設-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政府利用社會資本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模式,可以說實現了"政府按揭",實際也是BOT模式的一種形式。一般來說,它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屬於無法直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的基礎,由政府選擇投資方,與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投資方就地成立項目公司,採用項目融資的投融資方式進行代業主建設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最終向政府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建成後由政府按協議分期回購。這種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資源,開辟政府投資項目新的融資渠道,緩解政府的資金壓力,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建設。2008年,浙江實施的BT項目只有10餘項,總投資僅為10億元,尚處於起步階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運用BT模式,重點對道路、橋梁、隧道、水利、衛生、教育、自來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項目進行投資。該公司已經簽約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工程、雲和縣人民醫院遷建工程、龍游縣第三中學遷建工程、遂昌縣烏溪江庫區移民安置工程等4個投資項目,總投資約4.5億元。其中,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項目是解決16萬老百姓飲水問題的民心工程。當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備就緒,但資金籌措十分困難。通過BT模式,在松陽縣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處理費用不到500萬元的情況下,帶動該公司投入8000餘萬元。同時,到目前為止實際完成投資比概算投資節約10%左右,有效地節約政府投資;由於合理安排施工計劃,資金及時到位,建設工期也可縮短約6個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優勢,節約項目的建設成本和經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75%的英國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節省17%的投資,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而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根據英國經驗,適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
[案例] 北京地鐵四號線長 28.65公里,總投資約153億元。可以有效緩解交通擁擠狀況,解決乘車難的問題。由於地鐵造價高,按目前北京地鐵的收費標准難以盈利,無法直接應用BOT模式。由於政府財政資金不足,也難以採用傳統的開發模式。北京市政府決定提供70%的項目資金,其餘30%通過項目融資方式籌集。將工程分為關聯的A、B兩部分,分別由政府資金和私人資本進行建設。A部分採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通過組建北京地鐵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實施;B部分採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鐵公司(49%)、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資組建的北京地鐵四號線特許經營公司承建。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項目運營公司通過資產租賃協議從項目建設公司獲得A部分的項目設施使用權,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通過客運業務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資和賺取合理利潤。
下一步,我們要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的重大機遇,順應國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等領域的趨勢,創新並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架起社會資本與政府性項目之間的"橋梁"。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推廣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模式。政府建設傳統的投資項目,既負責資金的提供,又要負責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維護等職能,身兼資金提供者、項目建設者、管理維護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組建專門建設管理機構,陷入繁雜的事務管理,事事躬親,精力分散,往往導致建設管理效率不高。這種傳統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理應抓緊革新。革新的關鍵是,通過社會資本,將BT、BOT等投融資模式與代建制有機結合起來,讓社會資本有利可圖,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二是積極試點BT融資代建制,及時總結教訓,大力推廣成功經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持續加深,我國及浙江經濟下行趨勢嚴峻,地方政府財稅經濟運行將面臨較大的壓力,需要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和民生等領域的投資。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創新了BT模式,通過BT融資代建制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據資料,2008年重慶、雲南、廣東、上海等地,在省級層面推出了數十個BT項目,總投資高達400億元。其中,重慶朝天門兩江隧道項目、昆明主城東南二環快速系統改擴建工程、湛江鑒江供水樞紐工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通道項目等都是高達數十億元的投資項目。目前,浙江BT項目投資規模還不到全國的1/40。為加快推進全省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建議浙江對正在實施的BT項目進行調研,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幾個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在省級層面開展試點和推廣BT融資代建制。借鑒重慶市《關於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規定》,適時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的規范性文件,完善BT項目的運行和操作機制。
三是實現政府、投資方、金融機構等多方聯動,完善內外部治理機制,切實有效防範風險。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在項目公司內引入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政府性投資項目BT、BOT融資的支持,拓寬融資渠道,並對專用資金帳戶使用進行監管,監督項目的實施管理,同時監督政府進行回購擔保,共同規避投融資風險。外部風險控制方面,政府不僅要利用計劃、建設、財政和審計部門對整個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還應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組織,在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對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行監督控制直至竣工驗收。
四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BT、BO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大。所以,應當以合理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BOT項目投資,努力杜絕BT、BOT項目投資者以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或特許經營期過後移交給政府,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政府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而在施工環節,建設方早已繳納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必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⑹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好吧,那就給你全面一點的吧~!
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⑺ 特許經營融資項目是指哪些類型的項目不太理解。請舉例說明。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BOT、PFI和PPP則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典型模式。這里所說的項目融資專指狹義項目融資,即「通過項目融資」,而非廣義的「為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有許多模式,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經營-移交),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外商或私營商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通常為10~30年)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將移交(一般是免費)給政府。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應用於土耳其公共基礎設施的私有化過程中後,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注和應用,是為大型項目融資的一種流行方式。在我國,BOT是政府通過與外商或私營商簽訂特許權協議吸引外資或民間資本加快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手段,故也常稱做「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招標」或「法人招標」.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經營-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經營)三種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種演變形式。
項目融資中另一較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於資產的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ABS是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的資產變現方式,根據資產類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以不動產如基礎設施、房地產等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兩種。與BOT相比,ABS有時更具優點,例如,一些出於某些考慮不宜採用BOT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重要鐵路干線和大規模電廠等,都可以採用ABS.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另外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夥/合營,但在我國,由於國有企業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經作為非公共部門參與了很多項目,因此,PPP譯為「政企合夥/合營」更准確)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由此可見,PPP本質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營關系,除了基礎設施(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橋梁、機場、港口、通信、供電/水廠、污水/垃圾處理廠等)、自然資源開發(采礦/油/氣、處理/冶煉廠、輸送管等),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機構(如郵局、醫院、學校、劇院、體育館、監獄、警察局等)的民營化等(後者在英國則稱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與BOT相比,PPP更強調的是政府在項目中的參與(如占股份),更強調政府與企業的長期合作與發揮各自優勢,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和社會責任。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 前 言項目融資有許多優點。對政府而言,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提高人們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發揮外商和私營商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能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促進本土企業水平的提高和有利於金融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對承建商而言,能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能利用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特點,拓寬資金來源,減輕債務負擔;能提高談判地位,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權的特點,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加強對項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較高的投資回報率;能提高競爭力,創造較多商業機會等。因此,過去二十幾年來,項目融資在很多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在很多項目上也嘗試了項目融資特別是BOT,曾掀起了第一輪應用高潮,但由於種種原因,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以至於有「BOT陷阱」一說[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