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轉讓價格等於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嗎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注冊資本或實際出資。
【基礎分析】
注冊資本是自己在實際注冊公司的時候所顯示的注冊資本,實際出出資是自己所實際拿出的現金的資金部分。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公司有權要求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在一定的期限內補足出資,而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補足出資。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記之後,股東是不允許退補的,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退出。
【個人建議】
股權轉讓價格是雙方參照注冊資本實際出資以及公司的經營狀況等許多因素來進行確定的,可以大於注冊資金和實際出資,也有可能會出現小於注冊資本和實際出資的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我們一定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最佳方案。
【拓展資料】
一、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
實踐中股東自願轉讓股權是股權轉讓的最為普遍的形式,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股權轉讓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在股權轉讓前先確定基準價格上是相一致的。轉讓雙方首先應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法院在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時,應通過審計、評估確定轉讓的基準價格。股權轉讓基準價格即股權轉讓參考價格,可以是公司的凈資產額。在採用了前述的一種或幾種甚至其他更多的計算方法後,有的當事人還會結合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轉讓價格,這樣得出的轉讓價格比較接近股權的實際價值。
二、引入市場機制轉讓股權
轉讓基準價格確定後,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轉讓雙方經協商確定的轉讓價格,只要未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股權的轉讓中,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轉讓股權,拍賣、變賣價格就是轉讓價格。拍賣和變賣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相對其他四種方法,更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格,是一種比較科學的方法。在股權的強制轉讓中,應參考股權轉讓基準價格確定拍賣的保留底價,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轉讓股權。
Ⅱ 股權轉讓的出資額是按照注冊資本為依據的嗎
股權轉讓不一定要按注冊資本原出資額定價。當事人可以就股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其中股權轉讓的價格可以按照股東出資時認繳的出資額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低於注冊資本轉讓股權,100%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那麼公司的注冊資本要變更嗎
股權轉讓的價格與公司的凈資產有關系,與注冊資本的金額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公司虧損,把股東投入的注冊資本都虧掉了,那麼股權轉讓的價格是低於注冊資本的。如果公司的凈資產與注冊資本不一致的,股東可以考慮減資,是注冊資本與凈資產保持一致,但是減資的程序要按照公司的規定處理,需要發布公告,為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過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賬面清楚,無須進行辦理減資,變更注冊資本的手續。
Ⅳ 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和注冊資金有關系么有要求注冊資金必須出資到位的么
股權變更要繳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地稅沒有特別要求注冊資金必須到位,但是做變更的時候需要出示驗資報告。
Ⅳ 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注冊資金相一致嗎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注冊資金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Ⅵ 關於注冊資金,股權比例與資產的關系
注冊資本和股權轉讓沒有直接的關系。注冊資本是針對出資而言的,是股東認繳的出資。股權轉讓是股東將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在確認股權轉讓價格時,如不是國有股權,通常都是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從公允性角度看,以公司凈資產折算股權價值,但公司凈資產與公司注冊資本也不是同一概念,兩者在金額上可能一致,更多的是不一致。
注冊資本100萬,A出資51萬,佔51%的股權,B出資49萬則佔49%的股權。公司的資產是屬於公司,不是股東的,股東享有的是股權。企業凈資產200萬,不是說歸屬於A的就是200*51%,而是可以說目前A所持企業51%的股權原價值51萬,現在的價值是102萬,其權益增值了。
雖然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A公司股東所持股權,與A公司所持B公司股權是不同的標的,股權還可以質押。B公司的資產也可以抵押。質押和抵押是有意義的。
如果是A公司所持B公司全質押給C公司,同時B公司又將資產抵押給C 公司的話,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這種情況下實際意義不大。
與企業的其它資產相比,關系資產一般具關系形成的互動性。關系建立是雙方溝通、互動過程的結果。夥伴關系是基於信任、承諾的基礎上.關系雙方共同付出努力形成的。
但企業在關系形成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如創造更多的互動手段和機會等方面,能發揮更積極主動的作用。關系發展的持續性。
關系的發展是以長期、持久和重復交易為條件,在雙方長期交往過程中逐漸積累起來的。關系雙方均以長遠利益為目標,這是關系發展的內在條件。
關系基礎的互利性。關系的建立、維系在於為雙方提供利益。使得雙方都得到各自所需的價值。互利性是建立、保持雙方關系的基礎和驅動力。關系擁有的排他性。
忠誠的關系一般為企業所壟斷。忠誠的顧客會形成一種購買習慣.不大可能叛離企業去購買競爭者的同類產品,合作夥伴樂於保持與企業建立的友好關系。
Ⅶ 准備轉讓股權了,注冊資本不到位股權轉讓後果是什麼
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的後果如下:1、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應承擔相應責任。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由於公司的運營都是以注冊資金為基礎的,如果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公司有可能因此倒閉。3、認繳期限已過,沒有採取其他措施,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企業可能會進入信用系統異常名錄,法定代表人被鎖定。4、公司的注冊資金在認繳期限內不到位,可能會迫使公司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或者減資。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的後果通常是未能及時出資的股東對其他股東(若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未能及時出資的股東對於未出資的部分承擔清償或賠償責任。當然也可以通過延長出資期限或者減小認繳注冊資金數額的方法進行變通。三、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使用嗎?有關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講,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冊資本一般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發放人員工資、進貨、買辦公用品等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開具相關發票。另一方面:私用。雖然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個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冊資本也是不可以隨便取出來供個人使用的。當然,注冊資本取出來之後盡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綜上而言,個人意見是: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為公司的支出支用。
Ⅷ 股權轉讓是以其注冊資金算還是實際資金算
股權轉讓不一定按照注冊資金來算。股權轉讓的價格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當事人可以參考注冊資金,也可以按照股權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額確定,還可以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Ⅸ 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一定與注冊資本一致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注冊資金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