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購有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要約收購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八條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購價格;(二)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三)縮短收購期限;(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國內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⑶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合法嗎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算上市。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有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兩種方式,被收購公司解散,整體並入上市公司,法人資格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⑷ 上市公司收購中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二)協議收購的程序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2、要約公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條件的,應當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並中,協議收購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⑸ 被上市公司收購算上市公司嗎
法律分析:那不屬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一個整體,是一家公司,既然被上市公司收購了就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公司。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⑹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大多數情況是好事,不過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才能具體判斷。
上市公司收購之後,或擴展經營范圍,或增加競爭實力,或改善產業結構,或提升盈利能力,所以對公司今後的發展多是好事,不是壞事,至少是利大於弊,對股價的上漲好處居多,但也不是絕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收購是一家占優勢的企業股權吸收一家佔劣勢的企業,收購之後可以進行資源整合,是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會有收購之後,沒有達到資源整改的效果,給收購公司造成經營負擔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壞事了。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屬於好事,因為這說明上市公司業務領域將進一步擴大,經營能力強,企業證券流動性高、可周轉資金充足,經營風險相對較低。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一般都是有利於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當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時,上市公司和被收購公司的股價還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漲幅。
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算利好,收購股權意味著公司將出現新的業務和增長點,對被收購的公司來說,意味著看好被收購公司,對於兩者來說都算利好。 公司收購股權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行為,股權收購公司可能取得被收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也有可能兩家公司合並為一家。
股權收購是好事,對於被收購的公司和收購方都是利好。因為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進行股票收購,說明這個公司有實力,隨後還會開拓新的經營領域,是利好;對於被收購方,之所以被收購,之前肯定是經營不善,或者產品落後將被淘汰,被收購後,將會給公司帶來新的活力,因此也是好事,當然也是利好!
⑺ 什麼是上市公司收購
現行規則沒有對上市公司收購做出具體定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收購就是通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從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⑻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具體如下:
1、投資者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收購方依照協議或者要約的約定收購上市公司股權;
3、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⑼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是什麼,公司被收購後債務怎麼辦
法律分析:1、客體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注銷的部分。2、市場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3、規則條件 證券法律制度以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作為基本理念,大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壟斷及隨意控制,會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各國根據其經濟發展狀況,對通過收購行為逐漸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各種資產交易或產權性交易,都給予相當程度的謹慎。
公司被收購後債務的處理: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並後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