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隱名股東協議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明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❷ 隱名股東協議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協議約定事項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2、協議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❸ 隱名股東退股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隱名股東退股協議書有下列情形的,無效:①訂立協議主體不合格,表現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協議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協議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協議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協議,不需追認,協議當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協議,該協議無效;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協議,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協議無效。②訂立協議內容不合法,表現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無效;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協議,無效;4、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協議,無效;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協議,無效。但有兩個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
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❹ 請問,隱形股東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這種協議,被委託人(顯性股東)要注意哪些條款以免對自己不利
隱名股東協議對外不發生效力,即工商登記的股東需要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而且如果查出隱名股東的存在的,承擔連帶責任
❺ 隱名股東協議到期怎樣處理
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隱名股東有權要求顯名股東返還代持股權。
顯名股東返還代持股權,類似於將代持股權無償轉讓給隱名股東。如果隱名股東是公司外部第三人,顯名股東須將返還事宜書面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徵求其同意。
股權代持協議是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簽訂的,約定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代為持有股權事宜的協議。
因此,股權代持協議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也即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也享有任意解除權。
在代持協議履行過程中,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均可以通過發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協議。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已經履行的代持協議而言,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隱名歸還股權,顯名股東亦可以要求將股權返還給隱名股東、恢復至股權初始狀態。
❻ 隱名股東投資協議書的法律風險
一、隱名股東的界定
隱名股東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這一名詞。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及其類別
(一)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並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認購公司股份。也即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股東,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基於合同關系產生
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於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為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困境,於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里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對這一法律特徵,我國《公司法》作了明確規定:
《公司法》三十三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並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二)隱名股東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對隱名股東作不同的分類。
1、完全隱名股東與不完全隱名股東。根據隱名股東是否在公司中實際行使其股東權利,隱名股東可分為完全隱名股東與不完全隱名股東。實踐中的隱名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由顯名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權利,隱名股東不實際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二是由隱名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的權利,而顯名股東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實質性聯系。前者屬於完全隱名股東,後者則屬於不完全隱名股東
2、協議隱名股東與非協議隱名股東。根據隱名股東形成方式的不同,隱名股東可分為協議隱名股東與非協議隱名股東。
(1)協議隱名股東。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約定,由隱名股東一方向公司投資,另一方作為名義股東登記於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2)非協議隱名股東。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未經雙方協商,私自以顯名股東的名義登記於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3、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與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根據隱名目的的不同,隱名股東可分為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與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
(1)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我國的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等等。為規避這些限制,有些股東採取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由於隱名的目的在於規避法律,因此隱名股東資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資格等都要受到影響。
(2)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有些隱名股東並非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而是隱名股東不願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或顯名股東擅自以自己的名義投資等原因造成的。這種類型法律關系的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三、隱名股東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司制企業中,實際投資人為了規避相關的投資法律風險使得隱名股東普遍存在,也使得涉及股東權利得行使和股東責任的承擔等法律關系變得相當復雜,且近年來因隱名股東引發的股權收益糾紛不斷增長。《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雖然隱名股東的地位從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肯定,但作為隱名股東其仍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實際投資人,由於未被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文件中,其股東資格不被認定,導致敗訴。由此具體分析,隱名股東投資主要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一)隱名股東股東資格難以確認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通常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協議內容涉及出資比例、利益分配、糾紛解決等因素,《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了只要實際出資人和掛名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內容約定由掛名股東出面行使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受投資權益的合同約定是有效的。但由於隱名股東並沒有在股東名冊上予以登記,雙方如果沒有在隱名投資協議書上寫明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往往不會被法院認可,一般是按照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此時的隱名協議書僅僅是一個借款協議,一旦公司發生虧損或者破產,實際投資人反而能夠獲得償還,而名義的投資人則在公司破產後也要承擔償還所欠的款項。即使在隱名投資協議書上約定了股東資格和如何行使股東權益的時候,如果顯名股東反悔,進行某些不利於實際出資人的公司行為,比如擅自出讓股權或者濫用表決權、因顯名股東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由此影響到隱名股東的投資利益。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資格,僅僅憑一紙協議書還不行,還需通過法院的確權之訴之後才能行使股東權利。但是,由於訴訟需要一個周期,所以這對於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的公司來講,是非常不利的。
(二)隱名股東出資不實致使顯明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在工商登記文件中是以顯名股東的名義來登記,這時如果隱名股東沒有按照投資協議書的要求,將注冊資本沒有出資完全,作為顯名股東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要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而此時,善意債權人要求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顯名股東只有在承擔完出資不實的責任之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隱名股東的違約責任,所以作為顯名股東雖然簽訂了投資協議,但是也是存在很大的風險。作為其他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同樣存在風險,因為隱名股東在某種情況下往往不暴露身份,而以其代理人顯名股東出面操作公司的組建,這時其他股東就無從得知隱名股東的存在,即使存在有隱名股東的情況也無法判斷隱名股東的信用和財產狀況。這時,一旦隱名股東無法履行出資,則導致顯名股東不能按期繳納所認繳的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其他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隱名投資會導致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出現危機。
(三)股權的惡意轉讓所引起的善意受讓 由於隱名出資的特殊性,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屬於公司內部治理范疇,若沒明確告知第三方,則第三方無從知曉顯名股東背後的隱名股東具體是誰,其資信情況也無從了解。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而受讓人不知道名義股東為無權處分人,並且受讓時又付出了合理的代價。這時如果實際出資人要求法院確認轉讓股權無效,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時,實際出資人最多可以憑借股權投資協議要求名義股東以不當得利返還所獲得的收益,如果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對於一家公司正處於上升期又具有很大發展空間的公司而言,這一轉讓股權對於實際出資人來講損失是非常嚴重的,但是由於《公司法》承認善意受讓,所以隱名投資的最大風險就在此處。 商法採納商事交易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為了防止顯名股東利用其股東身份針對善意第三人行使有損實際出資人利益的股東權利。本來按照投資協議,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不少顯名股東是由於自身沒有資金,且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本身亦沒有獲益,所以實際出資人所遭受的損失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四)隱名股東的變相退股
一般情況下,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依靠感情與信任來維持雙方的利益關系,雙方往往會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投資設立公司、開發項目,然後等項目開發成功後租賃給顯名股東經營。實際出資人在以後的階段會採用比如向名義股東借款的方式變相抽回投資,鑒於這種情形,由於實際投資人不是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其是向顯名股東借款而不是向公司借款,不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抽回投資的規定,不能按照股東抽回投資制約實際出資人的行為,只能以債務糾紛起訴實際出資人。作為顯名股東不僅要承擔注冊資本的款項,還得每年向實際出資人繳納承包款。這種情況下嚴重損害了顯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❼ 隱名股東協議是否有效
隱名股東協議無效的情況:
1、代持協議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侵害其他股東有效認購權的;
3、協議程序、形式、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轉讓股權的;
5、其他無效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❽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嗎
是否為委託關系,要看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協議內容或實際行為。如協議簽訂後,隱名投資人有領取紅利的行為、或日常的管理公司的行為等可推斷為出資的意思表示,如沒有這些行為,則應以借貸關系認定;再者,隱名股東的委託關系,是否告知公司其他股東,如沒有告知,這種委託關系的有效性也只限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法律上也只能認為是債權債務關系。
❾ 獨資企業隱名代持協議怎麼取消
您好,獨資企業隱名代持協議可以通過解除協議的方式進行取消。通過書面通知給顯名股東,雙方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是一種委託關系,作為隱名股東隨時可以解除。如果代持協議已經履行,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返還股權,隱名股東變為顯名股東,應當去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代持協議是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簽訂的,約定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代為持有股權事宜的協議。因此,股權代持協議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也即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也享有任意解除權。在代持協議履行過程中,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均可以通過發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❿ 隱名股東協議書範本
法律分析:隱名投資人(實際股東,以下簡稱甲方):
顯名投資人(名義股東,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在公司中的權利義務,保障隱名股東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如下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實際出資額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元,其中甲方實際出資元,乙方實際出資元。
甲方出資方式為(現金/實物),該出資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後,甲方不得抽回資金,逃避責任和風險。
甲方對公司股份的認購出資,交由乙方以乙方名義對公司投資。
第二條責任承擔與利益分配
乙方為公司股東,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記資料。
甲乙雙方均以自己的實際出資通過乙方向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擔責任後,其有權向甲方追償應由甲方承擔的相應份額。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資比例取得的盈餘分配,按甲、乙雙方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雙方在公司的增資擴股、配股權,按甲乙雙方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義與公司產生法律關系。
第三條股權轉讓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甲方有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乙方須配合甲方實現該優先受讓權。
乙方轉讓股權全部的,由甲、乙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產生新的顯名投資人的名義,按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在公司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新的顯名投資人為公司名義股東。
第四條權利限制
乙方承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單方面轉讓、出質股權,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佔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
如由於乙方的債務糾紛,導致其名下的股權被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時,乙方必須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條保密條款
乙方對此協議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或本協議約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競業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義股東身份謀取私利,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侵佔公司財產和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佔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其他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