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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資股東的相關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03 17:56:54

1.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2.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2)關於外資股東的相關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3.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您好!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外資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外資公司股權可以轉讓,但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要遵循這些規定:
1、股權轉讓一般通過談判訂立股權轉讓協議進行;
2、商投資企業轉讓股權須經有關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關於外資企業增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注冊驗資
2)、外商投資的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6. 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外資股權轉讓有以下限制:
1、應當徵得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轉讓合同經過政府核准部門核准和工商登記後,才會生效;
3、對向第三人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其他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7. 外資公司注冊對股東的要求有哪些

外資公司注冊對股東的要求有:
1、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資;
2、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
3、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4、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徵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
(二)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予答復;
(三)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8. 中國對外商股許可權制

摘要:中國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後,吸引的外國直接投資在逐年增加,同時在華的外國直接投資形式也在發生變化,開放之初跨國公司一般是建立合資企業,但現在他們越來越多地採用獨資或股權收購等手法。本文從戰略調整,戰略擴張,強化管理,中國機遇及技術獨占等五個方面闡述了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形式發生變化的原因。

關鍵詞: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獨資企業;合資企業;股份收購

隨著我國開放政策的深入和跨國公司對中國市場的了解加深,跨國公司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不斷增加。據《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公布的資料,中國於2001年吸收外資446億美元,是世界上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是世界上第六大投資吸引國。按照跨國公司對投資企業擁有股權比例的不同,可將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形式分為四種:1.同投資所在國成立合資企業。成立合資企業的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享利潤,共擔虧損和風險。2.在東道國成立獨資企業。獨資企業是指投入企業的資本完全由一國的投資者提供,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股權擁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業。3.收買並擁有外國企業的股份並達到一定比例。按照IMF的定義,凡擁有25%投票權的股東,即可視為直接控制。美國規定,凡擁有外國企業的股權10%以上者,均屬於對外直接投資。4.投資者利潤的再投資。

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跨國公司對華直接投資形式主要是與中方企業成立合資企業,如世界聞名的汽車巨頭豐田、通用、大眾,通訊業的諾基亞、愛立信、摩托羅拉、日用品和洗滌用品行業的寶潔、高露潔等跨國公司均在華設立合資公司。但是,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國經濟的崛起和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後,跨國公司對中國的直接投資形式正在發生變化,越來越多地採用獨資或收購我國企業股份這兩種形式,特別是收購我國上市企業的股份。在筆者看來,跨國公司對華直接投資形式的變化,主要有如下五個方面的原因:

一、跨國公司正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新一輪的戰略調整

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出於保護本土企業的立場,對外商在華的投資領域、投資形式、投資比例、投資規模、經營范圍等設置了許多政策壁壘。為適應當時的情況,跨國公司不得不採取化整為零的政策,將一個企業按照功能或生產程序分解為若干個部分,在不同的地區設立多個合資企業。結果, 跨國公司在華的各個企業在功能或產品上往往無實質性的差異,不僅造成資源浪費,而且其在華企業難以形成規模效益,也影響了全球或區域性財務的統籌安排。而有些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合資企業,基本上是各自為政,彼此之間缺乏功能、管理上的有機聯系,對跨國公司實施總體經營戰略、統一管理、共享資源造成困難。譬如,松下國際集團曾採用日本製造業輝煌時普遍採用的「事業部制」,在中國擁有50家企業。這50家企業都是獨立法人企業,從研發生產到銷售各自為政,這50家工廠的經營只能通過電話向日本的事業部請示,松下(中國)的統籌管理作用微乎其微。而還有些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合資企業,互為對手,互相競爭,造成渠道重復、品牌沖突和高昂的投入。再如德國大眾在中國成立上海大眾和一汽大眾兩家合資公司。這一「以中治中」的模式曾是中國汽車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典範。但現在,德國大眾開始為自己「一女嫁二夫」的戰略帶來的麻煩困擾。一來這兩家中方合資公司同時又是別的外資企業的核心合作夥伴(上汽與通用合作,一汽與豐田合作),在資源上總會有所傾斜;二是大眾汽車車型沖突和品牌矛盾也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針對上述種種情況,跨國公司正在對中國業務進行戰略調整,以期整合資源,凸現品牌,爭取企業的控制權,從而提高企業對市場的反應能力和創新能力,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機制和研發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經營成本。在此過程中,松下、西門子、寶潔等跨國公司直接將原來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轉為外商獨資企業,以便更好地協調全球戰略,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通過規模經營降低成本,獲得競爭優勢。因此,進行戰略調整,是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形式發生轉變的重要原因。

二、跨國公司通過收購股份可以快速佔有市場,取得規模經濟,實現戰略擴張

隨著我國對外資並購的限制條件進一步放寬,以跨國公司為主的外資並購正成為我國WTO後的主要經濟熱點。WTO後,大量跨國公司爭相進入我國,收購國內各行業的優勢企業正成為跨國公司爭奪中國市場的重要戰略行動。我國加入WTO後,在跨國公司經營戰略中所佔地位顯著上升,跨國公司將會選擇收購國內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向我國轉移具有區位優勢的生產環節,實現強強並購。據悉,索尼以超過億元的人民幣,1800萬美元的溢價收購成都索貝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67%的股份,成為索貝的控股股東,其原因在於:一是索貝10年來在多媒體技術上的開發力量;二是索貝已建立起全國營銷和服務體系。由於索尼在中國目前只擁有單機銷售網,而索貝形成的是系統集成。因此,索尼要實現本土化戰略,還必須在銷售系統上進行變革。事實上,像索尼這樣的境外資本通過向國內企業購買部分股權且實現控股來進行投資的,近來在家電業、零售業、製造業等均有突出案例,如聯合利華收購和路雪、中華等國內名牌,伊萊克斯收購東寶,東洋電機收購中意的空調生產線等。目前,我國不少上市公司擁有壟斷性經濟資源,加上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高,地區分割、行業分割的現象相當普遍,相當多行業的進入壁壘仍較高。跨國公司收購這類公司,不僅可以迅速佔領國內市場,而且可以為跨國公司打破行業壁壘。另一方面,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處於所屬行業的前列甚至龍頭地位,經營管理和生產設備等各項經濟指標位列行業前茅。他們在長期的市場競爭中致力於熟悉國內市場,重視內部經營管理,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管理和營銷網路,以及知名本土品牌等核心資產。這些公司正為跨國公司所青睞,在跨國公司的「本地化」戰略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收購這樣的公司,技術轉移和管理磨合的成本較低,能夠實現並購的戰略目的。

三、中國市場孕育的機會和中國投資政策的進一步開放是跨國公司改變其投資形式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現在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快速增長的經濟實體。近幾年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和9.11事件的影響,加上各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全球經濟整體低迷,北美、日本和歐洲經濟疲軟,增長乏力。但中國經濟卻實現了快速增長。2002年中國GDP增長率達到7.7%,2003年中國第一季度GDP實現9.9%的增長,第二季度雖有SARS的影響,但GDP增長也達到6.7%.據多家權威機構估計,中國2003年全年可實現8%左右的增長。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正成為世界經濟回暖的動力,吸引了無數跨國公司的眼光並使得眾多的跨國公司紛紛調整中國市場在其全球戰略中的地位。而中國於2001年年底加入WTO以後,將按照協議的承諾,在「入世」後35年的時間內逐步開放非國家經濟命脈性質領域的合資壁壘。這意味著跨國公司打破在中國的「合資瓶頸」的機會來了。因此,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地採用在中國成立獨資企業的形式。

四、強化管理,減少跨文化管理沖突的發生也是跨國公司改變其投資形式的原因

一般說來,跨國公司通過與中方公司成立合資企業,可以與東道國政府、顧客、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建立良好的協調關系,有利於當地業務的發展。其次中方公司通常對當地的社會文化、風俗語言、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經濟政治體制及經營環境十分熟悉,有利於把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目標與當地的現實狀況聯系起來,減少判斷偏差和決策失誤。但是由於跨國公司、合資公司、中方公司擁有各自的立場,而且由於文化、管理、社會傳統、價值觀取向等方面的差異和沖突,跨國公司通常很難通過成立合資企業來協調並實現它的全球戰略。例如有一家叫星海貨運碼頭公司的中泰合資企業,一次公司出現失火,中方經理離開辦公室趕去搶險,回來後反而遭到坐在辦公室里紋絲不動的泰方經理的責備。泰方經理認為他去滅火,不僅不能起多大作用,反而是一種人才的使用不當和浪費。可以想像,在此後的合作過程中,摩擦和沖突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選擇建立獨資企業的投資形式,以期提高決策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協調全球戰略,減少跨文化管理沖突的發生。

五、跨國公司對技術的控制性增強也是其改變投資形式的原因之一

跨國公司的顯著特徵之一是對技術的獨占性。跨國公司之間的競爭,其核心就是技術的競爭,誰擁有了最先進的技術誰就會在競爭中取得優勢。跨國公司擁有的技術大都是專有技術,因此,如何控制和對技術保密就成為跨國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總結以往跨國公司在中國投資的情況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規律:越是高新技術產業外商投資企業越是要對企業控股,越是技術先進的企業,跨國公司越是要採取獨資形式。跨國公司在中國採用的技術主要還是以應用技術為主。通常來講,在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合營企業中,跨過公司轉讓的技術都是在中國國內領先的。實際情況也表明跨國公司投資的獨資企業的技術先進程度要優於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中跨國公司控股的企業的技術水平要優於其不控股的合營企業,跨國公司投資企業的技術水平要大大優於其向內資企業轉讓的技術,這也是這幾年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大多選擇獨資企業的原因之一。2001年外商投資設立的項目中獨資企業佔60%以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這一趨勢愈加明顯,2002年外商投資新設立的項目中獨資企業進一步上升到65%以上。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跨國公司對技術的控制性增強也是其改變投資形式的原因之一。 一、制定政策的原則和支持的重點

(一)制定政策的原則。實施西部大開發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和艱巨的歷史任務,既要有緊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長期艱苦奮斗的思想准備。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積極進取、量力而行,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科學論證,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對鋪張浪費,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轉變觀念,加大改革開放力度,貫徹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把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同搞好宏觀調控結合起來,把西部地區廣大幹部群眾發揚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結合起來。

(二)重點任務和戰略目標。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實施西部大開發的重點任務是: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調整工業結構,發展特色旅遊業;發展科技教育和文化衛生事業。力爭用5到10年時間,使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西部開發有一個良好的開局。到21世紀中葉,要將西部地區建成一個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生活安定、民族團結、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點區域。西部開發的政策適用范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要依託亞歐大陸橋、長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線,發揮中心城市作用,以線串點,以點帶面,逐步形成我國西部有特色的西隴海蘭新線、長江上游、南(寧)貴(陽)昆(明)等跨行政區域的經濟帶,帶動其他地區發展,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西部大開發。

二、增加資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設資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在按貸款原則投放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區的項目。對國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解決,不留資金缺口。中央將採取多種方式,籌集西部開發的專項資金。中央有關部門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時,要充分體現對西部地區的支持。鼓勵企業資金投入西部地區重大建設項目。

(二)優先安排建設項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優勢資源開發與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術及軍轉民技術產業化項目,優先在西部地區布局。加強西部地區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資本金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項目環境監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設和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隨著中央財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對西部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在農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衛生、計劃生育、文化、環保等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區傾斜。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安排,重點用於西部貧困地區。對國家批准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糧食、種苗補助資金及現金補助,主要由中央財政支付。對因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工程而受影響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四)加大金融信貸支持。銀行根據商業信貸的自主原則,加大對西部地區基礎產業建設的信貸投入,重點支持鐵路、主幹線公路、電力、石油、天然氣等大中型能源項目建設。加快國債配套貸款項目的評估審貸,根據建設進度保證貸款及早到位。對投資大、建設期長的基礎設施項目,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和還貸能力,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國家開發銀行新增貸款逐年提高用於西部地區的比重。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范圍。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優勢產業、小城鎮建設、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在西部地區積極發放助學貸款及學生公寓貸款。農業電網改造貸款和優勢產業貸款中金額較大的重點項目,由農業銀行總行專項安排和各商業銀行總行直貸解決。有步驟地引入股份制銀行到西部設立分支機構。

三、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

(一)大力改善投資的軟環境。深化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搞好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加大對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減負脫困、改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強西部地區商品和要素市場的培育和建設。積極引導西部地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原則上允許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進入。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除國家重大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項目以外,凡是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產業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一道按規定程序報批,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審批,相應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序,強化服務意識,消除行政壟斷、地區封鎖和保護,加強依法行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環境保護,防止盲目重復建設,依法關閉產品質量低劣、浪費資源、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廠礦企業。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徵耕地佔用稅,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實行土地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對西部地區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在建設投資和綠化工作到位的條件下,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減免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法給予補償。對於享受國家糧食補貼的退耕地種植的生態林不能砍伐。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實行耕地佔補平衡。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簡化程序,及時提供並保障建設用地。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主要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進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的政策辦法,培育礦業權市場。

(四)運用價格和收費機制進行調節。深化價格改革,進一步提高市場調節價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氣東輸」、「西電東送」價格,建立天然氣、電力、石油、煤炭產銷環節的價格形成機制。加快水價改革步伐,根據節水的要求,逐步將水價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計劃用水和水量分配製度,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開發。普遍實行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專項用於污水和垃圾處理。加強江河上游和源頭地區水資源的污染防治和保護工作。西部省際間及省、區內航空支線票價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對西部地區新建鐵路可實行特殊運價。加強西部地區郵政電信的普遍服務。

四、擴大對外對內開放的政策

(一)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鼓勵外商投資於西部地區的農業、水利、生態、交通、能源、市政、環保、礦產、旅遊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以及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對銀行、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投資的試點擴大到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允許西部地區外資銀行逐步經營人民幣業務,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依照有關規定投資電信、保險、旅遊業,興辦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鐵路和公路貨運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和其他已承諾開放領域的企業。一些領域的對外開放,允許在西部地區先行試點。

(二)進一步拓寬利用外資渠道。在西部地區進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開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支持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產業的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並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積極探索以中外合資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引入外資。鼓勵在華外商合資企業到西部地區再投資,其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適當放寬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允許西部地區的某些項目適當提高總投資中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對西部地區優勢產業及出口創匯項目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國家在國外商業貸款指標安排上給予支持。積極爭取多邊、雙邊贈款優先安排西部地區項目。

(三)大力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進一步擴大西部地區生產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鼓勵發展優勢產品出口、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到境外特別是周邊國家投資辦廠,放寬人員出入境限制。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急需的技術設備,在進口管理上給予適當照顧。對從西部地區重要旅遊城市入境的海外旅遊者,根據條件實行落地簽證和其他便利入境簽證政策。實行更加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在出口退稅、進出口商品經營范圍、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放寬限制,推動我國西部地區同毗鄰國家地區相互開放市場,促進與周邊國家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健康發展。

(四)推進地區協作與對口支援。在防止重復建設和禁止轉移落後技術與導致環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資、財政、稅收、信貸、經貿、工商、勞動、統計等方面積極採取有力措施,支持東部、中部地區企業到西部地區以投資設廠、參股入股、收購兼並、技術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導下,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東西對口支援,進一步加大對西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援力度,繼續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圍繞西部開發的重點區域,發展多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

五、吸引人才和發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於西部地區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勵人才創業的政策。隨著工資改革,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提高西部地區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逐步使其達到或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依託西部開發的重點任務、重大建設項目及重要研究課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吸引國內外專門人才投身於西部開發。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允許到西部地區投資經營和參加開發的其他地區居民保留原籍戶口,凡在西部地區地級以下城市(含地級市)和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鼓勵農業富餘勞動力合理轉移和跨地區人口合理流動。擴大東部和西部地區之間的幹部交流。中央有關部門、東部地區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要加強對西部地區提供智力服務和人才支持。加強西部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依託中央有關部門和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加強對西部地區領導幹部、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二)發揮科技主導作用。加大各類科技計劃經費向西部地區的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數額。圍繞西部開發的重點任務,加強科技能力建設,級織對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加快重大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步伐。支持軍轉民技術產業化的發展。支持西部地區科研機構、高校加強有特色的應用研究和基礎研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從事應用研究的科研機構向企業轉化,加強產學研聯合,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允許並提高西部地區企業在銷售額中提取開發經費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對西部地區具備條件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科技人員在西部地區興辦科技型企業,簡化工商登記,提高股權、期權和知識產權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繼續實施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加大國家對西部地區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資金投入,努力加快實現九年義務教育。對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建設予以支持,擴大東、中部地區高校在西部地區的招生規模。加大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區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農村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的力度。建設西部地區遠程教育體系。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民的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培訓。

(四)加強文化衛生建設。國家安排的補助地方文化設施建設、廣播電視建設投資和文物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進一步落實國家文化宣傳單位經濟政策,繁榮文藝創作。推進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建設,進一步擴大廣播電視有效覆蓋面。促進邊疆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發展。支持西部地區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西部地區衛生、計劃生育建設的支持力度,重點建立健全農村初級衛生保健體系。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2010年間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

(3)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嚴寒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9. 怎麼管理外資企業的國外並購規定

中國境內企業海外並購的規制是: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的,境內企業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事後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條
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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