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2P平台清盤與跑路有什麼區別
P2P平台清盤與跑路的區別有:
一、本質不同:
P2P平台清盤是正規運營的,平台上的項目也都是真是項目,只不過由於風控環節過於薄弱,項目質量普遍較差,導致大量項目逾期甚至產生壞賬,從而阻止平台繼續經營下去。平台是被迫進行清盤,並非自願。
P2P平台跑路從一開始就是帶著非法目的,從投資者身上打撈一筆之後捲款而逃,平台上的項目基本都是假的。
二、會對投資人造成負面影響不同:
P2P平台清盤情況下,雖然項目逾期率或壞賬率較高,但也只是少部分,大部分資產還在正常運營,一旦項目到期投資人便能獲得補償。簡單來說,如果平台20%的項目壞掉了,資金要不回了,那起碼投資者還能獲得80%的賠償。
P2P平台存在欺詐行為並最終跑路,那後果就很嚴重了。一般情況下很多平台在此之前都已經將資金用作其它用途或是揮霍無幾,如果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沒有被捕捉到,那投資者很有可能血本無歸。
P2P平台存在的投資風險:
一、簡單自融模式。大多採取高息、拆標的手法,利用投資者的逐利心理進行融資。
二、多平台自融自擔保模式。平台控制人同時建立了多個平台,平台之間資金互相拆借,用於滿足自融需求。平台和擔保公司屬於同一個老闆或集團公司。
三、短期詐騙。利用投資者賺快錢的心理,採用充值返現,「秒標」「天標」等形式吸引客戶投資,然後在第一個還款周期到來之前便捲款潛逃,存活時間很短,最短的僅1天。
四、「龐氏」騙局。投資者的款項並沒有進入真實的借款者手中,而是在平台上進行空轉,資金始終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東的賬戶中,最後平台支持不下去或者得到足夠收益以後,實際控制人就捲款潛逃。
⑵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未來在哪裡
1月2日,支付寶發布2017年全民賬單顯示,支付寶用戶已達5.2億,其中,移動支付佔比為82%,創下新高。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中國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變:不帶錢包出門已成為中國人的新習慣,並成為世界的新時尚。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正在促進金融基礎設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銀行網站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確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必須通過人民銀行清算系統或者合法清算機構處理。
銀聯是合法的清算機構,然而作為商業銀行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網路支付大都不走銀聯轉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聯銀行,如支付寶,或通過接入銀行或合法清算機構,實現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規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
「網聯成立以來,各家支付機構都進入了斷直聯的過程,但從進度上來講,並未達到預期。備付金集中人存管進度提速,使得備付金失去了作為存款的談判價值,也失去了獲取通道的籌碼。」一位行業觀察人士向經濟觀察網記者稱。
無數據,不金融。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創新和發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顯,然而,一方面央行徵信中心未能覆蓋到的個人客戶金融信用數據納入,構建國家級的基礎資料庫刻不容緩,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騰訊徵信等首批8家試點個人徵信機構均未能獲取牌照,「信聯」的成立或能進一步規范互聯網金融。
「我們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由於數據不科學、不安全,國家正在開始規范,下一步升級版的互聯網金融是什麼?毫無疑問,需要新巨資驅動,需要新數據推動,離開這兩點,新金融無從談起。」中潤普達(集團)公司聯合創始人稱。
信聯呼之欲出
「與美國相比,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模更大,在一些技術領域比如支付處置能力等也更領先。這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原因:市場空白大、技術發展快和監管相對寬容。」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認為,大數據分析技術在美國FinTech 發展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FICO分雖然明確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滿足信用評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沒有大數據可分析,受「公平信貸」條款的約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視嫌疑的數據用於分析信用, 比如年齡、性別、種族、大學等等。而沒有大數據分析做支撐,一些FinTech公司的競爭優勢就僅限於運營流程或者市場定位。
相對於美國金融科技公司謹慎地抓取對大數據信息,中國的公司相對大膽。12月28日,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發布的《2017個人信息保護年度報告》顯示,在歷次測評中,平台隱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極少,透明度低超過總數的80%,互聯網金融類和購物類的佔比甚至高於90%。並特別指出,互聯網巨頭生態圈建設帶來用戶數據共享安全問題,也非常值得關注。隨著互聯網巨頭不斷並購和布局上下游周邊業務,勢必涉及到與第三方或者關聯公司進行數據共享。而過程中,企業是否徵得用戶同意?用戶是否充分知情?數據是否去標識化?
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實在在地滿足了實體經濟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顯。 同樣,如果對數據管制過嚴,大數據分析就無從談起,但如果聽任商業機構任意侵犯個人隱私,也會釀成嚴重後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表示,在創新和監管的追趕游戲中,金融創新似乎永遠總是跑在前面。但我認為監管不能落後太久,也不能落後太遠。在金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適度平衡,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動態博弈和良性循環。
「信貸領域。其中包括了徵信,甚至是說大數據徵信,中國現在這塊能夠有的徵信數據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較隔離的,比如說阿里、京東、騰訊他們之間的徵信數據存在一些隔閡,不能夠像美國一樣無縫隙的互相交換數據。」2017年12月20日,北京財鯨信息技術聯合創始人王蓁在中譯語通年度峰會上表示,徵信能夠直接帶來的大數據的收益是可見的,降低預期率,個性化利率,中國目前沒有任何一家能夠做得很好。
正是由於徵信市場的「數據孤島」現象嚴峻,構建一個國家級的基礎資料庫,並實現行業的信息共享變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7年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協會參與發起設立個人徵信機構(簡稱「信聯」)的事項,已經確定名稱為「百行徵信」,並將於近期正式成立。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方面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具體消息由金融監管機構對外發布,而監管部門反饋目前尚沒有最新消息。
據此前消息,「信聯」的組建參與機構,包括了芝麻信用、騰訊徵信、前海徵信等具有強大數據源的機構,具有非常豐富、穩定並可持續獲得數據的入口,通過這些豐富的數據,「信聯」可以對用戶進行精準的定位。一旦形成這種定位,就會對用戶行為形成一定的約束,進一步控制「老賴」行為的發生。
「歐美的數據有70%是結構化數據,金融數據與結構化數據聯系非常緊密,而中國金融市場中70%的風控數據來自於非結構化數據,這成為整個金融大數據和金融人工智慧方面最為根本性的問題,只有突破這個技術,才可能實現中國金融市場、機構的成功。」杜小軍稱,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由於數據不科學、不安全,國家正在開始規范,下一步升級版的互聯網金融需要新巨資驅動,需要新數據推動,否則,新金融無從談起。
⑶ 網聯最大股東是什麼
網聯全稱「網聯清算有限公司」,是一個線上支付統一清算平台,在央行指導下,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支付機構成立,用以處理由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起的、與銀行交互的支付業務,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則共同發起籌建。網聯平台的上線運行,為支付機構提供了統一、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務。網聯清算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0億元,股東總數45家,「央行系」為第一大股東,7家有央行或外管局背景的股東合計持股37%,其中38家為第三方支付機構。
今年8月4日,央行支付結算司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由直連模式遷移至網聯平台處理的通知》,要求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於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網聯平台和業務遷移相關准備工作。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首批接入的財付通和支付寶都已率先啟動了業務切量。按照計劃,10月份將完成200多家銀行對網聯的接入,年底前完成40家支付公司的接入。
⑷ P2P網貸平台清盤是什麼P2P清盤主要清什麼怎麼清
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停止運營,所有資產(包括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與跑路有著本質區別,平台停業清盤是一種合法的退出渠道,平台不存在欺詐或非法集資的行為,只不過由於平台風控環節過於薄弱,項目質量普遍較差,導致大量項目逾期甚至產生壞賬,即使有相應的預防措施比如風險准備金。
P2P網貸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已成為行業的共識。初步形成三種發展路徑:
第一種 是通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予以規范。比如,溫州、鄂爾多斯成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導P2P平台入駐,要求將有關交易數據登記備案,對P2P的業務進行監管,這是一種較規范的方式。
第二種 是通過信息服務行業協會進行規范,這種模式在上海已開始嘗試。
如何給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業頗具爭議性的話題,在法律環境下不能將P2P平台定性為金融機構,因為中國對金融機構有著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為信息服務機構較准確,通過行業協會探索自律規范也是可行的解決辦法。
第三種 是成立P2P行業的自律聯盟。我們國家要成立一個行業協會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門,然後才能去民政部門審批。問題是P2P沒有主管部門,通過審批非常困難。一些P2P有關的組織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組織,沒有很強的規范作用,更需要靠企業自律。
(4)互聯網清算平台股東擴展閱讀
產生背景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是當前互聯網金融(ITFIN)趨勢下的一種產物。
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於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由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國)創立。
1976年,在一次鄉村調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給了42位貧困的村民,以支付他們用以製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貸的盤剝。由此開啟他的小額貸款之路。
1979年,他在國有商業銀行體系內部創立了格萊珉(意為「鄉村」)分行,開始為貧困的孟加拉婦女提供小額貸款業務。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P2P小額借貸逐漸由單一的線下模式,轉變為線下線上並行,隨之產生的就是P2P網路借貸平台。
⑸ 互聯網金融平台想要全身而退 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互聯網金融平台想要全身而退,必須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一定要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合規平台:決意關閉P2P平台,首先要協調「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平台協助借款人將出借人本金及適當利息償還到位。如借款人資金吃緊,平台應當派駐法務人員協助借款人起草「還款協議」,將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一一列明,必要時候可以採取公證等手段增加合同證明力。
灰色平台:無論協助簽署任何文件,平台都應該清晰自己的法律定位:居間人,即信息撮合機構。如果有期限錯配、代客理財等情況,資金周轉不靈,應當向監管機構匯報,爭取時間抓緊解決;解決無望者,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應考慮到公安機關「自首」,減輕社會危害性,爭取較輕處理結果。
保障措施:原有平台存在維權援助基金的建議以信託等方式繼續獨立存在,觸發某類事件或條件,自動劃撥資金給「金融消費者代表」維權使用。
2、組成「關停清算小組」,公開信息
關停清算小組,由公司高管、律師、會計師組成,主要負責3-5個月內,互聯網金融平台順利關停的具體工作。關停小組不定時發布公告,向「投資人」群體通報企業職能部門的關停情況,財務清理狀況,訴訟和法律處理進度。同時,公告抄送平台所屬公司的股東及對口監管部門知悉。
3、截止日期,心中有數
網貸平台整改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灰色平台建議在此之前關停完畢;雖然市場上有風聲,深圳、上海整改期有可能延後6個月,建議謹慎,以法規規定為准。合規平台,關停時間自便。
4、證據數據,不能隨意銷毀
根據去年「8.24」網貸暫行管理辦法,網路借貸合同需要存留到合同執行完畢後五年。由於互金平台的涉眾型風險和刑法風險,建議關停小組將平台所有數據、合同、會議紀要等證據永久封存,以備監管機關、司法機關查閱。
5、關停文書,切記謹慎
任意在網站上掛一篇「我走了」就關門,這種做法是不智慧的。關停需要給上下都有說法,某些抱上國企大腿的網貸平台,要給股東一個正式的報告,說明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清算的真實情況;給員工們也有說法,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補償到位;對於借款商戶和投資人分別說明情況,表明良好願望,防止出現涉眾事件,影響地方大局。
6、如果訴訟在所難免,提前備好文書
民事訴訟:為應對上下游的大批量訴訟,建議關停期間將所有文書的「管轄權」一項,都約定在平台實際經營地附近的仲裁委員會,理由是:一裁終局,省時省力。約定在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也不是不行,就是時間成本略高。
刑事訴訟:全體公司高管應當具備基本刑法常識;了解刑事政策;知道刑事訴訟流程;確有必要者,攜家屬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託書以備突發刑拘。更多財經資訊請參看炎黃財經!
⑹ 支付寶給國家了嗎
支付寶現在歸國家管。同時支付寶屬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由央行監管。
拓展資料:
2018年5月11日,發布關於互聯網公司與支付寶開展條碼支付業務合作的公告,這意味著,支付寶正式接入國家網聯,網聯也稱「網路版銀聯」,是央行指導下的支付統一清算平台,並不直接開展支付業務,保證中立,為金融市場提供市場監督作用。互聯網的三大股東分別為支付寶、央行清算中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加強對支付寶的監管,用戶的每一筆線上轉賬,都在國家的眼皮底下,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用戶的資金安全。
⑺ 都說拍賬王平台的股東實力強,到底有什麼股東
「拍賬王」隸屬於產融(廣州)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是旗下的互聯網智匯B2B企服平台。
其創始股東實力雄厚——廣東產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產融專注為廣東省智能製造產業、食品葯品產業、環保產業、汽車產業和人工智慧及VR產業等行業的龍頭企業提供海外並購、並購基金設立、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組建和產業園區運營的服務,為實體企業提供低成本資金,獲取全球技術、品牌、渠道,以具體行動落實十九大報告提出的金融服務產業的要求,構建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產業一體化的平台,服務廣東產業轉型升級,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世界級的產業集群。
⑻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