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會召開時間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❷ 一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多久一次
股東大會的召開一次的時間根據如下內容予以確認:1、如果是定期會議的,是每年召開一次;2、如果是臨時股東大會的,則出現符合召開會議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股東大會到底多久開一次
股東大會一般一年開一次。但若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❹ 股東會多久開一次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通常情況下都是一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定期會議,一般於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2、臨時會議,因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考慮3至5天為宜。針對次數的限定,應結合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股東出任董事的人數等因素確定。定期會議多者不亦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於半年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❻ 股東大會一般多久召開一次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或者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也可以請求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❼ 股東會多長時間召開一次
股東會議的召開時間是,如果是定期的股東會議的,每年召開一次;如果是臨時的股東大會的,在具有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等情形時,需要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股東會召開時間怎麼填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召開的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章程制定時可自由約定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如規定:「股東會定期會議一年召開兩次,分別在於某年某月某日和某年某月某日召開」;或者也可以規定「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某個月內召開」等。
臨時會議,是指定期會議以外的必要時候,由於發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據法定人員、機構的提議而召開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可以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❾ 股東會召開時間(公司)
股東會的召開時間要分是股東大會還是臨時股東會議,一般股東大會最少1次,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時間由公司內部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00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