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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

發布時間:2022-05-06 13:55:27

Ⅰ 召開股東大會時可以跟換全部監事,更換董事嗎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監事會任期將於2022年5月8日屆滿。為順利完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現將與本次換屆選舉相關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董事會、監事會的基本情況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董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一)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公司現任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第四屆董事會書面提名推薦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單個推薦人推薦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次擬選任非獨立董事人數。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公司現任董事會、監事會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第四屆董事會書面提名推薦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單個推薦人推薦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次擬選任獨立董事人數。
(三)監事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公司現任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第四屆監事會書面提名推薦第五屆監事會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單個推薦人推薦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次擬選任非職工監事人數。
(四)職工監事的產生
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三、本次換屆選舉的程序
(一)推薦人需在2022年4月2日前,按本公告約定的方式向公司證券事務部提交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詳見附件)。晚於該時間提交或送達,均屬無效推薦提名材料。
(二)在上述推薦期滿後,公司證券部將相關董事候選人及資料報現任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查,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將對被提名的董事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對於符合資格的董事人選,提交現任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會將確定的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三)在上述推薦期滿後,公司現任監事會召開會議,對被提名的監事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在確定提名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將所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由上交所按規定進行審核。對於上交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公司將立即修改選舉獨立董事的相關提案並公布,不再將其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
獨立董事時,公司現任董事會將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並承諾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履行董事、監事職責。
四、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一)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為自然人,凡具有下述條款所述事實者不能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8、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董事、監事候選人:
(1)《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被中國證監會採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3)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
(4)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5)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以上通報批評;
(6)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1、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除需具備上述董事任職資格之外,還必須符合下述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1)《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如適用);
(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以下簡稱《獨立董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4)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如適用);
(5)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如適用);
(6)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規定(如適用);
(7)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8)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9)中國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10)其他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
2、具有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3、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獨立董事候選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如獨立董事候選人在提名時未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的,應書面承諾參加最近一次獨立董事資格培訓,並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4、具有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所要求的獨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6)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7)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8)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5、包括本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6、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無下列不良紀錄:
(1)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3)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4)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關於提名推薦的相關要求和說明
(一)提名推薦須以書面方式作出,推薦人推薦董事、監事候選人,必須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監事候選人推薦表(原件,推薦人簽署確認,具體格式見附件);
2、董事、監事候選人承諾書(原件,被提名人簽署確認,具體格式見附件);
3、被提名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4、如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則需提供下列原件《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及提供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5、能證明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推薦人為本公司股東,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個人股東,需提供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2、如是法人股東,需提供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備查);
3、股票賬戶卡復印件(原件備查);
4、推薦期內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持股證明。
(三)提名推薦書面文件僅限於親自送達或郵寄兩種方式。推薦人必須在2022年4月2日前將相關文件送達或者郵寄至公司證券事務部。
推薦人和被提名人有義務配合公司對相關資料真實性的調查,必要時需提供進一步資料。
六、聯系方式
聯系人:石丹、王德錄
聯系電話:0574-87917820 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星海南路36號公司證券事務部
郵政編碼:315042
七、附件
附件1: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推薦表
附件2:第五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推薦表
附件3:董事候選人承諾書
附件4:監事候選人承諾書
附件5: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附件6: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附件7: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歷表
特此公告。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3月26日
附件1: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推薦表
附件2: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推薦表
附件3: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承諾書
本人_____,由提名人_____提名為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本人同意接受提名,並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本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董事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被中國證監會採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八)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
(九)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十)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以上通報批評;
(十一)本公司現任監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承諾公開披露的本人資料真實、准確、完整,並保證當選後能夠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特此承諾!
被提名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承諾書
本人_____,由提名人_____提名為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本人同意接受提名,並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本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監事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被中國證監會採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八)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
(九)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十)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以上通報批評;
(十一)本公司現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承諾公開披露的本人資料真實、准確、完整,並保證當選後能夠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切實履行監事職責。
特此承諾!
被提名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提名人XXXX,現提名XXX為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並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專長、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任職務等情況。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參見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提名人認為,被提名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與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會計、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二、被提名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如適用);
(三)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如適用);
(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六)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七)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八)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九)中國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十)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獨立董事候選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二)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外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被提名人在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專業的高級職稱、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經濟管理方面高級職稱,且在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等專業崗位有5年以上全職工作經驗等三類資格之一。(本條適用於以會計專業人士身份被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情形,請具體選擇符合何種資格)。
本提名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對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核實並確認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准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
特此聲明。
提名人: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本人XXX,已充分了解並同意由提名人XXXX提名為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本人公開聲明,本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擔任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會計、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二、本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如適用);
(三)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如適用);
(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六)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七)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八)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九)中國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十)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曾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外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本人在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本人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並至少具備注冊會計師,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專業的高級職稱、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經濟管理方面高級職稱,且在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等專業崗位有5年以上全職工作經驗等三類資格之一(本條適用於以會計專業人士身份被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情形,請具體選擇符合何種資格)。
本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對本人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核實並確認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獨立董事的職責,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准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依據本聲明確認本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
本人承諾:在擔任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作出獨立判斷,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本人承諾:如本人任職後出現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情形的,本人將根據相關規定辭去獨立董事職務。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7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歷表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歷表》填寫說明
獨立董事應認真參閱本填寫說明填寫履歷表各項內容,保證填寫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有不適用或者不存在的情況,請填寫「不適用」或者「無」。
一、基本簡況
1、「是否會計專業人士」項:如是,需註明屬於「會計學專業副教授(教授)、會計學博士、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中的具體項目,可填寫多項。
2、「本人專長」項:請說明有助於本人履行獨立董事職務的專長情況,包括在專業領域獲得的獎勵、發表的著作等取得的成就情況。
3、「是否曾受處罰」項:如是,填寫本人曾受到的各種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4、「是否具有其它國家或者地區居留權」項:如是,需註明具有居留權的所在國或者地區。
二、社會關系
1、「子女」、「兄弟姐妹」項:有多位子女或者多位兄弟姐妹的,可在相應欄目列明序號分別填寫。
2、「持股情況」項,應填寫本人的社會關系人員是否持有本人擔任獨立董事職務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兄弟姐妹可不填寫。
三、教育背景
請從中學開始填寫各項內容。
四、工作經歷
請填寫最近十年工作經歷,「職業領域」項請填寫本人日常工作職責所處的領域。
五、獨立董事兼職情況
請填寫本人在境內、外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情況

Ⅱ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Ⅲ 證監局對勝利精密交易對手作出業績補償整改是利好嗎

摘要 6月9日,江蘇證監局披露關於對彭立群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Ⅳ 什麼是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是指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所處的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現金分紅政策。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第5條的規定:
第一,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第二,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第三,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第四,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Ⅳ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的通知

深證上〔2020〕45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行為,優化完善規則體系,提升規則適用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負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本所結合監管實踐和調研情況,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2018年3月修訂)》《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6號——資產評估相關事宜》《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2017年10月修訂)》《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1號:土地使用權及股權競拍事項》《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2017年10月修訂)》《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1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事項(2017年10月修訂)》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Ⅵ 南京南鋼交通安禁會及考核棟准2021)46號文件發布於2021年5月13曰什麼時執行

南京南鋼交通安禁會及考核棟准2021)46號文件發布於2021年5月13曰時執行
注1:2022年1月14日,南京南鋼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按期贖回該筆現金管理及到期收益96萬元。

注2:2022年1月14日,南京金江冶金爐料有限公司按期贖回該筆現金管理及到期收益80萬元。

注3:2022年1月24日,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贖回該筆現金管理及到期收益3.94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已到期的產品均按期贖回,尚未到期余額為26,500萬元。報告期,公司收到現金管理收益合計為1,264.65萬元。

(五)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2021年,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六)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情況

2021年,公司不存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情況。

(七)節余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2021年,公司不存在將募投項目節余資金用於其他募投項目或非募投項目的情況。

四、變更募投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於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5日分別召開的第七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對原項目高效利用煤氣發電項目擬使用募集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剩餘擬使用募集資金用途進行變更,變更為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原料場環保封閉改造項目。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金額122,745.37萬元。

公司於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別召開的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及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對原項目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原料場環保封閉改造項目進行變更,同時新增燒結機煙氣脫硝脫硫工程、球團煙氣脫硫技術改造項目、焦炭庫封閉技術改造項目、工業互聯網建設項目、一體化智慧中心建設項目等項目。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金額為69,045.37萬元。

2021年,公司不存在變更募投項目的情況。

五、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已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已披露信息的內容不存在差異。

六、會計師事務所結論性意見

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21年度募集資金專項報告出具了天衡專字〔2022〕00333號鑒證報告,認為:南鋼股份編制的2021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及相關格式指引的規定,如實反映了南鋼股份募集資金2021年度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七、保薦機構專項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國泰君安對公司2021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出具了專項核查報告,認為:南鋼股份2021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並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資金使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國泰君安對南鋼股份2021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無異議。

八、上網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國泰君安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

附件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特此公告

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_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Ⅶ 我國在2006年頒布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後,有頒布和關聯交易相關的規定或者對06年會計准進行修改嗎急求啊!

專門針對36號准則的目前只有《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第630頁至635頁進行了一些補充性的說明,沒有進行修訂。
其他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監管方面會有一些具體規定,按照文號在網上都能查到原文: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
《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7號——涉及財務公司關聯存貸款等金融服務的信息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稅相關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

Ⅷ 非公開發行股票哪些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了《關於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並披露的業務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進行單獨計票,目前關於重大的評判標准依據為該議案是否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所以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
現行規定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范圍(已涵蓋信公咨詢信披活頁中的內容並進行了補充):

依據

重大事項范圍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14〕65號

6.8 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的規定,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發表的意見;
10.2.8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11.2.2上市公司辦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披露事宜,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關於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

超過本次募集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上證公字〔2011〕5號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擬購買關聯人資產的價格超過賬面值100%的重大關聯交易,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法等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披露運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上證公字〔2013〕1號

第八條上市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於30%的,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四)獨立董事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的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一號 臨時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號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第二號上市公司取得、轉讓礦業權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
第四號上市公司委託理財公告
獨立董事應就該委託理財產品對公司未來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影響及風險發表意見。
第六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
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如適用)
第十號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應對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關聯董事迴避表決的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對本次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獨立董事對該關聯交易予以事前認可的情況,並披露獨立董事關於董事會是否需要履行關聯交易表決程序及該項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否公平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號上市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情況和董事會上所發表的獨立意見
第十五號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第八十五號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案公告
十、獨立董事意見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回購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十三號會計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
公司應披露獨立董事、監事會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事項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8號令)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二十七條在管理層收購中,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的資金來源、還款計劃、管理層收購是否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批准程序、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八條申請人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9號令

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採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清欠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6〕92號

G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股票)公司控股股東可以以股抵債。在公司披露的董事會決議中,應就以股抵債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明確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應單獨予以說明。獨立董事就以股抵債事項發表的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86號

第三十四條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證監發[2004]118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

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補充規定》證監發[2005]51號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4〕1號

第六條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對於因設立、變更、改制、資產重組等涉及資產評估事項時,董事會應對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評估事項。評估報告的用途應與其目的一致。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應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明確收益現值法的評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現值法。使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的,董事會應對採用的折現率等重要評估參數、預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結論合理性發表意見,並予披露。獨立董事也應對選聘評估機構的程序、評估機構的勝任能力、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單獨發表明確意見,並予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證監發行字〔2007〕303號

第十六條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資產的,董事會關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應當分別對資產交易價格或者資產評估價格的合理性進行說明。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為依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結合相關資產的盈利能力說明定價的公允性。本次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應當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等問題發表的意見。採取收益現值法等基於對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披露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的適用性、評估假設前提及相關參數的合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的說明。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6〕2號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明確的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措施。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規性以及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措施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48號

獨立董事應高度關註上市公司年審期間發生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一旦發生改聘情形,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並及時向注冊地證監局和交易所報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67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前,披露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決策程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獨立董事對這一決策程序的相應意見。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7號令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

Ⅸ 光明乳業的剩餘股利政策

摘要 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 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21-2023年)股東回報規劃 (尚需股東大會審議)

Ⅹ 再融資跨年審核要求

要求如下
(1)承諾內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以下簡稱4號指引)的要求。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時限。發行人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並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

(2)如存在承諾內容不符合4號指引的情形,承諾相關方應當進行規范,中介機構應當對規范後的承諾內容是否符合4號指引的規定發表意見。

(3)承諾相關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情形。如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將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將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當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4)該事項是否導致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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