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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06 18:15:18

① 集團公司的概念是什麼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1)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

(1)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乾子公司及關聯企業。

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系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系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3)集團公司從內部組織關系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系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稱分公司);

擁有一半股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持股25-50%稱作質量參股子公司,持股低於25%稱作任意參股子公司。這里它就不一定能稱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過來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集團公司在產權關繫上比較清晰。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發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並、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系穩固、組合緊密。

② 集團有限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其一,具有資格不同;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其二,運營模式不同;集團規模大,可以利用多個有限公司的資源。 有限公司都是獨立運作的,只要達到每年的預算即可。
其三、風險承擔不同;集團及其他成員單位不因其中一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而承擔責任,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全部風險。
而他們都是大公司,注冊資本非常高;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有可能都是母公司控制一大堆子公司,其控股的子公司還有可能是股份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
拓展資料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它必須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對外代表公司,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③ 集團也屬於公司嗎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什麼呢

集團,不屬於公司法概念,是指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常說的集團公司就是指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才是書面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④ 自然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還有集團有限公司都是什麼意思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世界各個國家或者地區民法都有關於自然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條規定確認了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我國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
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具體表現為:(1)集團是一種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更大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集團的成員單位在二個以上。(2)集團的成員單位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獨立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須是經濟實體。集團及其他成員單位不因其中一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而承擔責任,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3)集團管理機構或集團總公司(母公司)基於股權持有或協議約定,對集團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這種管理和協調從本質上屬於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經營管 理的獨立性,但並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4)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不能作為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以集團名義進行的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其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

⑤ 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的表述。集團不作為法定規范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存在。「集團」作為對應的多個社會經濟組織間組成的合作、聯合等存在形式的統稱,是社會經濟組織內部管理的表現形式,所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基本是按照《公司法》中規定的經濟組織分類,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控股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的區別進行定義。

⑥ 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區別

1、具有資格不同:

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集團不具專有企業法人資格。

2、運營模屬式不同:

集團規模大,可以利用多個有限公司的資源。

有限公司都是獨立運作的,只要達到每年的預算即可。

3、風險承擔不同:

集團及其他成員單位不因其中一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而承擔責任,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全部風險。

(6)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二者定義:

1、集團

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

2、有限公司

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

⑦ 各位!請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是什麼感謝!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D
參考資料:《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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