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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優先股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2-05-07 00:10:45

1. 普通股股東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普通股股東的權益: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2. 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1)優先股股息率是採用固定股息率還是浮動股息率,並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計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5)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二、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三、優先股轉換和回購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四、表決許可權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表決權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六、與股份種類相關的計算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3. 優先股的股東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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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
股東有兩種權利:
(1)優先分配權。在
公司分配
利潤時,擁有
優先股票
的股東比持有
普通股
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對優先股股東進行
股利分配
,則不能對普通股股東進行股利分配。因為優先股股東優先與普通股股東分配股利。)
(2)優先
求償權
。若
公司清算
,分配
剩餘財產
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
股東大會
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後配股
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
剩餘財產分配
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
再分配
。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發行後配股,一般所籌措的資金不能立即產生收益,投資者的范圍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

4. 什麼是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有什麼區別

優先股是股東享有優先分配和補償的權利,但一般沒有投票權。公司分配利潤,首先支付持有優先股的股東,但他們的股息是相對固定的。公司清算時,優先股將先於普通股分配剩餘的財產。公司連續幾年不發放股利,優先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發言,表達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權利。股東享有的權利與其承擔的風險呈正比。

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入不是固定的,取決於當年公司的盈利情況,也取決於當年的具體分配政策,公司很有可能決定不在當年進行分配。優先股的股息收入一般是固定的,特別是對有強制性股息規定的優先股,公司有利潤分配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優先股股東。優先股的二級市場價格波動相對較小,從買賣價差中獲利的空間較小,普通股東不能撤回股份,只能在二級市場套現,但優先股股東可以把股份賣回給公司。

5. 優先股和普通股有什麼區別

一、普通股和優先股最大的區別在於股東權利、股東收益、退股規則這三個方面。
1、權利不同:普通股股東能夠參與公司經營的表決權、參與股息紅利的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以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沒有表決權,也沒法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
2、收益不同: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沒有上下限,視公司經營狀況好壞、利潤大小而定,公司稅後利潤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積金並支付優先股股息後,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如果公司虧損,則得不到股息,優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分紅,但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
3、退股不同:優先股不能退股,但可以通過贖回條款回售給公司,而普通股不僅不能退股,還必須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

二、優先股相關內容:
1.優先股股利是公司按定額或定率分派給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不含紅利;而普通股股利會隨公司利潤的大小相應地增減,只含紅利,不計股息;當公司利潤多時,普通股股利會大於優先股股利,反之,普通股股利會小於優先股股利。
2.優先股股息是稅後的,證券法相關方面有明確規定:優先股股利不可以稅前扣除,也不可以用來抵稅,在公司財務報告中,還需要把給定的優先股股利換算成稅前。其實無論優先股還是普通股的股利都是稅後的,這是二者的一個共同之處。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稅後是從公司財務計算出發,從投資者層面來說不管是哪種股息都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繳稅比例按持股時間長短區分: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6.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書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權利有: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行使這一權力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通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通過。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一是普通股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二是解散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一般原則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其注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

我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行使剩餘資產分配權先決條件:第一,解散之時。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權利。第一,查閱,建議或質詢。第二,轉讓。第三,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優先認股權是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

(6)發行優先股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擴展閱讀:

股東權變更特徵: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徵,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和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徵,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徵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徵

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一,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一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除知識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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