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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資企業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2-05-07 00:55:36

1. 請問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能算是子公司,他們是如下關系:
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中文簡稱:天津一汽豐田,英文簡稱:TFTM)是國家商務部批准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資企業,出資方為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田汽車公司和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中外股比為50%:50%

可見,一汽轎車只是天津一汽豐田的一個股東

2.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要不要商務部門審批所依據法律是哪個謝謝。

除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以外,均可按照內資企業的程序辦理。上報申請文件不需外經貿部門(商務部)審批。

3. 中外合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條件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三)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按《關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發B股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二)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存續超過一年;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承接人能夠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的義務、責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資股暫不得轉為流通股。

(3)中法合資企業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主權的原則

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則

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系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合理讓利原則

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

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

4. 中外合資公司可否在國內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沒有限制。現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資控股。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業復雜,需要商務部批准等額外的審批流程。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參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上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5. 合資企業可以上市嗎

中外合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上市基本條件上是一樣的 具體條件可以看《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 這個是規定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條件的 創業板上市條件可以看《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實踐中掌握的審核標准大多數與規定中的一樣 只是年凈利潤指標要求較高 中小板最好達到年凈利潤5000萬以上 創業板最好達到3000萬以上 創業板對公司的成長性要求較高 要求最近三年銷售收入年增長不低於30%
除符合一般上市的條件外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要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申請前三年均已通過外資企業聯合年檢 上市後外資股不低於10% 具體可以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證監會的審核主要參照這個

6. 中外合資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沒有限制。現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資控股。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業復雜,需要商務部批准等額外的審批流程。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參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上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7. 所有大的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都是上市公司嗎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公司開業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持有股票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的概念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主要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則是指依法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獲得證券交易所審查批准後,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本質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但上市公司區別於一般公司的最大的特點在於可以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的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本擴張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要比一般公司強。許多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步驟。

做為收藏品,二者有什麼的區別.一,都是一張紙,有批准文號,都是股份制前進路上改制企業!應該不分彼此的,所不同的,有的上市了,有的為非上市,上市就一定是衡量價值的唯一標准嗎?未必!名氣的大小,是後天,公司,人為宣傳的結果,並不是公司一出現就有名氣的.有的是藉助公司管理人員,有的是靠產品.從近代史的中國來看,很多的公司生生死死的,才推進了股份制改革的深化.有借鑒!有改進!一張張股票,股權證代表著一個個公司的人文,歷史.背後有很多故事等待我們去挖掘,歷史還要向前走,不管是上市還是非上市,誰的價值高低,是由後來者,有市場去衡量,我們要做好的是,多挖掘這些寶貴的,代表著中國股份制改革的股票權證才是最重要的.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12 14:22:03選出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股權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形態;中外合作企業又叫契約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通過合作協議來組成的企業形式
(一)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所謂內資企業是指以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國內個人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企業等五類。

所謂外資企業是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外國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三類。

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徵收的稅收主要有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各稅三大部分。

內、外資企業稅收存在很大區別:內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小,為18%、27%兩檔,這主要是照顧投資規模較小、盈利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大,分別為15%、24%兩檔,主要是體現地區性和產業性的政策傾斜。內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是對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企業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校辦工廠、福利生產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是對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等等。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一般為1~3年;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都

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適用其他各稅的稅種數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個稅種;而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6個稅種。

(二)中外合資企業類型的選擇

中外資企業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形式,三類外資企業,其適用稅種、稅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又可以分為緊密合作型和鬆散合作型兩種形式。緊密合作型組成了新的法人企業,在稅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對於鬆散合作型企業,沒有成立獨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只能對企業中的外資部分給予稅收優惠;對其中的中方投資者不享受稅收優惠,仍執行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因此,在投資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應進行適當的選擇,才能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12 14:22:03選出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股權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形態;中外合作企業又叫契約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通過合作協議來組成的企業形式
(一)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所謂內資企業是指以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國內個人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企業等五類。

所謂外資企業是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外國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三類。

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徵收的稅收主要有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各稅三大部分。

內、外資企業稅收存在很大區別:內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小,為18%、27%兩檔,這主要是照顧投資規模較小、盈利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大,分別為15%、24%兩檔,主要是體現地區性和產業性的政策傾斜。內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是對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企業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校辦工廠、福利生產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是對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等等。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一般為1~3年;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都

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適用其他各稅的稅種數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個稅種;而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6個稅種。

(二)中外合資企業類型的選擇

中外資企業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形式,三類外資企業,其適用稅種、稅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又可以分為緊密合作型和鬆散合作型兩種形式。緊密合作型組成了新的法人企業,在稅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對於鬆散合作型企業,沒有成立獨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只能對企業中的外資部分給予稅收優惠;對其中的中方投資者不享受稅收優惠,仍執行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因此,在投資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應進行適當的選擇,才能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8. 中法合資欣克利角c核電站有哪些上市公司參與

中國核電

9.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借殼上市嗎

在2001年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暫行規定》」)中,第2條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的具體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之外,還要求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在上市後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等。因此是可以的,望採納!!!

10. 為什麼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面臨法律沖突 在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過程中,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資企業在從一個由主要股東控制的公司向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轉變過程中,需要解決一些法律沖突和差異。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方面的沖突與差異 法律基礎的差異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公司法》,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關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應首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制定於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進行了二次較大的修正。《公司法》制訂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進行了修正。二個法律之間的內容有較大差異,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法律沖突。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法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法律沖突是通過《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 1995年第1號)的行政規章的形式來解決,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著。 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2、公司的權力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改組成股份公司後,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的權力機構確定為股東會,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股東大會的召集與決策程序。 3、董事的產生不同。中外合資企業董事的產生採用委派制即由股東委派產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則是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這種董事產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場存在沖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應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而中外合資企業由於董事是由股東委派的特點決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這是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的觀念和法律問題。董事的產生不同也影響著董事會決策上的公正性。所以在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過程中董事的立場的轉換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承銷中外合資公司股票的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協助公司解決的觀念和法律問題。 4、權力機構的召集和決策程序不一樣。 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因此不存在召開股東會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於是一個公眾性的公司,因此對股東大會的召開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如提前30天發出通知、規定股東登記日、對於列入股東大會的議案應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其決定的內容與作為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職權存在區別。中外合資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董事會不需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所以其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和決定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公告,而由其章程進行規定。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沒有規定公司須設立監事會, 而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是必設機構。所以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需要成立監事會。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需要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這里存在著一個中外合資企業應由誰進行審批的問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 號)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工商登記機構有差異,中外合資企業的登記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而上市公司的登記注冊則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採用先注冊登記成立公司,而後進行注冊資本到位並驗資,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公司成立經營的時間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不一致。我們認為,只要中外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注冊資金到位時間晚於公司成立時間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因為,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與其他上市公司一樣是需要具備連續三年盈利的經營業績,如果中外合資企業在成立後能連續三年實現盈利,則注冊資金到位遲於公司成立時間並不影響中外合資企業根據中國法律所擁有的法人資格,當然也不會影響盈利的計算。 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後,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則需要經過原審批機構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則由按法定程序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即可生效。這個沖突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上市公司帶來操作上的麻煩,也會與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後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存在沖突。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對中外合資的上市公司按規定需要進行批准生效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採用備案制或事後審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決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在信息披露上與上市公司現有規定的沖突。 會計核算的差異 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62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二者會計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主要如下: 1、企業發展基金及儲備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資企業制度》投資人權益中包括了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是以盈餘公積金來反映。 2、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制度》設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並作為流動負債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類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東權益中進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計提八項減值准備,所以中外合資改製成股份公司後需要計提八項減值准備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項減值准備計提上與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若中外合資企業改製成股份公司則在對其前三年的經營業績審計時需要計提八項准備並進行追溯調整。 4、長期投資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而《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在對外投資占被投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資者的法律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有國外投資者的投資,而對於國外投資者的行為既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的緊密相關,又涉及到與外國投資者相關的國家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依其所在地國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個合法設立並且延續的法人,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後具有重要影響。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其外方股東依其注冊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由於某些國家法律對本國企業向國外投資有限制性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所在國對其向中國投資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內容及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的影響。 3、與中國公司對外投資一樣, 國外股東對中國企業進行投資也需要經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批准對中國進行投資的程序和批准情況。 4、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向國外進行技術出口或投資都有各種形式的限制。 在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如對中國合資公司以技術出資或向中國合資公司進行技術轉讓的,則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是否在所在國擁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是否依其所在國的法律可以在中國以技術進行投資或進行技術轉讓,如有限制則還需要向公眾披露這種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 對於上述問題,由於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我們建議,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中,若外方股東對合資企業控股或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應當聘請外方股東所在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對上述問題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考慮介紹主要外方股東所在地的國家的與本次上市有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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