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須設立包含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三會制度"
樓主所問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規定。簡單而言:
先明確幾個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還特別拿出股權結構相對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單列,做出一些特別規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實際上有四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2、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在一起召開的這個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叫做「股東會」;在股東有限公司叫做「股東大會」;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大)會一說。
好,言歸正傳: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肯定是有的;董事會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在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至於何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公司法並未界定,全憑企業自己體會,基本上只要自認為較少活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約定即可;監事會也是可以有可以沒有,相關規定同董事會。
2、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肯定有;董事會,必須有;監事會,必須有。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沒有。因為就一個股東,沒法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可有可沒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東人數較少」,所以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常,也是不設。但是如果股東認為有必要設立,自然是可以設立的。
4、國有獨資企業。股東會,沒有。國資部門履行投資人職責;董事會,有。董事會成員由國資委派和職工董事組成;監事會,有。監事會由國資委派和職工監事組成。
另外,多說一嘴,為什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單列?不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么?
因為,公司制的本質在於「有限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身只承擔出資額之內的責任。一人有限公司,聽上去也是按照出資額承擔責任,但是前提必須是「出資人財產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財產嚴格分離」,如果不能自證分離,則很可能觸發「揭開法人面紗」特別條款,屆時,出資人很可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有違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算附條件的有限責任,單列出來也是合理。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為其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
(二)互聯網投票平台(網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履行股東大會相關的通知和公告義務,做好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相關組織和准備工作。
第五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編制股東大會相關公告,並按規定披露。
第六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且有權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均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本所會員應當開發和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其證券交易終端支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由於會員相關技術系統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東無法完成投票的,會員應當及時協助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參與網路投票。
本所會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東的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者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股東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金公司」)等涉及網路投票的相關主體,可以分別與本所指定的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託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相關服務,並明確服務內容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通知與准備
第九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載明下列網路投票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的類型和屆次;
(二)現場與網路投票的時間;
(三)參會股東類型;
(四)股權登記日或最後交易日;
(五)擬審議的議案;
(六)網路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網路投票信息。
前款規定的參會股東類型,按照A股、B股、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優先股進行分類。上市公司發行多隻優先股的,還應區分不同的優先股品種。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及時編制相應的公告,補充披露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臨時提案;
(三)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補充或更正網路投票信息。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的,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議案組分別列示候選人,並提交表決:
(一)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披露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公告時,應核對、確認並保證所提交的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數據,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賬號、持股數量等內容。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路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兩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錄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務平台(網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對、確認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下列股票名義持有人行使表決權需要事先徵求實際持有人的投票意見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意見代徵集系統(網址:www.sseinfo.com),徵集實際持有人對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的投票意見: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證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四)持有滬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股票名義持有人。
徵集時間為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徵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網路投票的方法與程序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召開。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過股東賬戶登錄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本所交易時間段。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錄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並在辦理股東身份認證後,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十九條 A股股東、B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應當按照其股東類型及優先股品種分別進入對應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全部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數量總和。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下列登記信息,確認多個股東賬戶是否為同一股東持有:
(一)一碼通證券賬戶信息;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有效證件號碼。
前款規定的登記信息,以在股權登記日所載信息為准。
第二十一條 除採用累積投票制以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意見。但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股票名義持有人,根據有關規則規定,應當按照所徵集的實際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的不同投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重復進行表決的,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表決意見,分別以各類別和品種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二十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
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的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總數為基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金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信息公司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投票平台(網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決權。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香港結算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其具體投票操作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路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四章 網路投票結果的統計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 股東僅對股東大會部分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視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其所持表決權數納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數計算。該股東未表決或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議案,其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束後,根據上市公司的委託,信息公司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投票數據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結果及其相關明細。
上市公司委託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結果合並統計服務的,應及時向信息公司發送現場投票數據。信息公司完成合並統計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數據、現場投票統計數據、合並計票統計數據及其相關明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議案的全部投票記錄,上市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一)需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二)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
(三)優先股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需要對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中小投資者等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分別統計並披露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提供相應的分類統計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並最終形成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結束後,召集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並及時披露。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結束後第二天,股東可通過信息公司網站(網址:www.sseinfo.com)並按該網站規定的方法查詢自己的有效投票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注意事項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發布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⑶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是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且股份轉讓一般不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⑷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也必須是在上半年嗎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⑸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⑹ 股東大會延期需提前幾天公告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九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二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⑺ 股東大會表決權有何規定
在公司當中,需要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在大會中對於重大事項的表決權是很重要的。不同類型的公司其規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如下: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決,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約定。1、持有1/10表決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2、持有1/10表決權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3、2/3表決權表決通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表決權是一股一權的形式且不可進行自由約定。1、持有公司1/10股權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持有1/10股權且連續持有90日以上即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3、持有3%股權可以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議權。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5、持有1/10股權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6、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2/3表決權表決通過。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適用的規定。1、連續180日持有公司1%股權的股東可以起訴董監高。2、持有公司1/10表決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3、讓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⑻ 未上市公司股權如何交易
假如你要在該公司未上市前轉讓,只要找到願意購買的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到該公司的董事會辦理備案就行了。
假如該公司已經上市,則直接在證券交易公司開戶,委託證券公司轉讓(和炒股一樣)。
⑼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