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售股有那些期限是多久法規如何規定的
首發配售部份限售一般為3個月,其它的原始股則會是12個月的限售期或者36個月的限售期!
⑵ 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是多少有限額規定嗎
基本在20%-30%,有限額規定。
1、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體比例要根據各企業的不同設置而不同。按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並不是全部流通,有一部分是有「限售」期的,也就是暫時不能流通,過了規定時間才能流通。流通的股份占總股本的百分比是多少,也可以說成是流通比例是多少。
2.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
拓展資料;
1.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北京兩個法人股系統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於中國證監會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證券交易系統自己審批的。而在此之後,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2.隨著中國股市的健全發展,非流通股將逐漸成為歷史。股票 全部流通是我國近年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是保證我國股市正常發展的重大舉措,全流通解決了公司股權結構復雜、分散不合理的問題,最終公司大小股東都站在一個起跑線上。對大股東而言,由不流通到可以流通,原來在手裡不容易交易的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賣高價,當然是天大的好處。
3.非流通股指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起自然人股等);這類股票除了流通權,與流通股不一樣外,其它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買賣,但可以通過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了,一定要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4.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證券市場買賣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⑶ 限售股可以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轉讓交易嗎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以下簡稱「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股東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一)新老劃斷後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則存在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三條 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第四條 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依照本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條 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嚴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項承諾,其股份出售不得影響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繼續履行。
第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售限售股份除應當遵守本細則外,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等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除應當遵守本細則外,還應當遵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規定。
第八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督導相關股東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項承諾,規范股份上市流通行為。
第九條 股東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上市公司應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
(二)保薦機構出具的核查意見(如適用);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及託管情況;
(二)相關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三)相關股東是否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對其是否存在違規擔保;
(四)本次申請解除限售的股份總數、各股東可解除限售股份數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時間。
第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並對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數量、上市流通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規則和股東承諾,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完整發表結論性意見。保薦機構對有關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對異議事項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後,及時辦理完畢有關證券登記手續,並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況;
(二)相關股東是否嚴格履行承諾,是否非經營性佔用上市資金,上市公司對其是否存在違規擔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總數、各股東可解除限售股份數量及可上市流通時間;
(四)保薦機構核查的結論性意見(如適用);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計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公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數量、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變動後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第十五條 在限售股份出售情況尚未依法披露前,有關信息已在公共媒體上傳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相關股東進行查詢,相關股東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相關股東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過程中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過程中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等自律監管措施,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版限售股份的權,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⑸ 什麼叫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謝謝!
每隻股票在發行時候,都可能有三種股票沒有到股市上流通:
1、戰略配售股:是我們在網上申購的時候,公司配售給公司的,叫做「網下配售」。這些股票要被限制三個月,之後才可以上市流通。2月5日中石油的10億股解禁,就是這種。
2、小非:在網上發行之前,大約5%以上的股票低價配發給公司的高管,這個股票要一年之後才可以上市,叫做「小非」。
3、大非:在網上發行之前,大約10%以上的股票低價配發給其它公司(大股東),這個股票要三年之後才可以上市,叫做「大非」。
股票的價格,幾乎完全是市場規律,總量多了,股價自然下跌。這三類股票解禁,就是增加了這種股票的總量,自然價格要下跌,這是「利空」消息。
⑹ 很想知道有關限售股解禁的相關規定
大非指持股比例大於5%但不控股的原非流通股。小非指持股比例小於5%的原非流通股。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許上市流通。
為使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權後,不出現控股股東大量拋售的情況,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應當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諾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權後的實際流通限制,做出了三項規定:
一、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
三、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創業板,即國際上通稱的「第二板市場」(Second Board),與主板市場(Main Board)相對應。
創業板作用:主要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成長型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服務,適應新經濟發展的需要。旨在支持那些一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上市融資,也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但也可能得到更大的收益。
風險
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獲得高回報的可能也會大得多。從監管來看,各國或各地區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兩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活躍。
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與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一、規模不同。創業板市場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市場,與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相比,規模普遍偏小;二、控股主體不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控股主體一般是民營企業或個人,而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東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三、對上市之前的盈利記錄要求不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相對較低;四、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不同。創業板市場中大部分公司的所有人就是企業的經營者,而主板市場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有人和經營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mainmarket/20070911/04513965143.shtml
⑺ 關於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問題
答樓主問:(文字不多,全部手打)
1.600587新華醫療在6月12日沒有23.96這個價位,6月11收盤價格是11.65,根據規定每天最多可以上漲前一天的收盤價的10%,所以不可能漲到這么多。即使股價真的是漲到這么高之後又回來了,在K線圖上也會有一根長長的上影線,但現在看來什麼都沒有。可能是軟體的錯誤導致。
2.限售股上市流通指的是原來不允許在股市中進行交易的股票現在允許了,就在6月13日那一天。根據經驗限售股在上市之後一般都會引起一波拋售,股價可能會創新低。鑒於目前大盤局勢很不穩定,建議樓主可以選擇一個合適的點位出局,以免被套。
⑻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
⑼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是會意思,對股票有何影響
一提起解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市場利空,股價利空,能逃的就提前准備好,但實際情況真的像我們想像的那樣嗎?接下來我給大家好好說說~
在開始周詳說股票解禁前,大家可以先瞅瞅這份今天機構更新的牛股名單,時刻都可能會被刪除,盡早領:【絕密】今日機構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解禁股是什麼?
咱們先把解禁的意思弄清楚了,很簡單的理解就是解除股票禁止流通,這也就是意味著以往不能夠二級市場交易的限售股,出了限售期就能交易了。
那為什麼會存在限售股呢?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上市前後為了很快的融得資金來對股票進行低價發售,這種股票因為取得成本較低,基本轉個手就能賺到差價,假如股票持有者大批售賣轉變現金,就大有可能引起股價下跌,很多股民就要面對接下來的沖擊。所以證監會為了保證投資者的權益才對這一類股票的售出時間加以限定。
限售股依據持股比例一般會分成大小非股,小非是指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非指的是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在這1年內,大小非股票不能進行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行為,小非股在一年後就被允許上市交易了,但是大非股還需要三年的時間才能徹底解禁。
據我得知,本年要解禁的股票有2000多隻,大約有2800億股會被解禁,這也就是意味著將有大量股票流向市場,繼而會使股價受到影響。
我們出於投資者的身份,在第一時間得知哪些股票解禁、什麼時候解禁是必要的,免得我們成為了接盤俠。這里想給大家分享一個股票神器,這個投資日歷很方便的為你隨時提供准確的消息哪些股票解禁、上市、分紅等等,絕對是每個股民炒股必備神器,點擊即可領取: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把握最新的第一手資訊
二、股票解禁後是真的會讓股價下跌的嗎?
這個是不一定的!這個錯誤的結論誤導了很多的股民。
通常情況下,在解禁後的一個股票都是會下跌的,因為需要增加這個賣盤來打壓股價,但有時候大小非解禁後,股價反而會上漲。列如有一年,氯鹼化工股票的解禁股上市的時候,這個股價就從那天開始不停的上漲。
解禁對股價會不會造成影響,目前核心問題是你要知道自己手裡持有的股票公司是否是個好公司,優質的公司如果解禁,股東也是不會賣的。
很大一部分人都不會去斷定一個公司是否為好公司,或者是分析的不全面,所以容易導致看不透徹而虧損,所以有一個免費診股的平台可以推薦給大家,填寫股票代碼,你買的股票好不好就可以直接看到了:【免費】測一測你買的股票好不好
⑽ 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有哪些證監會對限售股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你好,限售股就是指在限定時間內和條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滿後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質就由限售股變成了流通股。
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此部分限購股已經基本完成解禁)
由於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差距懸殊,為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並維護市場穩定,非流通股在通過對價獲得流通權的同時,中國證監會對非流通股上市設定了限售時間和條件,這也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由來。根據2005 年9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
(1)股改後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實施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大非」),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 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 個月內不得超過10%。
IPO形成的限售股
IPO 限售股包括IPO 原股東限售股和IPO 機構配售股兩部分。
對於IPO 原股東限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有著類似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對於IP0 股份的上市,交易所規定:
(1)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2)IPO 時已發行的股份,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對於IPO 機構配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IPO 股票數量在4 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 個月;
(2)對於網下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其持有期限不應少於3 個月,持有期從IP0 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主要由定向增發認購股份和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兩部分。
對於定向增發認購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於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公開增發,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並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通常為1 個月,但是向其控股股東配售股東的限售期卻從6 個月到36 個月不等。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