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過半持股數還是過半人數
是過半人數賬戶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三個法定條件如下:
一、過半數(股東人數)同意條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即不同意轉讓就必須購買,如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排除其他情況存在。
三、優先購買權行使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拓展資料
1、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負責徵收管理進口產品的增值稅、消費稅、消費稅和增值稅(委託海關徵收)、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由鐵路、銀行行長、保險公司、中央企業所得稅、聯營企業和中央和地方直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集中繳納的所得稅,
2、2002年1月1日以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級依法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的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所得儲蓄存款利息),證券交易稅(col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稅)、車輛購置稅、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管理、價值-市場市場和個人家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中央稅的遞延和罰款收入,以及按中央稅和共享稅徵收的教育費附加(鐵路、銀行總行和一般保險公司繳納的存入中央國庫,其他存入地方國庫)。
❷ 公司法部分什麼是必須要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如下行為是需要過半數通過的:
1、股東向外部轉讓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
2、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需要過半數通過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❸ 股份轉讓按照公司法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方可轉出。半數以上的股東是指人數還是按股東的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事宜,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此規定中的半數以上,是指股東人數,不是表決權數。
❹ 股東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包括半數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是要半數同意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公司法中"過半數"與"半數以上"有什麼區別
過半數是表決權要超過50%,而半數以上可以包括50%自身。
《民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5)半數以上股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公司注冊是開始創業的第一步。一般來說,公司注冊的流程包括:企業核名→提交材料→領取執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冊,進行開業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開始經營,還需要辦理以下事項:銀行開戶→稅務報到→申請稅控和發票→社保開戶。
公司注冊准備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❻ 《公司法》中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請問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第三人是指沒有必要或本不該知道某些情況的人,他的利益應該被保護。公司登記已經發生改變,而該公司沒進行更登記,使第三人無從知道其變更情況,於是其擅自改變的部分只對其公司內部有效力而不對我產生效力,這就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內和對外兩種,對內可以相互轉讓,對外需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備案登記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進行工商備案登記,雖然出讓方已經轉讓了其所擁有的股份,但在名義上他還是公司的股東。這就可能會產生新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份,並依照規定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受讓方又不知情的話(因為工商登記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東還是權利人),那麼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股東不得以其已經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來對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讓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❼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包括半數嗎這個過半數不同嗎
不包括半數,例如股東人員為偶數,必須過半才能分結果。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當指「其他股東人數過半」,並非「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數過半」。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指除了轉讓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東人數超過1/2,如果等於1/2,也視為法律條件不成就。比如,某公司共5個股東,除了轉讓股東之外,還有4個股東,則同意的股東人數必須是3人或者4人,方可視為法律條件成就;如果同意的股東人數為2人,仍視為法律條件不成就。
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半數以上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規定:
《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條規定「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90條規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121條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❽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要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章 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半數以上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司法》
❾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按人頭怎麼計算
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除轉讓股權的股東外,就剩下一個股東。過半數的演算法就是取大於一除以二的最小整數,也就是一,即需要另一個股東同意才能對外轉讓股權。
(9)半數以上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參考資料:
網路-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