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大股東,什麼是小股東
大股東就是持有公司比較的大的股權反之就是小股東
② 原始股大股東持百分之0.5是小股東嗎
是的。
一般來說持股小於5%的都是小股東,因為一旦達到5%的界限就稱為舉牌,需要特別公告,而且有資格推舉自己的人進入董事會參與日常經營決策,而其他中小股東只能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
理論上,沒有區別,分紅、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剩餘索取權。
實際上,大股東利用控股權控制公司,暗中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意義上,兩者有不同的作用。
③ 持有多少股算是中小股東啊
一般來說持股小於5%的都是,因為一旦達到5%的界限就稱為舉牌,需要特別公告,而且有資格推舉自己的人進入董事會參與日常經營決策,而其他中小股東只能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
理論上,沒有區別,分紅、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剩餘索取權。
實際上,大股東利用控股權控制公司,暗中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意義上,兩者有不同的作用。
④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區別
法律分析: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主要區別:小股東的收益比較少;大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小股東卻不可以。無法左右股票的走勢,當然,小股東聯合起來是可以的,但是這種現象的發生時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東牽著小股東的鼻子走。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小股東無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損,要不然就是等待,換句話說就是套住。小股東所要考慮的就是只要存在差價,那就是有利潤,小股東比較靈活,隨時可以抽出資金,賺了可以及時地剎住,賠了可以及時地止損,但是大股東由於資金過於龐大,有的時候是很難從跌勢中回過身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⑤ 什麼是小股東
小股東就是你持有股票比較少,一般來講,好多股東持股的數量加一起還比不上一個大股東的數量,這些持股少的就算小股東了。
⑥ 請問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和小股東有什麼區別
根本的區別是股份數量不同。當然,依據章程,大股東具有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
大股東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任何人士擁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權益。 大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⑦ 如何發揮小股東的作用
所謂的小股東是相對於大股東而言的。大股東因持有較多公司股份而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實際的影響,其意思表示經公司的決策程序而上升為公司的決定。由於公司制度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大股東通過其所投入的較多資本而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這種制度和原則本身是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但是權利如果沒有制衡就會失衡,就會產生損害,最直接的損害對象是公司小股東的利益。所以,加強對小股東權利保護,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趨勢。
對小股東的特別保護,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論根據在於對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辨證認識和分析。」資本多數決」原則是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是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又是公平的要求,」資本多數決」原則是有限公司的一個重要特徵,對於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利益關系,提高公司決策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現代任何性質社會中,法律都會把效益放在第一位,但是,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在某種程度上也必須兼顧公平,這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法律進步的體現。資本多數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顯而易見的,它不過是公司法無奈的選擇,其實多數決本身就意味著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對資本多數決的邏輯分析表明,多數決的結果是多數權利意味著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著沒有權利。筆者認為,法律可以通過普遍法律強化或增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達到保護小股東權利的目的,並實現法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追求。
⑧ 公司大股東和小股東都有什麼權利
公司大股東的權利有,知情權;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施加重大影響的權利;以及表決權、救濟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