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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但不是股東

發布時間:2022-05-12 01:44:35

①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嗎

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實際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行為進行支配和控制的人。實際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② 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如下:
1、實際控制人並不是股東,而控股股東是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能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通過協議、投資關系等實際支配公司的人,而控股股東直接根據股東名冊載明的出資份額,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控制公司。
拓展資料:
一、什麼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認定原則: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
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三、區別關系: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③ 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區別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是,實際控制人並不是股東,而控股股東是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能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通過協議、投資關系等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④ 公司實際控制人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實際控制人,簡言之,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實際控制人並非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其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對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支配和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⑤ 實際控制人,是指什麼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能夠實際控制上司的那個人,或者叫幕後老闆。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⑥ 什麼是企業實際控制人

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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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區別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如下:
1、實際控制人並不是股東,而控股股東是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能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通過協議、投資關系等實際支配公司的人,而控股股東直接根據股東名冊載明的出資份額,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控制公司。

拓展資料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⑧ 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但他在公司有投資是否可以查封公司的資產

摘要 因此,若該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對外欠了他人的金錢債務,他人可以將其起訴到法院後,同時再申請對其名下的個人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其名下的股權或股份)進行依法凍結或查封,若該股權已實名登記在該股東名下的,則可以在起訴時一並申請對該股權進行財產保全,等官司打贏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股權(如:折價、轉讓等)來償還債務。

⑨ 公司實際控制人和股東的區別

法律分析: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如下:1、實際控制人,一般為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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