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效力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效力:(一)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常見情形:1.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做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2.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於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於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於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3.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做出關於轉讓股東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4.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5.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6.超越股東會職權的。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後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不宜認定為無效。1.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管理范疇的事項,如果議案經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應認定有效。2.不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事務,應認定有效。3.涉及公司人格存續的,應認定有效。按照企業維持原則,企業成立後應盡可能維持其存在。在公司約定的經營期限到期後召開股東會,按照章程規定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類股東會決議應為有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公司法中股東會決議由哪些人簽字
法律分析:股東會的決議需要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
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
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款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 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有何要求
公司法規定這些需股東會決議:
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2、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 公司法股東會的表決權事項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表決,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約定。
1、持有1/10 表決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持有1/10 表決權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3、2/3 表決權表決通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第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決權是一股一權的形式且不可進行自由約定。
1、持有公司1/10 股權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持有1/10 股權且連續持有90 日以上即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3、持有3%股權可以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議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持有1/10 股權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6、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 2/3 表決權表決通過。
第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適用的規定
1、連續180日持有公司1%股權的股東可以起訴董監高。
2、持有公司1/10表決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讓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5.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人數的規定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沒有直接規定出每個公司法股東大會參會人數的具體人數,但都由一定的計算基數來確定股東會可否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
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迴避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7. 公司法對股東決議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8.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4、會議決議情況。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
1、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3、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