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企能在中國A股上市嗎
外資企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在中國上市的。
需要滿足的條件:
1、股票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2、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3、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0-12-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❷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為多少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是沒有限定的;
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設立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不低於25%;
3、經營范圍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從政策中,我們看出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模式;該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個基本條件,但是該條件只有最低投資股份比例的要求,沒有最高投資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慶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❸ 什麼是外資股什麼是B股
B股稱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
「B」,區別於「A股」「H股」、「S股」等含義沒有特別意思。
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這類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稱為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拓展資料:
B股的「B」,僅相對於A股的「A」而言,無實際含義,區別於「H股」、「S股」等含義。
①公司或投資基金發行的一種股份形式。在發行過程中,公司通過章程給不同股份形式賦予不同的權益,使公司股份出現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賦予B股的權益也不盡相同。比如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為人民幣特種股票,有些國家的B股為優先股,只享受固定紅利分配,沒有投票選舉權等。
②特指中國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場於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僅限外國投資者買賣,此後,B股市場對國內投資者開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費用的投資基金,但是這種基金要交納傭金及年費。如果投資者在持有基金的續存期限短於6~8年時退出,通常還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投資者如需買賣深、滬證券交易所B股,應事先開立B股賬戶。
B股開戶步驟:
第一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劃入證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證金賬戶;
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個人投資者出具進賬憑證單,並向證券經營機構出具對帳單。
第二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賬憑證單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資金賬戶,開立B股資金賬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憑剛開立的B股資金賬戶到該證券經營機構申請開立B股股票賬戶。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❹ 內資與外資公司在國內上市的條件區別是什麼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現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須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進行改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如:
(a)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b)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若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d)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e)上市公司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10%;
5、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後,其增發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
❺ 國內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下:1、簽署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3、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4、在收購期限內,採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❻ 請問評價上市公司有哪些標准啊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證券及股份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眾人士可根據各個交易所的規則下,自由買賣相關證券及股份,買入股份的公眾人士即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享有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總結:
第一,必須是我國境內合法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需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三,其發行的股票需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❼ 外資企業在中國能上市嗎
在中國已經改製成功、正在改制中以及進入上市輔導期的准備上市的外資企業目前已不下100家,而其中台資企業佔了大多數,約50家。這主要是因為台資企業的股東與管理層通常是同一批人,做決定比較快。其次,他們在生產實業方面獲得了成功,行業涉及高科技、食品行業、自行車(捷安特)、廚具(櫻花)、日用化工(聯合利華)等。這類內需型企業比較傾向在中國上市,他們營運資金的需求是以人民幣為主,而且股票上市後相當於提高企業知名度,免費給企業做廣告。 關於跨國公司在內地上市,最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六點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資主體為國際知名企業;第二,產業為高新產業或中國需要發展的產業;第三,具有相當規模;第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第五,具良好發展前景及其研究總部設在國內;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構。這為跨國企業在國內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過程中還會遇到一些具體的法規問題。 外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條件之一,在外經貿部的一個文件中要求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這高於公司法規定的上市的最低限額1000萬元人民幣。 現在人們往往把改制和上市混為一談,其實這是兩碼事,要求3年連續盈利應是上市的條件,而不是改制條件。人們印象中往往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3個級別的公司,一級比一級盈利性強,規模大。其實公司的形式與獲利能力不應直接掛鉤,不能把單位的形式看作企業盈利好壞的一個標准。改制只要強調一定規模就可以了,不一定要3年連續盈利才可作為改制的前提條件,不然加上改制後的1年輔導期,要4年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這不符合國際慣例。並且一個四年能夠連續盈利的公司可能對資金的需求也就降低了。 跨國公司希望能給管理層包括中方管理層一些期權,使他們成為發起人,與公司一同成長,這樣也容易符合發起人過半數要在國內有住所的規定。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沒有將自然人列為可以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國合資方,所以他們只能引進其它法人。跨國公司擔心引進的法人與公司直接經營不是很相關,反而變成一種障礙,對公司經營的效率、方向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些外資企業在等,等政策上很明確的允許外資企業上市了再做改制。另外按規定,單一股東的直接和間接的持股數不能超過75%,最後能否上市,門檻會多高,條件有多大的彈性,他們還在看。 由於跨國公司當初都是通過境外或境內的控股公司在華不同地區設立三資企業,如今上市會涉及到重組架構的問題。首先在操作上,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整合生產型企業,各地的公司可能會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申報全部集中於某一地。其次,公司法規定任何一個企業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比如一個上海的公司很難把各地生產型企業以分公司或轉投資形式作為擬上市公司的一部分。第三,控股公司能不能上市。外資投資性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一個殼,不具有研發、銷售、生產、經營實體。不過未來以控股公司作為擬上市公司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還會遇到關聯交易問題,與跨國集團國外公司或國內同類的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及土地使用權取得等問題。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以租賃方式經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確定租賃期限和付費方式。如果原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規范,則做到這步一般可能需要3個月的時間,並且這只是改制中很多必需解決問題中的一項。因此,外資企業如果有計劃在內地上市,應盡早進行規劃,因為有很多的問題是需要一定時間才能解決的。
❽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的條件
允許上市,主要參照各個上市板塊的條件。例如新三板
1
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可行性分析
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依據前述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因此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是中外合營、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般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掛牌上市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會先進行股份制改造,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其中,外資企業屬外商獨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還須引入中國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兩種方式由外商獨資企業轉為中外合資企業。但需注意,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引入的中國股東必須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不得為自然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稱「《業務規則》」)第二章第2.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要求,並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在新三板掛牌。
2
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實務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向商委申請股改應報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根據當時國務院規定,該機構負責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發《關於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復》(滬外資委協漕[2007]3792號),批復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資者簽署的展唐有限合資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8日獲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市商務委關於同意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編號:滬商外資批[2013]1567號),同意展唐有限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編號:商外資滬股份字[2007]2985號)。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掛牌的外商投資企業。
3
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對發起人要求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 對投資產業的要求
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等的要求。
3) 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涉及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或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4)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5) 港澳台在大陸投資的規定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公司的,准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國股東,且全部股東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其經營范圍主要為從事與電子通信相關的技術和軟體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屬於當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並且獲得了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的批復。
6) 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規定
根據修正前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的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該令頒布實施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冊資本至少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且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25%。《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還規定,「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據此,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然而,由於《暫行規定》出台較早,後續一些法律法規已經將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規定突破。現行《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及新法,其並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3000萬元,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持有不少於25%的股份,也未強制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除了《公司法》外,關於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規定也在不斷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協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中雖未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可以持有少於25%的股份,但該通知中的第三條規定,是允許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該公司不享受稅收優惠等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次,《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為了進一步明確已取消對注冊資本及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頒布實施了《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明確刪除了《暫行規定》第七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的規定。從此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無須一定要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一定要達到25%。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商務部辦公廳於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指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下一步,我部將通過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解決上述問題。」然而在之後的《2號令》中,並未刪除原《暫行規定》中關於『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的相關條款,修正過後的《暫行規定》仍規定, 「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商務部辦公廳的一個函件是否可以對抗國務院部門規章?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對於該問題仍依賴於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體執行需依照當地省級部門的要求。
相關新三板掛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財務報表顯示持續虧損,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號為商外資津台港澳僑字[2013]01052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7) 關於鎖定期的要求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僅規定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的限制。顯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於外資企業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此外,根據商務部辦公廳於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務委員會下發的《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商辦資函[2009]75號)的批復內容,「《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第八條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 年後進行』源於《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3]第16 號)第147 條之規定。鑒於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應適用新《公司法》第142 條的規定,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限售期滿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轉讓應經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商務部門批准。」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而不再適用《暫行規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為例。南京旭建於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復(寧投外管[2011]174號),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其中發起人香港錦發商務拓展有限公司為境外公司,按照暫行規定,其股票應鎖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載明「股份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開轉讓說明書簽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滿一年,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該外資股份公司成立並未滿三年。
4
外商投資企業掛牌七大疑難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掛牌?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第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滿足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條件後,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並未就外商投資企業掛牌新三板設置其他附加條件。
二、是否可以設立或者將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類型。
通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第十四條規定「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外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通程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依據前述法律法規設立,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應先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引入中國股東作為發起人。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投資產業、審批許可權做出了具體規定。
發起人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投資產業方面,《暫行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
審批方面,《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應達到最低限額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是否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刪去《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因此,不論是直接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無須達到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達到注冊資本的25%。
五、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經研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本文作者認為《暫行規定》與《公司法》關於發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應適用《公司法》有關規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頒布)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鑒於當時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暫行規定》參照《公司法》規定,要求發起人股份應在公司成立3年後進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內不得轉讓,」且第二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未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為《暫行規定》的制定部門,商務部應秉承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精神。
七、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共同設立、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權轉讓、定向增發成為其股東。
對於第一種情形,《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此,境內自然人共同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礙。
在實踐層面,各省市出台了有關規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與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規定,其內容已經突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湖南省規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全國股轉系統認可其效力,其針對的是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與中外合作經營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與避免影響掛牌進度考慮,我們建議在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審慎引入境內自然人作為發起人。
對於第二種情形,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是「外國股東與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共同舉辦可理解為共同投資設立,因此,現行法律法規對境內自然人通過定向增發或者股權轉讓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禁止性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使71名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商務部辦公廳出具商辦資函,批復:「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在上市公司長榮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灣有恆與境內自然人李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04年6月1日台灣有恆將其持有的長榮股份49%無償轉讓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變更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李莉作為內地自然人持有合資企業股權。
❾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都有哪幾家公司
主要外資控股企業在滬深市場上市一覽
1、東睦股份於200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2、成霖股份(002047)於2005年5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3、海鷗衛浴(002084)於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信隆實業(002105)於2007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晉億實業(601002)於2007年1月在上交所上市
6、漢鍾精機(002158)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斯米克(002162)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8、羅普斯金(002333)於2010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9、浩寧達(002356)於2010年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❿ 中外合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條件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三)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按《關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發B股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二)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存續超過一年;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承接人能夠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的義務、責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資股暫不得轉為流通股。
(10)外資上市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主權的原則
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則
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系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合理讓利原則
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
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