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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強行奪走法人經營權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5-15 19:32:28

A. 公司法人和股東各佔50%的股份,公司法人獨霸公司,把另一股架空現在怎麼辦

你可以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行使50%的表決權。或者出售給第三方,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你就出售給他,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購買的意思表達,你就出售給此人。

你們公司章程上有其他終止經營的約定嗎?

B. 法人剝奪了股東經營權怎麼辦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 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然而其卻沒有享受到任何作為股東的權利, 公司的財務帳冊無法見到,公司的經營決策無法了解.既然股東會無端剝奪了他的股東權利,那麼作為對公司的侵權的懲罰,他應該有權利拒絕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把自己的投資款收回.
求採納

C. 公司法人侵害股東利益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侵害股東利益,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可以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

(一)直接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勝訴後,判決後果歸屬於股東自己。公司法規定股東直接訴訟的情況包括:

1、撤銷決議之訴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2、不能行使查閱權之訴。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會議決議投反對票表示異議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義務依該股東的請求回購股份。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損害賠償之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解散公司之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間接訴訟

間接訴訟又稱為派生訴訟,是特定股東在特定情況下,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訴訟。如果勝訴,判決的後果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訴方式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直接訴訟出於對股東自身權益的維護,間接訴訟是代表公司利益向公司高層提出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股東會決定強行更換法人代表,而工商部門要求一定要原法人代表到場,怎麼辦

不需要原法人一定到場,只要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開會議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就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修正)》第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股東強行奪走法人經營權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法人變更所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本人簽字,企業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出資人)根據企業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任職證明應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明確任命職務;章程規定職務空缺、以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的,應在其任職證明中明確「章程規定職務空缺,由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人變更程序。

1、帶齊資料到公司注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後5-1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

2、帶齊資料到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受理後2-3個工作日後領取

3、到稅務部門變更登記證,這里涉及到一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需要向地稅部門申報和繳納所得到股權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必須出具新股東和法人的新驗資報告。

4、最後變更公司基本戶,變更公司法人的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和公司資料。

網路--法人變更

E. 合夥開飯店屬於個體經營,法人是我,占股47%但是另外一個股東突然強制要求歇業停止經營!怎麼辦

歇業對兩方都不好。可以坐下來談。法人是你他無權讓你歇業。談不攏法庭見。

F. 法人非法經營,股東怎麼辦

沒有經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法人擅自決定,由法人自己承擔責任。如果發現法人非法經營,股東可以開會形成決議並罷免其法人。發現法人嚴重違法,可以先報警。

G. 法人強制暫停營業股東怎麼辦

法人強制暫停營業股東成立清算組清點公司現有的資產先把公司的債務還清清償完欠款後如公司資產還有剩餘就把剩餘的資產按股權比例退還股東
有權停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H. 公司法人和大股東有權收回經營權嗎

這要看有無關於經營權的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經營權就是水中浮萍,非常不穩當,隨時可以被拿走。如果有合同約定,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強行收回經營權,可以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力

I. 我又是法人又是一名小股東又是技術總監沒有經營權一切別人掌控該怎麼辦

按你的身份,你本來就沒有經營決策權!
一、公司的運行,一切是公司章程的約定為准;
二、公司的實際運行,按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
三、公司的實際決策機構,應當是公司的董事會,在董事會上,你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最終的決策由董事會做出。實際上,董事會的意見,肯定就是由控股股東,或股權佔多數的一方決定的。
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不能說明你有經營決策權,你只有決策的實施權;你只是小股東,也不過是技術總監,你的所有身份都不能說明你有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如果你不滿意,你可以按公司的章程以及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退股;或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J. 公司股東(法人代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怎麼辦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權利。

股東可要求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起訴法定代表人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董事會不履行職責任,可要求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如果監理事會也不履行職責,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10)股東強行奪走法人經營權怎麼辦擴展閱讀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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