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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制衡的治理結構與股東權

發布時間:2022-05-17 04:52:49

⑴ 分權制衡原則的通用分權

美國通用電氣公司是超大型的跨國公司,是傳統企業向高技術轉換的成功典範,其經營戰略是全球大公司的典範。它採取了較靈活的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全球中心體制」。一方面,母公司在財務、人事和研究開發三大關鍵領域對子公司進行嚴密控制;另一方面,母公司又在營銷決策、勞動關系、生產關系等方面賦予各子公司較大的自主權。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集權為主,分權為輔」的方式。總公司設有財務部,是全公司的中央機構,各集團根據各自的不同業務構成來設置其財務機構,直接向公司的財務副總裁負責。子公司只能在總部制定的財務制度范圍內活動,在遵守財務制度的情況下,享有完全的財務自主權。
通用公司把事關企業命運的重大決策權集中在公司總部,而把需要靈活反應的具體安排和經營業務分散在各子公司。這種管理模式使集中管理在協作中節約資源、提高效率,並通過分散經營充分發揮了子公司各級人員的積極性,提高了經營的靈活性,從而能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集權制和分權制相融合的管理體制已成為跨國公司最廣泛採用的企業治理方式,也是通用公司成功的秘訣之一。
每個分部設有一名分部經理,經理就像獨立企業的領導一樣,擁有幾乎全班人馬:生產經理、總工程師、銷售經理、主管會計、人事經理等一應俱全。換言之,每個分部都是獨立的實體。最大的三個分部是雪佛蘭、費希爾車身和別克分部,它們的經理都是公司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其他分部則按照各自的產品組成不同的集團,每個集團設一名集團經理,集團經理兼任通用汽車公司的副總裁。他們在公司的核心管理層中代表自己集團的利益,在集團內部充當核心管理層的代表和分部經理的顧問。
與生產組織平行,在核心管理層中還有一套職能型服務班子,包括製造、工程、銷售、研究、人事、財務、公共關系和法律等工作組。每個工作組由一名副總裁領導,負責向核心管理層和分部經理提供意見,在各個分部之間發揮橋梁作用,以及制定公司政策。
「直線組織」--製造分部--由總裁和兩名執行副總裁主管;「職能部分」由董事會主席(兼任通用汽車公司首席執行官)和副主席主管。這五個人組成一個領導小組,通過並與一個政策委員會和一個管理委員會一起開展工作。除核心管理層的成員外,這兩個委員會還吸納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職能部門官員、曾經擔任過職能部門官員的董事會成員以及主要股東代表。
在分權體制下,核心層管理有兩項職能。首先,它是分部經理的服務者,幫助他們更有效、更成功地實行自主管理。其次,它又是公司的老闆,核心層管理必須把數百名積極進取、富有個性和獨立自主的分部高級經理團結成一個團隊。這兩項任務看似相互矛盾,實則互為依存。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採取了多種方法:
⑴通過核心層管理的權力為每一個分部和整個公司制定目標;
⑵通過核心管理層決定分部經理的許可權以及對他們的任用和解僱;
⑶核心層管理必須始終關注各分部面臨的問題和取得的進步;
⑷分部經理不必擔心純粹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以外的問題;
⑸最後,通過核心層管理的職能部門隨時向分部經理提供建議和幫助。
權力劃分、職責分工、統一行動--聯邦政府的這一定義確切地表達了通用汽車公司實現分權政策的目標。這樣的統一整體不能依賴於對命令的盲目服從,而必須建立在核心管理層與分部經理對各自的問題、政策和處事方法的相互理解之上。每個人除了知道自己的任務以外,還必須了解其他同事採取行動的方法和原因,這是所有大型組織都不得不解決的一個問題。
這正吻合理論經濟學的著名論斷:只有在真正的市場中,成本會計體系才能成為衡量生產效率的客觀尺度。如果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一個「客觀的」市場,不能被任何受它評價的人操縱--成本會計體系就缺乏一個有效的參照系,就不再可靠,就容易產生腐敗。根據這一論斷,競爭也就是不以市場為最終參照系的成本會計體系,就好比一個可以由玩家按手中的牌隨時更改規則的牌局,它的效率無法和市場間接調節下的成本會計體系相媲美。如果市場競爭不像汽車行業那樣激烈,那麼市場間接調節下的成本會計體系必須輔之以分權管理,才能和市場直接調節下的成本會計體系同樣有效。事實上,汽車市場的情況非常特殊--很少有行業能做到每年更新換代一次--所以,我們有理由推斷:從總體上看,即使集權體制的成本會計體系緊緊依賴於真正的市場,它的效率也不如分權體制,因為後者可以得到成本會計體系和市場的雙重調節。

⑵ 如何體現分權和制衡原則

分權(Separation)意指政府權力在機構、職能、人員三個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將政府機構區分為三個范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第二個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動都可被分類為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的行使,每一種職能應當單獨委託給適當或「恰當」,的政府部門。第三個因素是「人員分離」,即政府的三個部門應當由相當分離和不同的人群組成,而且成員身份沒有重疊,也就是說政府職能必須分別握於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則是由分權學說中派生出的另一個因素,它與分權學說相伴而生並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另一重要理論。其意為:如果遵循關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立,那麼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將成為對其他部門行使專斷權力的制約,並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便向分權學說注入「對權力行使實行一套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就是把國家權力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人員掌握並使各種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一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源遠流長。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分權制衡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權力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二、不同功能的權力之間形成相互制約關系。分權制衡原則在國家機構設置上的貫徹,通常體現為按不同功能權力設置不同的權力機關,這些權力機關之間具有相互監督、相互否決的權力。接實際運作來看,分權制衡理論有二權分立、三權分立等形式。

⑶ 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結果。
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的運轉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運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⑷ 什麼是分權制衡,如何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的利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應當指出,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關於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首先,從資本主義國家檢察權的起源看,檢察權就具有明的分權制衡和法律監督的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透過訴訟分權模式,以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監督節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許可權行使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於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約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德國當代刑事法大師駱克信(Rokin)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構想出檢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責令其作為「法治國之棟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的檢察官華格納、亦指出:「檢察官制之創設,乃催生法治國並克服警察國之明顯指標。」林鈺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史時特別指出:「歐陸德國法系設置檢察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法治國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的客觀的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民權。特重檢察官保障民權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啟蒙的時代產物,准此,檢察官乃一劍兩刃的客觀官署;不單單要追訴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體,並注意被告訴訟上應有的程序權利。簡言之,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國20世紀的刑事訴訟法著名學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語道破: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盡管在19世紀初不乏將檢察官設想為「君王的耳目」的議論,但定稿的檢察官制完全背離了「君王的耳目」的構想,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守護人」。與之相適應,在德國法上認為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官的主張卻少有響應,而司法官說則最獲認同,且鮮有標新立異者。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西方國家也是被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
其次,從社會主義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分權制衡理論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聯系起來加以探討,對於充實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對於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石上認真思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理應被看做是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功能,均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⑸ 企業管理中的」三權分立」是哪三權它們之間有什麼聯系和相互作用

三權:決策權、經營控制權、監督權。

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權力構造機制,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它來源於「三權分立」學說。

所謂三權分立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個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的制度。這一原則以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為基礎。

表現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三權分立

⑹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包括那些

根據國際慣例,規模較大的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它們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並相互制衡。

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和執行經理層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系框架。

(6)分權制衡的治理結構與股東權擴展閱讀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⑺ 分權制衡原則的公司分權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
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另外,《公司法》還明確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對公司進行制約。這類規定在事實上也屬於對權力的分配,也是對主要代表股東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分權制衡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權力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二、不同功能的權力之間形成相互制約關系。分權制衡原則在國家機構設置上的貫徹,通常體現為按不同功能權力設置不同的權力機關,這些權力機關之間具有相互監督、相互否決的權力。 接實際運作來看,分權制衡理論有二權分立、三權分立等形式。

⑻ 什麼是「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結果。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的運轉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
各種權力制衡運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另外,《公司法》還明確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對公司進行制約。這類規定在事實上也屬於對權力的分配,也是對主要代表股東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⑼ 股份公司分權與制衡的組織結構

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主抓企業日常經營和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的機構,在經濟法中歸為經理)。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等大方向的問題,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上級機構,但不是常設的,這個是分權。董事主管公司運營而監事會主管企業運作監督,是股東大會分權後的內部執行與監督的制衡機制。
拓展資料:
1、公司分權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
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另外,《公司法》還明確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對公司進行制約。這類規定在事實上也屬於對權力的分配,也是對主要代表股東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分權制衡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權力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二、不同功能的權力之間形成相互制約關系。分權制衡原則在國家機構設置上的貫徹,通常體現為按不同功能權力設置不同的權力機關,這些權力機關之間具有相互監督、相互否決的權力。接實際運作來看,分權制衡理論有二權分立、三權分立等形式。
2、作用
表面上看,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有可能使權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實際上,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可以杜絕胡亂決策,避免錯誤決策;即使發生決策錯誤,制約和監督機制也可以作為一種糾錯機制而起作用這樣一來,從長期看,在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情況下決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約和監督權力使權力循著合理合法的軌跡行事,避免在非法的軌道上浪費能量,從而保證政府職能實現,保證辦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對權力進行監督還能及時發現權力行使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或取得的績效,從而在正確事實的基礎上獎優罰劣,激勵權力發揮更大的作用。總之,無論是為了發揮權力的能動作用還是防止權力的破壞性,都有必要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
3、制衡概念
制衡則是由分權學說中派生出的另一個因素,它與分權學說相伴而生並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另一重要理論。其意為:如果遵循關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離,那麼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將成為對其他部門行使專斷權力的制約,並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便向分權學說諸如"對權力行使實行一套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就是把國家權力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人員掌握並使各種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一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源遠流長。

⑽ 如何理解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

制衡機制,簡單地說,就是一種權利的制約和平衡的制度。一般包括公司制衡機制、社會制衡機制、權力制衡機制(或行政制衡機制)、利益制衡機制等等。

分權制衡的運轉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運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外部制衡機制主要包括市場制衡機制和社會制衡機制。其目的是既要確保經營者有職有權,又要確保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並防止出現股東過度干預和經營者內部人控制問題。



(10)分權制衡的治理結構與股東權擴展閱讀

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

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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