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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有股東成為控股股東

發布時間:2022-05-17 08:43:25

① 控股股東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出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股東是指持有的股份占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或者是指出資額或控股比例雖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對公司事務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表決權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② 國有股權的行使與監管

(一)進一步明確國有股東的范圍、代表制度及其職能定位明確國有股東范圍是規范國有股權行使的前提性條件。
股東即投資公司的組織或個人.投入到國有控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從根本上講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理論上講國有股東即是指國家或全體國民。《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根據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授權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根據需要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從實踐操作層面看。國有股東的范圍包括各級政府、政府的國資監管機構、獲得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學界關於國有股東范圍的爭論一直都有.但總而言之.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其范圍從理論角度看是國家.從實踐角度看是政府,其評定標準是股東意志的決定權。
國有股東的范圍雖然清晰明確.但基於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政府自身包括國資監管部門不可能直接介人到國有控股公司股東會從而成為一線股東.由此便產生了國有股東(權)代表制度。目前.國有股東代表制度最突出的問題在於代表選擇機制 本文主張。
國有股東代表仍然由國有股東來進行選擇.但選擇機制應主要以市場手段為主 在總經理擔任股東代表的情形下,務必從職業經理人市場選聘經理人員.並且堅決取消經理層人員的行政級別。另外.鑒於國有控股公司特殊的股權分布結構.應禁止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因為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如果規定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允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那麼就等於在事實上鼓勵此種兼任。在國有企業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為此,有必要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加以限制 如此設計有助於擺脫內部人控制、缺乏權力制衡等現象,但要實現國有股東對其代表的有效監控.避免「一放就亂」,則需要通過相關配套機制來完成.比如嚴格執行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標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等。
國有企業改革引導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圍繞的主題之一便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以國有股權行使與監督課題首先是一個公司法上的問題。無論由誰充當國有股東及國有股東代表,其職能定位只能是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必須依照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行使與監督規范進行公司治理。通說認為,國資委是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而國資委的法律地位在學界一直存有爭議.其雙重地位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利):作為政府監管機構,國資委行使的是公權力性質的監督權和管理權。可藉助公權力的權威性強制地推行改革措施、頒布行政規章;同時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出資人,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使股東權利,這在本質上依然屬於私權利范疇.必須按照市場規則運作。國資委享有的公權力和私權利在行使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最終只會導致兩種權力(利)的扭曲。
任何將國有資產管理或國有企業治理完全脫離政府意志范圍的努力和做法必定是徒勞的.作為國家的法定代表人.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承擔起管理國有資產的任務 ⑧事實上.由誰來充任國有股東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被選擇的國有股東是否有能力行使好股權.管理好公司.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 在此過程中.公司股東的職能定位決定國有股東必須按照市場規律治理公司.如國有控股公司面臨被收購.國資委必須並始終保持其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運用政治公權力對收購行為橫加干預
(二)國有股權變動機製作用下的股權行使國有股權變動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在股權分置改革即全流通條件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股份發生變動是種常態.因為市場規律發揮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此種變動主要表現為國有股權份額發生改變以及國有股權主體發生改變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國有大股東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表現為股權價值的最大化。
進而可以促進國有股東通過改善企業經營來合法獲利。所以。要堅決落實股東(大)會權利,充分認識到推進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動力源和主角是股東而非政府監管部門.以此為基礎建立完善保障大股東的激勵機制。此外。全流通條件下要求完善公司董事會的治理模式.從內部增加其對大股東的牽制和對經理層的監督,解決董事會權力虛化問題。為此需要進一步落實董事會職權。完善其決策機制,優化董事會成員結構,提高董事素質並強化其責任與義務.發揮好獨立董事的作用。這些措施都需要國有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機制行使好股權,制定好有關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比例、董事會的權利與義務、董事會與黨委會、工會、監事會的關系、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等規則。
國有股權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是針對管理層收購(MBO)而言。而管理層收購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變化過程。先是本世紀初在許多國有企業進行得如火如荼.然後在2O04年被國資委緊急叫停。沒過多久政府相關部門出台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指出「MBO只許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嘗試.大型國有企業暫不進行」.最近的政府文件中又紛紛使用「管理層增量持股」代替了管理層收購 盡管立法和政府部門對於國有公司的管理層收購態度曖昧,但包括大型國企管理層有限度持股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MBO在實踐中一直都沒有停過.這已經很好地說明了管理層收購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筆者認為,管理層收購只是推進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一種方式而絕非唯一方式.對於確需轉變國有股權主體的國有企業而言.MBO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方式。然而,在目前資本市場信息披露機制、相關中介服務不規范等因素約束下.管理層收購目標能否實現.與目標本身的定位以及實踐中的具體操作程序密切相關。歸根結底。管理層收購應該兼顧效率與公平,收購過程務必做到公開透明。
(三)全流通後國有股權行使的監管制度建設。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早就提出.要加強和完善國有企業的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結合起來。針對國有控股公司,除了依法監督之外,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對公司及國有股東代表的管理也是國有控股公司監管機制的應有之義。受主題所限.此處僅討論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行使的內部監管問題.監管對象主要限定在國有股東(代表)行使國有股權的行為上面。筆者認為.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行使的內部監管體系主要由以下各部分構成:國資委對國有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董事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監事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職代52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審計部門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行政監察部門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黨委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等 以上是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而對國有股權行使監管進行的劃分.盡管不同主體的監管范圍和特點都存在區別.但其 也難免存在相同之處.並且各主體監管內容也是紛繁復雜的.因此以下僅選取監管的薄弱環節或存在問題較多的領域進行探討
1.轉變國有股東即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與監管方式。
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定價和轉讓機制趨於市場化.國有資產的評估方式也將發生改變.國資監管機構必須將市值納入評估公司國有資產和計算凈資產的范圍之內。而且,在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支柱性產業公司中.國資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保持國有資本的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 比如有學者建議在特別事項上設置國有資本「黃金股」.或在某些特殊事項上擴大國有股東的表決權.相同的問題也出現在外資收購國有股權場合 所以.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國資監管機構要不斷調整監管職能。對國有股權流轉實行更加嚴格的監管以適應市場要求。
另一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東在股改後將進人二級市場.其利益取向與公司股價緊密聯系在一起,由此更有可能引發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出售股份套現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也可能出現大股東操作股東會、董事會等對公司資產、利潤和經營環境等情況進行傾向性披露甚至虛假披露,進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為此.國資監管機構必須要從過去行政加市場手段監管方式中轉變過來,更多地採用市場監管方式.以適應變革後資本市場的要求。
2.進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全流通前.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代表與流通股股東利益分離。而董事會和經理往往被國有股東控制而淪為國有股東的代理人.公司權力制衡機制幾近失效。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著重大缺陷。全流通後,公司全體股東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礎,股權激勵恢復作用,依此為條件要著力強化公司董事會權力系統.逐步轉化到建立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上來.由公司董事會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選聘決定經理層管理人員.決定國有股東代表的薪酬標准等。在監事會制度方面.首先應在法律制度方面賦予監事會各種程序性的權利.如質詢權、否決權等,以保證監事會享有的實體性權利得以實現。其次避免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成員之間的裙帶關系 再次考慮引進實施外部監事制度.充分保障監事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外部監事可以由國資監管機構在社會上公開進行聘任,應具備財務、法律等專業背景。
3.嚴格國有股東不行使國有股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制度是對主體行為最為嚴厲且有效的監管措施 國有股東及其代表作為法律授權的國有控股公司出資人.其與國家和政府之間形成的是信託法律關系,承擔受信託人義務,《公司法》將其總結為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違反此種義務需承擔信託法律責任。
市場經濟條件下.信託責任的內容具有復合性特點.其主要內容應是財產性補償或賠償責任。盡管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總體上看還是比較粗糙,比如怎樣界定「低價轉讓」、「重大損失」等,需要後續立法給予明確說明。當然,除財產性責任外.國有股東代表更多情況下要承擔行政性責任,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多種場合表示:要嚴格考核央企負責人.不在狀態就換人 在責任追究程序啟動方面。可考慮由公司或公司監事會充當原告.對國有股東(代表)不當行使國有股權行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③ 國有公司為控股股東,能否將公司承包給其他股東

不可以,業務可以轉移,但公司不能

④ 求「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怎樣理解請換算為百分比詳解。

在我看來,持有國有資產是指在一個特定的企業中,中資資產在所有股東中的權重是最大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比例限制。 也就是說,雖然它只佔20%左右的股份,但如果其他個人股東的比例較小,它就有控股地位,Dominance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經濟組成部分佔GDP的比重。 如果國有經濟貢獻的比例大,就稱為國有資產的主導地位。
拓展資料
一、主導地位: 1、在集團或系統中處於主要和領先地位。 2、個人或群體在社會關系中處於較高地位。3、被人或物占據的有利位置。 4、領導者或事物的關鍵位置和環境。
二、控股是指一種地位:
在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中,持股最大的股東稱為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大於50%)或相對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小於50%)。由於控股股東持有最多的股份,因此在公司決策中擁有最多的表決權和最多的發言權。持股的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為:因持有股份而對公司具有控制權。
三、國有資產是什麼: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擁有的全部財產和財產權的總和。它們是國家所有權的對象。具體而言,國有資產包括國家依法或者權力取得和承認的財產,國有資本及其收入形成的財產,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劃撥資金形成的財產,形成的財產。為企業減稅、免稅、退稅,接受捐贈和國際援助形成的財產。
四、國有資產是國家依法擁有的、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它是國家擁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范疇,所以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

⑤ 控股股東應具備哪些條件

控股股東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⑥ 控股股東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二款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⑦ 控股股東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3、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⑧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8)2016國有股東成為控股股東擴展閱讀: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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