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個公司的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
公司忠實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指大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職員。
在保護小股東利益方面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大股東忠實義務」。在英美公司法上,對公司擁有受託者地位的大股東有忠實義務。
他們在執行公司的業務時應為公司利益誠實地履行其義務。當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沖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大股東的忠實義務的定位左右著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因而是契約性保護機制的核心條款。
其理論依據在於:首先,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支配權,通過支配權行使獲得了優越的地位,保持優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負忠實義務;其次,大股東通過支配權參與公司的經營,與董事、高級職員一樣有著受託者身份。小股東願意將錢投進來與大股東合作,這本身就是對大股東的信賴,因此大股東不應辜負這種信賴,當然應負忠實義務。
❷ 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權利有什麼不同嗎
原則上是沒什麼的。實際生活中大股東利用控股權控制公司,暗中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意義上,兩者有不同的作用。公司大股東可以擁有公司的經營權,在股東會上擁有更多話語權。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❸ 大股東和小股東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新修改的公司法雖然對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作了一些規定,但是許多規定仍然是很原則的。值得慶幸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地位,將原公司法中許多強制性規范改為「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❹ 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投票權 並購、關聯交易
❺ 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區別是,大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更多;大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比小股東更重;以及大股東的分紅更多,能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施加的影響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❻ 大股東和小股東可以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么
原則上是相同的。實際生活中大股東利用控股權控制公司,暗中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意義上,兩者有不同的作用。公司大股東可以擁有公司的經營權,在股東會上擁有更多話語權。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❼ 大小股東的權力怎麼區分
這種涉及股東權益的權力劃分,往往都是一種象徵意義,其實大股東己經掌握了絕對的控股權,把持了公司的絕對控制,而小股東往往只能有分紅和象徵性的參與投票權,是一種資本主義下的所謂公平形式。
❽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區別
法律分析: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主要區別:小股東的收益比較少;大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小股東卻不可以。無法左右股票的走勢,當然,小股東聯合起來是可以的,但是這種現象的發生時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東牽著小股東的鼻子走。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小股東無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損,要不然就是等待,換句話說就是套住。小股東所要考慮的就是只要存在差價,那就是有利潤,小股東比較靈活,隨時可以抽出資金,賺了可以及時地剎住,賠了可以及時地止損,但是大股東由於資金過於龐大,有的時候是很難從跌勢中回過身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