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注冊稅務師股權轉讓手續怎麼辦理
(一)傳統做法。
1.資產評估
提及作價公允性評估,人們立刻想到聘請資產評估公司,經其審核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需要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未來收益法等進行評定,其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有很大出入。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能充分發揮其鑒證職能,出具准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資產中沒有不動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無用武之地了,評估報告的准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的,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日的凈資產進行審驗確認。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賬面值基礎上扣減不良資產核銷、補提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再加上已核銷不良資產回收、沖回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等。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審定的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權轉讓的作價依據。但是,該凈資產審計是依據會計法規而非稅務制度進行的,故其不是股權轉讓稅務作價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規范提高。
納稅評估,除通常作為稅務稽查前的管理行為外,應擴大到企業或股東的自我評審領域,更應擴大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審核范疇。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除要求先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鑒證程序
(一)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定每股凈資產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基礎上,作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
2.按市場價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其市場價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股權轉讓價的估值調整。
3.純稅務性調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彌補虧損、已作過納稅調增但能在以後年度轉回扣除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作估算調增處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過納稅調減但要在以後年度納稅調增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要作估算調減處理。
(二)股權轉讓成本。
對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取其會計賬面值,應考慮可能存在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調整,必須是稅務性投資成本。
對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無賬只能通過查出資協議、章程、工商部門調取資料等方式進行確認。
(三)反避稅的審核。
對關聯性或經常性的股權轉讓,要特別關注其合理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四)出具審核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包括報告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清晰結論等要素的《股權轉讓價是否公允的稅務審核報告》。
(五)進行必要的事先性預約定價稅企約談。
(六)配合完成股權轉讓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報備、資金交割、個稅代扣等後續工作。
② 注冊房屋中介稅務問題!!!
個體戶:**房屋中介服務部
有限公司:**房地產營銷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房地產營銷、房屋經紀
個體和公司詳見:
第一、什麼是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怎麼辦理?個體工商戶應辦理哪件證件?
(一)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主要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已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夥經營三種組織形式。由於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進行登記注冊。
(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託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
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個人合夥經營的合夥協議書;
(5)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6)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收費標准:
依據國家工商局、財政部、物價局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每戶20元,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每戶每次10元;重新補(換)發營業執照的每次收費10元;營業執照副本,每個收取工本費3元;臨時營業執照,每戶收取登記費20元。
辦理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個體工商戶應辦理證件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國稅登記證
4、地稅登記證
5、章一套(公、財、私)
(四)個體工商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後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第二、什麼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怎樣辦理?有限公司應當辦理哪件證件?有限公司稅收?
(一)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人公司10萬,兩人以上公司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收費標准:
國家計委、財政部1999年10月20日 計價格[1999]1707號
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的,暫按注冊資金總額的0.8‰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暫按注冊資金總額的0.4‰收取。 副本每個10元。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三)有限公司辦理程序:
1.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2. 銀行開立驗資臨時帳戶存錢驗資;
3.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4. 刻章公司刻章;(公安局批準的企業)
5. 當地技術質量檢驗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 當地地方稅務局辦理地稅登記;
7. 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理國稅登記;
8. 銀行申請設立基本戶;
(四)有限公司應當辦理證件:
1、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國稅、地稅登記證(正、副)本
4、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驗資報告(企業留低)
6、公司章程一份
有限公司費用
1、核名費用30元
2、驗資費用1000元(按注冊資本收取。此為50萬以下)
3、工商注冊費0.08%(按注冊資本0.08%收取)
4、代碼證費108元
5、國、地稅100元
6、刻章600元(各地區有差異)
(五)有限公司一般應交的稅種如下:
1、企業一般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性質和經營業務來確定企業應繳納的稅種和稅率;
2、從事生產、銷售、修理修配的的企業一般要交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新設立的企業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工業年收入能達到100萬,商業年收入能達到180萬的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17%,可以抵扣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金;小規模工業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商業4%。增值稅在國稅申報繳納。
3、從事提供應稅勞務(餐飲、服務、廣告、運輸、咨詢等等)、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企業要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稅率根據行業不同,從3%到5%,個別的行業20%,如網吧等。營業稅在地稅繳納。
4、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利潤徵收的一種稅,基本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18%、27%。應納稅所得額(即稅務機關認可的利潤)在十萬以上33%的稅率,三萬以下18%稅率,三至十萬27%。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徵收方式:核定徵收與查帳徵收,查帳徵收是根據企業的申報的收入減去相關的成本、費用算出利潤後再根據利潤多少乘以相應的稅率,算出應納稅金。核定徵收就是不考慮你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直接用收入乘以一個固定比率(根據行業不同),得出的數就作為你的利潤,然後再根據多少,乘以相應稅率。核定徵收一般適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業。2002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在地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5、此外企業還交納一些附加稅和小稅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附加稅,只要交納了後者就要用交納數作為基數乘以相應稅率繳納附加稅。城建稅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不同,稅率分為7%(市區)5%(縣城鎮)1%(其他),教育費附加稅率是3%。小稅種包括印花稅、房產稅等,此外還要代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等。這些附加稅和小稅種都是在地稅交納
第三、個體工商戶與有限公司區別?
最主要是個體不需要注冊資本,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公司10萬)
(一)債務上的區別:
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相應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稅收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後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
而有限公司則是要求企業必須核算健全,要有帳,交稅也是根據企業自己申報的收入來交稅,有收入就交沒有就不交.
③ 如何進行股權轉讓凈資產審計
1、成本法,就是根據賬面價值評估,評估結果與賬面的數據不會有太大變化;
2、收益法,就是預測該公司未來幾年的現金流,然後根據一定的折現率折現;該種方法要求被評估單位要連續3年盈利;
3、市場法,就是在同行業中尋找相似的企業進行比較評估。
資產評估,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後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通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征稅工作,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涉稅中介機構股東比例擴展閱讀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並的情況,如企業兼並、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
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並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
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合並、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④ 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涉稅該怎樣算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20〕244號)規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根據國稅函〔2020〕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公司清算案件中債權人權利1、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案件當中人民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可在有關人員或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若上述成員違反《公司法》第190條規定的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更換清算組成員:(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更換申請權時,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包括:違反《公司法》190條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0條的股東禁止行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8條和149條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從事了禁止行為;執業律師違反《律師法》,被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業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被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喪失執業能力;或上述人員因其他死亡、失蹤等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清算組成員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應當依據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2、債權申報權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後,應當自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確認權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判決確認。4、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5、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的責任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分別規定了清算組及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清算的第三人等對公司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若有違反義務,應當承擔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1、清算組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清算組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律責任上述人員也稱清算義務人,其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3、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或發起人及其法律責任按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是股東或發起人的主要義務,但現實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司登記時仍然存在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情形,或依法應當分期繳納的注冊資本沒有按期繳納。注冊資本是公司的財產,因此,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承諾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的,承諾清算第三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償債責任。
⑤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台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⑥ 股權轉讓可否以評估作價作為稅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等文件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不公允轉讓股權行為進行調整。股權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往往要求企業提供中介鑒證報告,以證明其作價的公允性。本文對相關問題解析如下。
鑒證機構
(一)傳統做法。
資產評估
提及作價公允性評估,人們立刻想到聘請資產評估公司,經其審核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需要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未來收益法等進行評定,其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有很大出入。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能充分發揮其鑒證職能,出具准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資產中沒有不動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無用武之地了,評估報告的准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的,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日的凈資產進行審驗確認。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賬面值基礎上扣減不良資產核銷、補提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再加上已核銷不良資產回收、沖回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等。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審定的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權轉讓的作價依據。但是,該凈資產審計是依據會計法規而非稅務制度進行的,故其不是股權轉讓稅務作價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規范提高。
納稅評估,除通常作為稅務稽查前的管理行為外,應擴大到企業或股東的自我評審領域,更應擴大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審核范疇。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除要求先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鑒證程序
(一)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定每股凈資產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基礎上,作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
2.按市場價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其市場價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股權轉讓價的估值調整。
3.純稅務性調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彌補虧損、已作過納稅調增但能在以後年度轉回扣除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作估算調增處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過納稅調減但要在以後年度納稅調增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要作估算調減處理。
(二)股權轉讓成本。
對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取其會計賬面值,應考慮可能存在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調整,必須是稅務性投資成本。
對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無賬只能通過查出資協議、章程、工商部門調取資料等方式進行確認。
(三)反避稅的審核。
對關聯性或經常性的股權轉讓,要特別關注其合理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四)出具審核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包括報告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清晰結論等要素的《股權轉讓價是否公允的稅務審核報告》。
(五)進行必要的事先性預約定價稅企約談。
(六)配合完成股權轉讓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報備、資金交割、個稅代扣等後續工作。
⑦ 如何評估股權轉讓作價的公允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等文件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不公允轉讓股權行為進行調整。股權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往往要求企業提供中介鑒證報告,以證明其作價的公允性。本文對相關問題解析如下。
鑒證機構
(一)傳統做法。
1.資產評估
提及作價公允性評估,人們立刻想到聘請資產評估公司,經其審核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需要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未來收益法等進行評定,其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有很大出入。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能充分發揮其鑒證職能,出具准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資產中沒有不動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無用武之地了,評估報告的准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的,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日的凈資產進行審驗確認。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賬面值基礎上扣減不良資產核銷、補提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再加上已核銷不良資產回收、沖回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等。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審定的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權轉讓的作價依據。但是,該凈資產審計是依據會計法規而非稅務制度進行的,故其不是股權轉讓稅務作價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規范提高。
納稅評估,除通常作為稅務稽查前的管理行為外,應擴大到企業或股東的自我評審領域,更應擴大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審核范疇。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除要求先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鑒證程序
(一)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定每股凈資產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基礎上,作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
2.按市場價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其市場價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股權轉讓價的估值調整。
3.純稅務性調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彌補虧損、已作過納稅調增但能在以後年度轉回扣除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作估算調增處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過納稅調減但要在以後年度納稅調增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要作估算調減處理。
(二)股權轉讓成本。
對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取其會計賬面值,應考慮可能存在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調整,必須是稅務性投資成本。
對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無賬只能通過查出資協議、章程、工商部門調取資料等方式進行確認。
(三)反避稅的審核。
對關聯性或經常性的股權轉讓,要特別關注其合理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四)出具審核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包括報告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清晰結論等要素的《股權轉讓價是否公允的稅務審核報告》。
(五)進行必要的事先性預約定價稅企約談。
(六)配合完成股權轉讓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報備、資金交割、個稅代扣等後續工作。
⑧ 12月7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股權登記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⑨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幾個重點,難點問題
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常見問題解答:
1.問:《股權轉讓協議》中列明的轉讓價款低於實際付款會有什麼影響?
答:現實生活中,個人股東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平價、折價或低價轉讓,以此逃避或降低納稅(扣繳)義務等現象依然廣泛存在,稅務機關對於這種低價、平價或折價轉讓股權的行為會有所關注,並將根據具體情況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依法進行核定,根據核定後的價款差額進行征稅。對於不依法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轉讓方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實際上,稅務機關在核定的過程有諸多問題尚未解決。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這一規定中所稱的「凈資產」究竟是賬面凈資產還是經過評估的凈資產呢?對這一細節性的問題就沒有進行詳細的表述。再比如,《通知》要求把稅務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作為工商變更的前置條件,試圖以控制股東變更的方式來把控稅收。但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所以,《通知》中關於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程序的規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據,工商與稅務兩部門之間的對接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2.問:何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認定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問: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如何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問:出讓人不認可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怎麼辦?
答:如果納稅人(出讓人)不認可稅務機關採取的核定方法或核定結果,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給稅務機關,待認定屬實後,再另行核定。也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
盡管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有權進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實際上,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斷依據,同時由於股權作價的復雜性,稅務部門如何妥善地核定轉讓所得在實踐中有一定難度。
5.問:必須由股權出讓方去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可見,負有納稅義務的出讓方及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都可以去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6.問:將股權轉讓給直系親屬能否減免稅款?
答:對於直系親屬間的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稅,國務院財稅部門尚無明確規定。根據2014年《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該管理辦法明確界定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如果轉讓方計稅依據低至零,則屬於直系親屬間股權無償轉讓或贈予的情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盡管直系親屬間股權贈予不需要繳個稅,但納稅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作出了規定: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並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並留存復印件。
可見,對於直系親屬間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統籌安排。
7.問:養子女受讓股權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
答:屬於。根據《收養法》規定,養子與親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稅務機關允許低價轉讓股權,不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8.問:以股權對外投資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答:盡管以股權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交易,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股權對外投資屬於股權轉讓的范疇,應當繳稅。例如: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權合計作價1 00萬元投資到乙公司。假設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權的原值為10萬元,則該筆交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 00萬元-10萬元=90萬元(不計其他費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0萬元×20%=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