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的資金、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爭優勢的過程。
一般說來,企業重組有以下幾種方式:
(1)合並: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並成為C公司。
(2)兼並:企業兼並是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 ,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企業收購是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 (或股份)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 (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於出售或轉讓股權 ,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企業標購是指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 ,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企業剝離是指一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 )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
(7)分立:企業分立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股東 ,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一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
② 誰能告訴我國有企業的改制模式是什麼
以上市為目的的國有企業改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整體改制的模式
整體改制上市,一種方式是即將國有企業整體進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要求。此種模式適合於國有企業業務單一集中、資產難以有效分割的企業。
另一種方式是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吸收下屬已上市公司最終實現整體上市。
案例1:中國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中國銀行宣布,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整體改制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家持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依法行使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863.9億元人民幣,折1863.9億股。
此種改制模式的好處在於:杜絕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間有可能產生關聯交易,由於銀行的業務性質,公開信息披露會很困難,而整體改制並上市就可以避免這一問題。
案例2:TCL集團股份公司吸收合並其子公司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整體上市。
TCL集團股份公司是在原TCL集團有限公司基礎上,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TCL集團有限公司在整體變更上市前還擁有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採取了吸收合並的方式,由TCL集團股份公司向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東發行TCL集團股份公司一定數量的流通股新股作為吸收合並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價。每股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最終折為TCL集團股份公司流通股新股的股數按照相應的折股比例來確定。根據折股比例,TCL集團股份公司本次發行除了向社會公眾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流通股新股以外,還將向TCL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東換股發行流通股新股。最終TCL集團股份公司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和吸收合並的方式實現了整體上市。
2、分拆改制的模式
分拆改制將一個大的國有企業集團拿出下屬某塊業務的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改造後集團成為該股份制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這種模式在目前上市公司中比較普遍,一般國內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多選擇此種模式實現下屬子公司改制上市。
案例3:上海寶鋼集團公司部分改制,獨家發起設立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的前身為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寶山鋼鐵(集團)公司由上海寶山鋼鐵總廠於1993年更名而來。1998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吸收合並上海冶金控股(集團)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團)有限公司,並更名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寶鋼集團)。其改制方案為將寶鋼集團下屬的大部分生產經營性資產以及部分的生產輔助性資產全部投入到寶山鋼鐵股份公司里,另外也將寶鋼集團的一些生產職能性部門投入到股份公司里,從而使股份公司擁有完整生產工藝流程,以及完整的科研、生產、采購和銷售體系。最終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寶鋼集團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3、分立改制的形式
分立改制將一個大的國有企業分立成兩個獨立的公司,其中一個公司進行股份制重組上市。
案例4:上海石油化工總廠分立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上海石油化工總廠。根據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企業新體制的原則,原上海石油化工總廠進行了重組,完成了重組工作中有關資產、負債、人員的劃分、界定。重組後,原上海石油化工總廠的生產、輔助生產、經營、貿易、科技、管理部門和單位及相關資產和債務轉入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總廠未轉入本公司的建設、設計、機械製造、生活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和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及相關資產和債務歸屬改組中新設的中國石化(資訊 行情 論壇)上海金山實業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國石化總公司代表國家持股,行使國家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中國石化上海金山實業公司是中國石化的全資子公司,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因此,原上海石油化工總廠取消法人獨立地位,分立出兩個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化上海金山實業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4、聯合改制的形式
聯合改制是幾個國有企業聯合起來新組建一個股份制公司進行聯合重組上市。這種模式比較適合於一些規模不大、業務相近又想上市的國有企業。
案例5:多家公司共同出資發起設立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主發起人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是原紡織工業部(現國家紡織工業局)聯合對外經貿部和交通銀行總行共同創辦, 於1992年經國家經貿委批准設立的一家注冊於上海浦東新區的綜合型集團公司。1996年底及1997年初,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先後與江蘇行星機械集團公司、山東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山東濰坊拖拉機集團總公司、山東光明機器廠、山東壽光聚寶農用車輛總廠,合資組建由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無錫華源行星動力有限公司(簡稱"行星")、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簡稱"萊動")、山東濰坊華源拖拉機有限公司(簡稱"濰拖")、山東華源光明機器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光明")、山東壽光華源聚寶農用車有限公司(簡稱"聚寶")。此外,1997年4月,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又將其與中國紡織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合資組建的上海華源科學技術有限公司,改為上海華源機械動力進出口有限公司。
1998年2月16日,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行星機械集團公司、山東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山東光明機器廠、山東壽光聚寶農用車輛總廠、山東濰坊拖拉機集團總公司、山東拖拉機廠、中國紡織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中國農業機械總公司、機械工業部上海內燃機研究所及機械工業部第四設計研究院十一家企事業單位為發起人,將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六家機械企業--行星、萊動、濰拖、光明、聚寶、機械進出口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山東拖拉機廠中馬力拖拉機生產經營主體部分全部資產和負債,以及中國農業機械總公司、機械工業部上海內燃機研究所和機械工業部第四設計研究院的部分資產折價入股,發起設立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海外紅籌公司的形式
紅籌上市是指公司注冊在境外,通常在開曼(Cayman)、百慕大(Bermuda)或英屬處女群島(也稱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地,適用當地法律和會計制度,但公司主要資產和業務均在中國大陸。對投資者發行股票並且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結束後,所有股票都可以上市流通。
案例6:新網通公司以"紅籌公司"模式上市
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網通)是由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國有通信運營企業集團。2004年10月18日,網通公司向美國證交所提交的招股說明書被正式發布。據招股說明書顯示,網通計劃將於2004年11月16日、17日分別在紐約、香港股市上市交易。中國網通的上市公司主體是在網通香港公司的基礎上注資建立的,網通為上市公司注入北方6省、南方2省、國際分公司和亞洲網通公司的業務,就是所謂(6+2+2)。
此種改制方案的好處在於:因為紅籌模式的上市主體是在港注冊的香港公司,可以有效解決網通外資股份問題,使得其股東新聞集團、高盛等國際投資人得以保全,避免為清退外資股東、購買其股份而支付龐大資金,而如果選擇H股模式的上市方式,其上市主體為國內注冊的公司,難以進行上述操作。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總結
大型國有企業改制,其模式選擇要適應市場化的要求和水平。
大型國有企業改制的模式應是多樣化的,這一方面是由這些企業的發展狀況決定的,另一方面是與資本市場的狀況相適應的。即使在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也呈現出多層次性,既有證券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還有產權交易市場等。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的模式選擇提供了多種可能性。如何有效利用資本市場體系,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發現更加有效的模式,是改制獲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對於大型國有企業來說,選擇改制模式,就是為了找到適應企業特點和管理水平,並能使企業在改制後更有效率地發展的企業制度。因此,准確判斷企業和市場的狀況,正確分析可供選擇的改制模式,就顯得十分重要。
就近期而言,國有企業整體改制上市的模式比較符合當前的政策指向和時代發展的要求。
③ 資產重組有哪些方式
資產重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置換。
1,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力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2,目前在國內所使用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早已被約定俗成為一個邊界模糊、表述一切與上市公司重大非經營性或非正常性變化的總稱。
3,雖然在重組實踐中會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規范,但使用的名稱仍然極不統一,隨意性較大,列舉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點混亂,這些都為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敞開了較大的口子。
4,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5,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具體工作有:
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
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實現資產重組會帶來以下幾個好處
1提高資本利潤率
2避免同業競爭
3減少關聯交易
4把不宜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
什麼樣的公司適合進行資產重組
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④ 什麼是國有企業重組
國有企業重組是對國有企業的資金、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爭優勢的過程。
企業重組貫穿於企業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4)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資本重組有擴展閱讀:
企業在重組的同時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以確保企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這樣有利於企業的全面發展。
1、合法性原則
在涉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其他物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
以及購銷、租賃、承包、借貸、運輸、委託、僱傭、技術、保險等各種債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時,毫無疑問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無數來自國家的、部門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風險。
2、合理性原則
在組合各種資產、人員等要素的過程中效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穩定性。只有穩定銜接的基礎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誠信原則。只有誠信地履行並購協議,才能讓重新組合的各個股東和雇員對新的環境樹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則
所有的步驟和程序應當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條件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創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
4、全面性原則
要切實處理好中國企業的九大關系——黨、政、群、人、財、物、產、供、銷,才能不留後遺症,否則,後患無窮。
⑤ 企業資產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
一、內部重組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
二、外部重組,是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並)、互換等形式配置優良資產。外部重組的方式如下:
1.收購兼並。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並。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5.其他方式。一般有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並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並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⑥ 資產重組模式的模式
(1)國有企業公司制改組中的資產重組
國有企業改革必然伴隨著大規模的資產重組。1984年以來,國有企業改革由放權讓利、經營承包責任制,發展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新階段。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就是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制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資產重組過程。無論是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的股份公司,還是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都不可避免對原有企業的資產進行剝離和重新組合。
我國企業股份制改組經過數年的試點,上市企業資產重組探索出四種行之有效的模式。這四種模式分別是:
第一,整體改組模式。整體改組模式是指本企業以整體資產進行重組,並將比較小的非經營性資產不予剝離而改組設立新的法人實體,原有企業解散。這種模式一般適用於新建企業或「企業辦社會現象」較輕的企業。採用這種模式,企業不需要對其資產進行剝離,並聯交易少,重組過程較為簡單,重組時間較短;但是企業在重組時不能剝離不產生效益或效益低下的資產,不能裁減冗員輕裝上陣,這是整體改組模式最大的弊端,仍可能存在國有資產的潛在流失。
第二,整體改組分立模式。整體改組分立模式是上市公司最為常見的模式,主要有兩種形式。包括「一分為二」重組模式(原本企業法人解散型)即原企業經過重組後已分為兩個或多個法人,原法人消亡,但新法人仍然屬於原所有者。另一種是主體重組模式(原企業法人保留型)。這一類型從原企業重組中拿出生產經營性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成上市公司;其餘非生產性資產作為全資子公司隸屬於改組的控股公司。
「一分為二」重組模式是指將被改組企業的專業生產經營管理系統與原企業的其它部門和分離,這種模式的弊端在於:由於需要進行剝離,而且比較和判斷有些部門是否剝離通常有一定的難度和協調工作,重組的難度加大,重組的時間拉長,多方面的剝離表現為不同實體的職工的既得利益和潛在利益的判別多數職工不願到非上市部分,容易產生職工對重組的沖突;盡管是「一分為二」,上市公司與非上市部分之間將存在產品、服務等多方面的關聯交易,這些關聯交易處理比較復雜,可能會影響其他股東權益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一般來說,如果國有企業「企業辦社會」的內容比較多且效益低,或輔助性生產系統數量大且效益低,或企業的生產性系統有較大量的效益低的資產,則可選擇「一分為二」重組上市模式。因為如把大量創利水平低落甚至虧損的資產納入股份有限公司,會導致凈資產利潤率,每股稅後利潤極低,上市籌資缺乏吸引力,也可能導致資產評估時人為減少資產數量,使國有資產人為流失。
主體重組模式是指將被改組企業的專業生產經營系統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增資擴股上市,原企業變成控股公司,原企業專業生產經營系統改組為控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其它形式)的重組模式。這一模式與「一分為二」重組上市關鍵的區別就在於原企業保留法人地位,成為控股公司。
除具有「一分為二」重組上市的基本優點外,主體重組模式由於將原企業作為集團控股公司,有利於企業以整個集團利益為出發點,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部分矛盾可以在集團內部得以協調處理:有利於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整,將一定數量負債轉移到控股公司,或與控股公司實行資產轉換,以獲得良好的贏利能力,保持配股資格,獲取較高的配股價。否則,如上市公司因業績不理想失去配股融資資格或摘牌,將是資源的極大浪費。但不容忽視的是,由於集團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相互重合,經營者沒有來自出資者的壓力,缺乏有效監督;涉及的關聯交易比在「一分為二」重組上市模式下更為復雜,上市後的信息也將更加復雜麻煩;上市部分可能在控股公司的「濃濃父愛」下缺乏市場化的動力。
第三,新建聚合重組模式。是指企業以一定比例資產和業務進行重組,設立一個法人實體。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集團企業且集團企業中的生產性企業與非生產性企業界限較為清楚。
新建聚合重組模式是指在被改組企業的集團公司和下屬公司重新設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調整集團內部資產結構,根據一定原則把適量資產(主要指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屬機構)集聚在新股份公司中,再以此為增資擴股,發行股票和上市的重組模式。這一模式的重組主體多為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的大型企業集團,重組對象為數人有一定關聯性的下屬企業(如屬同一行業),新設的股份公司成為專業管理的控股公司。
新建聚合重組模式涉及的是集團內部資產的結構調整,重組難度又不大,重組時間也不需很長,可以克服集團公司太大,而下屬企業又太小的矛盾;構造出的股份公司結構合理,規模適中,增強了集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新建股份公司重組上市,成為整個集團公司吸收社會資金的組織載體,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使集團能以較小的資本投入控制較大規模的資產動作。
第四,共同重組模式。共同重組模式是指多個企業,以其部分資產、業務、資金債權,共同設立一個新的法人實體,其中的一個或兩個企業在新實體中佔有較大的份額。這一模式在上市公司極少運用,但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各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採用。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是一項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步驟之一。同樣,國有企業改組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對原有企業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以實現企業資產結構合理化的目的。
股份制改造之所以成為目前條件下我國企業資產重組最易操作的方式,主要原因在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組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把符合條件的企業盡可能改組為多元投資主體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已經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通過資產重組,引入新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可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將成為今後一段時間內國有企業改革「重頭戲」。相應地,各級政府將會制訂各項措施和政策以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其他資產重組方式相比較而言,股份制改組這種方式的體制和政策障礙較少,因而也就最易於操作。當然,公司制改組在某種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外部條件的約束。
(2)兼並、合並和收購重組
兼並與收購是市場經濟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兼並的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的方式重組,重組後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合並是指重組以後,原有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組成一個新公司。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和資產,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往往同時進行,成為購並。
企業購並作為資產重組的重要杠桿,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與企業自身積累方式相比企業購並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二是有利於減少生產同一產品的行業內的過度競爭。三是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兼並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四是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產品,淘汰無前途、無市場的產品,加快支柱產業的形成,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五是通過債務重組和增加資本金,實現資本的優化。
由於上述作用,企業兼並與收購成為市場經濟中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和優化組合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為什麼企業兼並收購不能成為我國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呢。理由是,企業購並作為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及產生有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而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完善反過來對企業購並發展起推動作用。因此,企業購並所依存社會經濟環境是否完善,在深層次上制約著企業購並自身機制的發育和成長。企業購並所依存的社會經濟條件包括:
一是健全的市場體制和機制,主要包括以為導向配置資源、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健全的市場機制;
二是健全的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企業購並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購並的市場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環境為保障。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企業並購必然帶來人員重新安置問題,要求有完善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後盾,否則,企業並購就難以進行。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等內容。除此之外,企業兼並收購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從我國目前來看,企業並購發展所需的上述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很發達,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不健全,特別是企業並購所依託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企業並購所需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可見,企業並購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這從根本上制約我國企業兼並活動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現階段利用企業兼並進行資產重組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礙和阻力,既有體制上的障礙,又有政策(如財稅、金融、人事、勞動政策)障礙;既有經濟因素障礙,又有非經濟因素(如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障礙。這些障礙因素決定了企業兼並收購在目前不可能成為我國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然而,並購會在經濟周期的低谷中呈現一片繁榮。2008年12月9日,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可以說是幫助國內企業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手段,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新增了又一金融引擎。目前,不少企業在全球金融海嘯中慘淡經營甚至瀕臨倒閉,同時,很多擬並購擴張的企業也因資金問題而焦慮,並購貸款的推出正好為其提供了融資渠道。資產重組和並購是短期內快速提升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途徑,而重組並購後的贏利預期將給市場無限的想像空間。2009年註定是並購重組興起的一年。世界並購史表明,大型並購浪潮往往先於經濟復甦而興起,而各國貨幣政策正無限接近零利率,資產和資源價格也為並購提供了絕佳的歷史機遇。
(3)破產重組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第一,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第二,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第三,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並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並,少破產。」
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難點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產權理順難。國有企業破產涉及到由誰來批准決定,誰來申請,誰來承擔經濟風險與損失,清償給誰的問題。而國有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資產變現難。目前,我國資產變現的經濟條件還不完備,拍賣行業剛剛起步,中介機構不健全,使得破產資產拍賣變現不方便、不規范。
三是職工分流難。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便成為一個重大難題,這是當前制約我國破產制度實施的關鍵因素。四是法制規范難。目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健全,很多方面無法可依,有的則有法不依,以令代法,如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結構組成、破產程度的確定、法律文件的生效條件、文書的形式諸方面都很不規范,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為破產逃債留下了缺口。由於上述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
⑦ 國企改革的模式有哪些
宏觀上,國企改制分為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
微觀上,國企改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以國有資本存在形態劃分的改制模式:國有資本控股模式、國有資本參股模式、國有資本退出模式。
2、以企業改制范圍劃分的改制模式:整體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並改制模式。
3、以參股主體劃分的改制模式:員工持股模式、管理層持股模式、外資持股模式、民營資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
4、以企業改制階段劃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體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組改制模式、先重組後改制模式、先改制後合資模式等。
5、以重組方式劃分的改制模式:資產重組改制模式、債務重組改制模式、破產重組改制模式等。
上述改制模式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單獨適用,也可組合適用。
⑧ 企業重組有哪幾種方式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
1、合並 :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並成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 ,合並各方解散。
2、兼並: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 ,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 :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 (或股份 )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 (或稱資產收購 )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 (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 )由於出售或轉讓股權 ,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是指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 ,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指一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 (獨立部門或生產線 )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
7、分立: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股東 ,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一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剝離往往是指將國有企業非經營資產或非主營資產 ,以無償劃撥的方式 ,與企業經營資產或主營資產分離的過程。通過資產剝離 ,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實體 ,而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立是剝離的形式之一。
8、破產: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 ,不能扭虧為盈 ,並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一種企業失敗。企業失敗可分為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兩種類型。財務失敗又分為技術上無力償債和破產。破產是財務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改制中的破產 ,實際上是企業改組的法律程序 ,也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