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什麼
法律分析: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二是間接限制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Ⅱ 大股東沒有實繳,小股東實繳,表決權怎樣劃分
摘要 一、未實繳與實繳區別如下:
Ⅲ 股東投票權類型分為哪些
法律分析:股東的投票權是指股東對於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有權通過召開股東會投票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通過。與股東投票權相關的核心法律問題是股東對什麼樣的事項有投票權,即如何界定股東有投票權的公司重大事項。現代公司管理制度的一個特點是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從而實現公司由職業董事或經理人進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外,其他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公司經營意思決策都由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小股東投票權擴展閱讀: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
小股東被排擠出決策層、管理層而且被剝奪「知情權」及救濟。
根據《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組成。它們的職能分別是:
股東會是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都應由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經營決策及管理活動。
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可以檢查公司財務,並對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的合法性及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經理負責日常的經營活動。
但是,《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董事會的組成雖無強制規定,但基本上由大股東組成,小股東進不了董事會。
而董事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決定公司生死的大權,這就必然導致董事會成為實際上的最高權利機構,而真正的股東會卻被架空。
甚至股東、董事、經理三者合一亦不乏其人。監事會按照規定也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實務中民營企業中鮮有如此的做法),既然是股東代表,則自然由大股東充當。因此,往往地,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均為大股東或者由大股東「玩弄於股掌之間」。
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對1995年到1996年間發生的股東訴訟的調查,大約67%的案件是因起訴者被排擠出管理層所致。
在小股東無法直接進入公司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前提條件下,小股東只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知曉公司的運營情況。
然而,由於小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兼以有限公司的封閉性,使得股東在獲得期待利益的過程中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實現必然陷入極大的風險中。
只有當股東准確及時地知曉公司或董事的經營信息,即具有充分的「知情權」,才可能防止董事會損害股東的行為發生,以及於事後及時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從而保障自己的預期利益的實現。
《公司法》的立法在這方面的缺陷,無法保證小股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現行《公司法》在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方面唯有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第176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事實上,公司法的立法中並沒有「知情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是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報告資料、帳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
股東的知情權應該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
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175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供股東查閱的財務會計報告僅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及利潤分配表。人民法院在實務中,也大多判令支持原告僅限於前述范圍內查閱會計資料。
從世界的角度來看,英國1985年公司法中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董事會報告及審計人的報告;
美國《示範公司法》修訂本中規定一家公司應向它的股東提供年度的財務陳述書,以及有關聯公司的交易記錄。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董事會為股東查閱而准備的,而非原始的帳簿書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董事不正當經營行為之有無,故有股東帳簿查閱權之必要。
帳簿查閱權,指股東查閱公司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會計帳簿、會計資料和有關記錄)的權利。可以說,可查閱的帳簿范圍越廣,股東就能得到更充分、更真實的公司經營信息。
因此,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帳簿以及製作會計(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表、電文等),尚應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監事會會議記錄均屬於查閱范圍。
帳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會計原始憑證等相關帳簿記錄,不光對股東的投資策略產生影響,也便於股東對公司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Ⅳ 小股東權利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1、知情權。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4、行使優先購買權。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Ⅵ 投票權類型有哪些
答:您好,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成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除此之外,股東權還可以分為比例性權利和非比例性權利等。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成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一、自益權和共益權
自益權指的是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比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共益權指的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是客觀上是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比如表決權,查閱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
自益權主要指的是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指的是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是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成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指的是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是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它又叫不可剝奪權;非固有權指的是可以依照章程或者是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固有權往往是和股東的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比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因而,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是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二、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指的是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指的是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可以享有臨時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的,既可以是股東一份亦可以是數人共同去做。法律設置少數股東權的目的在於防止股份多數決的濫用,從而保護中小股東。
Ⅶ 法律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權的規定:由股東按照出資的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Ⅷ 怎樣維護小股東的權益(3)
三、確保小股東表決權的實際影響力 1、累積投票權。 累積投票權有其特點,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時,股東的投票權按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舉董事和監事人數的積計算,這樣小股東可以把自己的選票累積起來,集中到一個候選人身上,那麼小股東的代表也可能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權利。累積投票制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也在章程中規定了小股東的該項權利,從人事制度上,設計表決權的控制機制,從董事會內部對董事直接進行監督,以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2、完善小股東的委託投票權。 委託投票制指股東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08條規定了委託投票制,但過於簡單。該制度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在前不久的五糧液分配方案表決事件中得以證明,小股東不滿意上市公司的分配預案,委託專業公司代行股東權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但我國現實中,委託代理制被大股東用作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國際上近來對此採取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義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 3、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傳統公司法,原則上都規定一股一權,但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操縱公司事務,許多國家規定,對超過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東的表決權予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具體規定限制辦法。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法律規定,在股東大會上,掌握超過公司股份40%的股東,其超過的股份喪失表決權。我國的《公司法》對大股東的表決權沒有作出具體限制,應酌情修改。 4、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已建立了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如德國、荷蘭、台灣的股東協會或小股東保護協會等,這些機構代表或組織小股東行使權利,可以降低他們行使權利的成本。具體職責有:其一,代表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其二,代表和組織小股東行使訴訟權及其他救濟權,為小股東尋求救濟提供組織和援助;其三,為小股東提供有關參與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的咨詢;其四,向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建議。 四、賦予收購方或受讓方強制要約和同股同價的義務。 強制要約方式是指一公司收購另一公司的股份且持有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因為在公司購並中,收購者為了節約成本,常私下與一些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價格收購他們手中的股份,而不向小股東發出要約,使小股東喪失以較高價格出售自己股份的機會。另外,對小股東來說,還存在著公司被購並後其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我國採取了強制要約制度,新頒布的《證券法》第81條規定,當收購者持有30%股份時,仍繼續收購的,應向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免除要約義務的除外。筆者認為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也應適用該規定,以維護非上市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同股同價是指購並者在收購目標公司股票時,因某種原因,可能引發目標公司股東爭相出售股票,導致股票大幅下跌,損害小股東利益。購並者應對目標公司股票,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持有的股票,應一視同仁,以保護小股東利益。
Ⅸ 三個股東,股份50%,股份45%,小股東占股5%,是占股50%的表決權大還是另外兩個股東的表決權大
如果沒有「同股不同權」的《章程》規定。
大股東的50%=二股東的45%+小股東的5%表決權一致。
這樣的三方股權架構,也是容易出現二、三股東合夥與大股東對抗的可能性。
但是對於由董事會所表決的事務,三個股東無論股份多少,均為董事,表決時:大股東=二股東=三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