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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減持股份達到1

發布時間:2022-05-21 07:45:39

Ⅰ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Ⅱ 股改後,大股東減持超過1%,不公告,違規否

未達披露上限,不違規。
大股東減持相關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Ⅲ 限售存量股份一個月內通過競價交易系統累計減持超過了百分之一,是否需要信息披露期間能否繼續交易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在任意的連續30天內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另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Ⅳ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4)控股股東減持股份達到1擴展閱讀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持

Ⅳ 股東減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須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深交所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Ⅵ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部分規定:
對象:大股東(控股股東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特定股東(除大股東以外,減持公司IPO前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
時間限制: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
減持比例:集中競價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大宗交易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協議轉讓減持中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信息披露:大股東、董監高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時間區間內,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在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減持時間區間屆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

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Ⅷ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Ⅸ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來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自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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