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黨員20個不準內容
1、不準索取、接受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及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2. 黨員幹部十不準內容
法律分析:1、不準索取、接受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3.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規定了8個禁止52個不準正確嗎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並沒有規定8個禁止和52個不準。《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3)不準違反規定擁有的股份擴展閱讀:
兩准則四條例:
兩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四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對領導幹部而言,良好家風既是砥礪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禦貪腐的防火牆。市紀委機關、市婦聯聯合向全市領導幹部家庭發出倡議:樹清廉家風,創文明家庭。
管好自己的心,守住廉潔家門。我們倡導健康向上的生活態度,提倡科學適度的消費理念,不盲目攀比,不隨波逐流,常懷知足感,常除非分念,抵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家庭成員要自覺支持和協助領導幹部,共同堅守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管好家人的行,守住廉潔底線。我們倡導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圍,提倡廉潔齊家的家庭風氣,常吹廉政耳邊風,常敲廉政枕邊鍾,當好廉管家,做前途上的同路人、生活上的貼心人、作風上的監督人。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旗幟鮮明地將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列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先鋒隊,黨員幹部在家風的道德標准上應該高於普通群眾,領導幹部應該高於普通黨員幹部。
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要模範地遵守黨紀和國法,堅守從政道德,做到忠誠干凈擔當;要正確對待權力和責任,養成在監督環境中工作、在紀法軌道上用權的習慣。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4. 廉政准則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擁有什麼股份和證券
廉政准則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和證券
5. 廉政准則的52個不準分別是
《廉政准則》52個不準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八: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九、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十、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二、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十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十五、不準私存私放公款本項是關於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十六、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十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十八、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十九、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二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二十一、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十二、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二十三、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二十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二十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二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二十八、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二十九、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三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十一、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二、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三十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十五、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三十六、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十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十九、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四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四十二、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四十三、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四十四、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十五、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四十六、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四十七、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四十八、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四十九、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五十、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十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6. 中國共產黨員幹部的「八不準」是什麼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實施與監督: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7. 廉政准則工幾條幾不準
《廉政准則》52個「不準」: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八: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九、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十、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二、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十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十五、不準私存私放公款本項是關於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十六、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十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十八、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十九、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二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二十一、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十二、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二十三、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二十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二十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二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二十八、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二十九、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三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十一、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二、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三十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十五、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三十六、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十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十九、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四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四十二、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四十三、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四十四、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十五、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四十六、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四十七、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四十八、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四十九、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五十、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十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8. 中紀委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9. 「8個方面禁止」和「52個不準」內容是什麼
一、「八個禁止」:
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二、「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取、接受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及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10. 公職人員經商違反了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