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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擔任上市公司證券代表

發布時間:2022-05-23 15:18:24

㈠ 律師能擔任證券負責人嗎本人有律師執業資格證和證券從業資格證,打算開證券公司營業部,可以擔任負責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㈡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為企業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2)律師能否擔任上市公司證券代表擴展閱讀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㈢ 律師可以成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嗎

可以,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
法律分析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我做了兩年法務,現在有一家擬上市公司讓我去做證券事務代表。工資待遇方面比法務高了不少。不知道該不該

建議選擇證券事務代表工作。
證券事務代表為上市公司必須崗位,隸屬於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職責范圍多同董事會秘書。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證券事務代表因工作的重要性及專業性要求不低於董事會秘書,薪酬水平一般參照中層領導崗位確定。因相關崗位專業性極強,人才稀缺,部分企業對有經驗的證券事務代表採取薪酬+股權的方式確定薪酬標准。另外,因企業對自己的證券事務代表培養周期長,證券事務代表在履職過程中會接觸到公司大量關鍵的商業秘密,而這些商業秘密往往是致命的,為保持這一崗位的穩定性,企業都會給予證券事務代表較高的薪酬。

㈤ 證券發行與上市中,律師可以做哪些法律服務,怎麼做相關規定有哪些

證券發行與上市中必須委託律師,而且必須是專業的律師才能夠勝任這一項工作。

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律師可以為企業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主要為企業提供日常法律咨詢、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制定規定製度,提供日常法律培訓,發律師函等。

二、為公司上市、股票發行、股東年會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為其他重要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參與企業重要交易談判,盡職調查、提供法律意見。

四、當企業發生糾紛時,代理案件參加談判、調解、訴訟或者仲裁活動(包括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等)。

五、對企業進行合規性審查,避免刑事風險,這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但是最重要的方面。

律師日常工作注意

律師在具體履行委託代理合同的過程中要在思想意識方面有個深刻的認識,才能做到嚴格履行合同,防止失職行為的出現,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出現。

委託代理合同規定得越詳細越好。這樣能夠防止糾紛的發生。有的律師事務所規定的委託代理合同,權利義務失衡,認為規定的律師所的權利越多,委託人的權利越少,就對律師所越有利。

㈥ 律師可以做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嗎

法律沒有規定它能不能,根據現行法律,這應該是可能的。只是律師的投資行為,不受法律限制。但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擔任公司職務,不得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我國律師不能成為公司法人。律師不得從事第二職業。由於律師所從事的行業比較特殊,禁止律師擔任公司法人也是為了規避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

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減輕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應當保守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透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密。律師作為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代言人,可以通過請求權來保障人權,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

㈦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要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准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㈧ 律所的律師不足20人,能否從事上市業務要求 是否有硬性禁止規定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製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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