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應收賬款與債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一、應收賬款是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二、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三、債權包括應收賬款,而應收賬款只是債權的一部分。會計上的債權還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及應收補貼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B. 應收賬款因未主張而導致損失屬於股東濫用權利嗎
屬於。
公司應收賬款不能作為股東出資。股東可以出資的有貨幣,實物以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收賬款屬於企業債權。不屬於貨幣及非貨幣資產,不屬於股東出資的范圍。
C. 應收賬款與債權有什麼區別拜託各位大神
債權包括應收賬款,而應收賬款只是債權的一部分。會計上的債權還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及應收補貼款等。
D. 與股東有應收賬款往來的情況下清算能抵消實收之本么
不可以,因為如果有其他債權人存在的話,這樣的抵消方式使得股東獲得的償付與其他債權人的償付比例不一致,違背了公平償付的原則。
E. 什麼是應收股東款
應收股東款就是成立公司注資時的用語。例如注冊公司時,股東認繳100萬,則這100萬就叫應收股東款。另外會計中是只有應收賬款,沒有應收股東款這個科目的。
拓展資料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
(一)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F. 應收賬款屬不屬於債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除了債券還有什麼
1、應收賬款屬於債權投資,與之相對應的是股權投資。
2、債權投資除了債券形式,類似銀行貸款、民間借貸等都是債權形式的投資。
補充:股權投資都是以入股的形式,投資者成為投資標的公司的股東,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為股東關系;債權投資雙方都是以債權債務關系體現。往往股權投資與投資標的企業的經營掛鉤,債權投資與經營無關,利息一般都是借款合同中約定好的。
G. 應收賬款屬於債權嗎
法律分析:應收賬款屬於債權的一種。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行為,應向購貨單位或服務接受單位收取的款項。應收賬款包括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應從購貨方或接收方收取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增值稅以及代墊包裝費、運雜費等。債權是因合同、侵權等行為,所產生的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應收股利等款項統統都歸屬於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H. 應收賬款債權已過訴訟時效,還能夠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嗎
提是可以提,但實際操作不了吧。
比如你說要求某公司償還欠款,某股東在出資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但如果對你的債權都沒有強制力,那麼對股東的出資又怎麼強制?個人覺得實際操作不好搞。
除非你能先讓公司重新確定債權,那就不同了。
I. 企業注銷後應收賬款可以轉給股東嗎
企業注銷後的應收賬款可以轉給股東,這主要涉及到企業注銷債權債務能否轉給股東承擔的問題,而這一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在注銷清算時,與債權人和股東協商同意的,可以將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股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根據以上規定,對於應收賬款的處理,一是是加大清收力度,在清算期追回來,二是是對可能形成壞賬損失的要取得充分的證據,履行程序處理。三是對能夠收回的應收賬款,在清算股權時轉給股東,抵應退回的實收資本。
公司注銷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