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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誓詞

發布時間:2022-05-24 17:39:53

❶ 辛亥革命的內容,做手抄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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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辛亥革命

內容摘要:中國歷史的發展充分說明,唯有民主革命,才是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奴役、封建主義專制和國家貧窮落後,使中華民族走向獨立、民主和富強的必由之路。毛澤東說過,「中國反帝反封建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正規地說起來,是從孫中山先生開始的」。辛亥革命是中國歷史上最偉大的事件之一,它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推翻了皇帝,結束了中國二千餘年的專制統治,而是為中國傳統社會劃了一個句號,使19世紀中葉開始被迫進入近代的中國相對說來拋卻了舊傳統的束縛,為中國現代化的進程開辟了一條通路。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
關鍵字:辛亥革命 歷史背景 經過 重要意義

近代中國由舊民主主義革命向新民主主義革命發展是一個完整的過程,。一切為中國獨立、民主、富強而奮斗犧牲的烈士都永垂不朽,一切為中國革命作出過貢獻的人都受到人民的崇敬和懷念。辛亥革命是中國舊民主主義革命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長期以來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清朝政府郁積著的憤怒和仇恨的大爆發。毛澤東說過:「中國反帝反封建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正規地說起來,是從孫中山開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結束了中國的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國,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劃時代的偉大事件。作為一次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辛亥革命雖然最後失敗了,但它的歷史功績是永存的。
一、辛亥革命所處的歷史背景
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一步一步地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資本帝國主義侵略的加深和封建壓迫的加重,使中國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日趨激化,中國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運動因而不斷高漲。中國人民為了國家的獨立、民主、富強,用了整整一個世紀的時間,進行前仆後繼,英勇不屈的斗爭。在革命斗爭中,一個階段接著一個階段,每個階段又充滿著勝利和失敗,前進和暫時的後退。近代中國由舊民主主義革命向新民主主義革命發展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前一階段是後一階段的准備,後一階段是前一階段的繼續和發展。一切為中國獨立、民主、富強而奮斗犧牲的烈士都永垂不朽,一切為中國革命作出過貢獻的人都受到人民的崇敬和懷念。
近代中國革命的歷史豐富多彩,可歌可泣。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國農民階級為了反抗清朝封建專制的殘酷統治和資本—帝國主義的侵略,進行了不屈不撓的斗爭,這些斗爭的高峰,是太平天國農民戰爭和義和團運動。19世紀80—90年代,中國年輕的資產階級,在深重的民族危機面前,不得不倉促地走上歷史舞台,勇敢地領導了救亡運動——發動了戊戌維新運動。但這些斗爭都沒有避免失敗的結局。中國歷史的發展充分說明,在資本—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強大壓迫下,舊式的中國農民戰爭和資產階級改良運動,都不能挽救中國的民族危機。只有通過革命,打碎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人民的枷鎖,才能取得民族的獨立,也只有沖垮封建主義的桎梏,才能開拓社會發展的道路。民主革命,唯有民主革命,才是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奴役、封建主義專制和國家貧窮落後,使中華民族走向獨立、民主和富強的必由之路。
中國的民主革命分舊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兩個階段。辛亥革命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反帝反封建斗爭的繼續和發展,但它又不同於此前中國歷史上任何一次革命,它是在中國出現了新的社會經濟——資本主義經濟和新的社會階級——民族資產階級的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因此,資產階級成為當時社會的主導力量。民族資產階級下層領導的辛亥革命不僅提出用一種新的生產方式去替代舊的生產方式,而且還要用一種新的社會制度——民主共和制度去代替封建專制主義制度,所以它具有更新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重大意義。
二、辛亥革命的經過
1911年(清宣統三年)中國爆發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因該年以干支計為辛亥年,故名。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國主義侵略進一步加深、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初步成長的基礎上發生的。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專制統治,挽救民族危亡,爭取國家的獨立、民主和富強。領導這次革命的是中國資產階級的政黨 同盟會 及其領袖 孫中山 。這次革命結束了中國長達2000年之久的君主專制制度,是一次偉大的革命運動。
1、革命的准備
1894年11月(光緒二十年十月),孫中山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 。1895年2月,孫中山在香港建立興中會總部,規定誓詞為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建立合眾政府,鮮明地提出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第一個綱領。興中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開始。
20世紀初,留日學生創辦的刊物首先出現排滿字樣,有的刊物明確主張顛覆清政府。1903年,東京留學界思想愈益活躍,宣傳民族主義、民權學說的刊物相繼出版。上海知識界也出現了新氣象,公開倡言革命。組織革命團體,是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03年11月,黃興建立華興會。以後,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為會長的光復會,江蘇、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團體。
1905年7月,孫中山、黃興、 陳天華 等70餘人在東京集會,決定成立中國同盟會,作為全國的革命領導中心。興中會、華興會、光復會以及其他小團體的成員陸續加入。8月中旬,孫中山在留學生歡迎會上發表了《中國應建設共和國》的演說。同月20日,同盟會召開成立大會,孫中山被推為總理,黃興被推為執行部庶務,會議確定了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的16字綱領。11月,同盟會機關報《民報》出版,孫中山在發刊詞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權、民生為核心內容的三民主義。戊戌維新運動失敗後,康有為、梁啟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號召。《民報》創辦後即同梁啟超主編的《新民叢報》展開論戰。辯論結果,革命派占據上風,改良派的政治影響大為衰落。
革命派積極發動了多次武裝起義。起義雖然都失敗了,使同盟會的精華遭到重大損失,但有力地沖擊了清王朝的統治,擴大了革命影響。與此同時,自發的群眾斗爭蓬勃發展,多達千餘次。民族資產階級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與帝國主義發生矛盾,參加並領導了收迴路礦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 。
為了消弭革命,拉攏資產階級,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開明的姿態。1905年7月,派載澤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預備立憲 。1907年9、10月,下詔籌設資政院和咨議局,允許資產階級可以通過選舉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議等部分權力。上層資產階級從中看到了希望,紛紛成立各種立憲團體,從事君主立憲活動,准備參預政權。但是滿洲親貴們對立憲並不熱衷。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預備立憲以9年為期。不久,光緒帝和慈禧太後相繼去世,3歲的溥儀繼承皇位,改元宣統。攝政王載灃採取集權措施,積極推行由皇族獨攬國家大權的政策,滿洲親貴和漢族官僚之間的矛盾加深,1910年,國會請願同志會在北京連續發起國會請願運動,要求清政府速開國會。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發布內閣官制,成立以慶親王奕為總理的皇族內閣。立憲派分享政權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數人拋棄立憲的幻想,對革命活動開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勢愈益成熟。
2、革命的爆發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國主義之命是從,將從中國人民手中奪得的權利拱手獻給帝國主義,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與鐵路國有直接相關的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省人民強烈反對出賣路權,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路運動。四川保路運動尤為波瀾壯闊。9月,保路風潮擴展為全省抗糧抗捐,群眾暴動接連發生。四川總督趙爾豐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會和川路股東會的負責人,並槍殺請願群眾數十名,造成流血慘案。同盟會員龍鳴劍等和哥老會組成保路同志軍進圍成都,轉戰各地,攻城奪地,猛烈沖擊清政府在四川的統治。四川保路運動成為辛亥革命的導火線。
在清政府全力應付四川保路運動的時候,湖北新軍中文學社、共進會等革命團體乘機發動武昌起義,揭開了辛亥革命轟轟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黨人感到形勢緊迫,決定於10月6日(中秋節)發動起義,後由於形勢瞬息變化,起義推遲。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預定起義的那一天,共進社負責人孫武在漢口裝配炸彈時不慎爆炸,湖廣總督下令閉城搜查,漢口和武昌的起義指揮機關遭到破壞,一些起義領導人被捕、被殺或避匿。在這種情況下,新軍各標營中革命士兵開始主動行動。10日晚7時,武昌城外塘角的輜重營和城內工程第八營幾乎同時發動,各標營繼起,經一夜苦戰,11日晨革命軍佔領總督署,全城光復,首義成功。漢陽、漢口也先後為革命軍佔領。11日,起義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議局,在咨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的參與下,宣布成立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革命黨的領袖們未親身參加起義,缺乏政治經驗的起義士兵對自己掌握政權沒有信心,清湖北新軍協統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槍口逼迫下任湖北軍政府都督。軍政府發布文電,號召各省為推翻清朝建立民國而奮斗。11月,湖北軍政府公布《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它是全國第一個按照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擬定的地方憲法。
武昌起義的勝利,在全國得到了連鎖反應,各省革命黨人紛紛行動起來。至11月底,全國宣告獨立、脫離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獨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統治較強,如直隸、山東、河南;有的遠在邊陲,革命黨勢力較弱,如新疆、奉天。這些省份也不平靜,革命黨仍然組織了一系列武裝起義。武昌起義之後,立憲派紛紛表示贊成革命,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潰。廣大人民群眾在各省起義過程中表現了高昂的熱情。新軍士兵、會黨群眾、知識分子、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海外華僑、愛國士紳、少數民族都作出了貢獻。中國的政治生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沸騰局面。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國比較完全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觀點深入人心。中國人民長期進行的反帝反封建斗爭,以辛亥革命為新的起點,更加深入、更加大規模地開展起來。
三、辛亥革命的重要意義
辛亥革命是中國近代歷史上的一次偉大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從辛亥革命的成功之處來看,可分為四點:
第一,辛亥革命給封建專制制度以致命的一擊。它推翻了統治中國二百六十多年的清王朝,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起資產階級共和國,推動了歷史的前進。辛亥革命使人民獲得了一些民主和共和的權利,從此,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在以後的歷史進程中,無論誰想做皇帝,無論誰想復辟帝制,都在人民的反對下迅速垮台。
第二,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也就沉重打擊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勢力。辛亥革命以後,帝國主義不得不一再更換他們的在華代理人,但再也找不到能夠控制全局的統治工具,再也無力在中國建立比較穩定的統治秩序。
第三,辛亥革命為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民國建立以後,國內實業集團紛紛成立,開工廠、設銀行成為風氣。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力量在短短的幾年內就有了顯著的增長,無產階級隊伍也迅速壯大起來。
第四,辛亥革命對近代亞洲各國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運動,產生了比較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對越南、印度尼西亞等國的反對殖民主義的斗爭起了推動作用。這一時期,亞洲出現了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潮。
再從辛亥革命失敗的原因來看,可分為四點:
第一,資產階級革命派始終沒有一個徹底的反帝綱領。三民主義沒有提出反對中華民族的主要敵人帝國主義。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還幻想得到帝國主義的支持。沒有認清真正的敵人,是資產階級革命派終歸失敗的原因之一。
第二,資產階級革命派始終沒有一個徹底的反封建綱領。三民主義沒有徹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資產階級革命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得不到農民的支持。農民是中國革命的主要力量,沒有農民的支持就無法戰勝強大的敵人。
第三,資產階級革命派始終沒有建立起自己的武裝力量。在辛亥革命中,資產階級革命派發動的武裝斗爭都是短期的。「二次革命」中,國民黨雖然掌握了一些軍隊,但並不是統一的革命力量,護法運動則依靠軍閥的力量,因此每當遇到強大的反革命武裝就不能不失敗。
第四,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政黨也是鬆散的。同盟會建立後缺乏嚴密的組織和紀律,武昌起義爆發前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沒有一個堅強的革命政黨,就不能使革命者緊密地團結起來形成堅強的戰鬥力。袁世凱能夠竊取辛亥革命果實,也與同盟會的渙散、領導成員政見不一有直接關系。
資產階級革命或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很難說有完全徹底的。所謂徹底,只能說是基本徹底。自沉階級革命成功的結果足以資本主義制度代替封建制度,即以新的剝削制度代替舊的剝削制度,而剝削制度的更替,並不需要新舊完全徹底決裂,他們可以在很多方面妥協、融合、並存。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尚保存君主制和貴族頭銜,此即革命不徹底的明顯例子。
辛亥革命作為中國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雖然沒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務,其成就遠遜於西歐、北美的資產階級革命,但在徹底鏟除封建帝制這一點上,遠勝於包括法國在內的歐洲各國。辛亥革命一聲炮響,不僅趕跑了清朝皇帝,還是中國綿延兩千餘年的封建帝制從此永絕。從民元到民六,其間雖經袁世凱帝制自為、張勛復辟,但只不過是兩場短暫的鬧劇,並沒有使民國中斷,更沒有像法蘭西那樣出現兩次帝國、三次共和國的波折。所以說,辛亥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

從整個革命運動的進程看,斗爭是異常復雜和曲折的,資產階級革命派有過勝利的亢奮和喜悅,更有失敗的悲憤和痛苦。勝利和失敗都來得很迅速,說明當時中國革命與反革命,進步與反動,愛國與賣國兩種勢力、兩條道路、兩種前途的斗爭極其尖銳和激烈。但是,由於資產階級的不成熟,革命派的力量十分軟弱,不能在極端復雜和困難的環境下戰勝敵人,在推翻封建帝制之後未能把政權鞏固起來。革命的果實被大地主大買辦資產階級的代表袁世凱篡奪,革命以失敗告終。然而,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結束了中國的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國,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劃時代的偉大事件。作為一次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辛亥革命雖然最後失敗了,但它的歷史功績是永存的。

❷ 17大新黨章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六章 黨的幹部

第三十三條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員幹部要善於同黨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❸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至第5章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❹ 初中作文 紀念辛亥革命100周年

革命先行。嘆艱辛歷盡,依舊瓢零。驅除韃虜,同盟乏力;三民主義,四海馳名。欲除封建驅強敵,順天意、集合精英。看結晶。武昌起義,敢滅清廷。 堪憐坎坷人生。恨黨人妥協,自往東瀛。討袁無果,同仁立黨,廣州護法,實業難興。內平叛亂「三民」改,舉新措、喜合民情。上北京,哭迎國父英靈!此詞乃張石醒先生之作,以此紀念孫中山先生與辛亥革命。
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是我國近代社會偉大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推翻了統治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這是我國社會的一大轉變,一大進步。這次革命雖然沒有改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性質,但為以後新的革命斗爭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作為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的帝制,開啟了民主共和新紀元,使共和觀念深入社會中上層人士思想中。作為民族革命,辛亥革命前後的一系列事件不僅結束了此前立憲派實行君主立憲的努力,而且對此後中國憲政與法治發展,中央及地方政治,中央與地方關系等都起到了關鍵的影響,對中國的外交,中國的邊防形勢都有重大影響。
1840年發生的鴉片戰爭,一般認為是中國近代史的起點。中國長期的閉關自守終於被迫劃上句號。國內部分官員及知識分子開始明白,不變革便不足以應對中國所面臨的千載未逢的挑戰。1860年代至1890年代(同治至光緒初年)的洋務運動,是一場由清室自發的改革。其重點為改良生產技術,透過學習西方的科學技術和生產方式,試圖以興辦工商業來加強中國的國力。然而中國在1894年的甲午戰爭再敗於日本,顯示只限於器物層面的洋務運動,並未能根本改變中國自北宋以來重文輕武的觀念,19世紀後期迅速強大的德國與日本在社會上卻充斥濃厚的軍國主義色彩,養成做事一板一眼的風氣習慣。 自1895年的公車上書,在知識分子中普遍出現要求更深層的改革。當中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物成為維新派,主張在體制內的改良,提倡效法日本及俄國,在皇權之下大幅改變政治及社會制度。維新得到光緒皇帝的支持,而得以在1898年開展戊戌變法。但是進行103天以後,因清室內保守勢力發動政變而告流產。部分維新人物流亡海外後,主張繼續維持皇室;實行類似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將政治實權逐漸交出至民選政府,主張這種變革方法的當時被稱為「保皇黨」或「立憲派」。立憲運動是中國清朝政府繼自強運動(洋務運動、1861年-1895年)、維新運動立憲運動(1895年-1898年)之後推動的第三次大型改革,目的在使大清帝國成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清政府廢除軍機處,發布內閣官制與任命總理、諸大臣。成員名單中過半數為清宗室(皇族)與滿人,被譏嘲為「皇族內閣」。立憲派、輿論對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滿,認為清政府實無誠意推行憲政,乃逐漸同情、傾向革命。清政府遂於是年(1912年)垮台,中華民國就此誕生。在推翻清朝的斗爭中,革命黨人曾經先後發動十次武裝起義,屢次失敗,而又能屢次重起,海外華僑的大量經濟支援,實在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對於海外華僑在推翻清朝的革命斗爭中的作用,孫中山曾經用這樣一句言語表達:華僑是革命之母。
辛亥革命,是指發生於中國農歷辛亥年(清宣統三年),即公元1911年至1912年初,旨在推翻清朝專制帝制王朝、建立共和政體的全國性革命。狹義的辛亥革命,指的是自1911年10月10日(農歷八月十九)夜武昌起義爆發,至1912年元旦孫中山就職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前後這一段時間中國所發生的革命事件。廣義上亦可指自19世紀末迄辛亥年成功推翻滿清統治在中國出現的連場革命運動。作為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的帝制,開啟了民主共和新紀元,使共和觀念深入社會中上層人士思想中。作為民族革命,辛亥革命的成功也對中國國內的民族關系及同時期亞洲其他國家的民族解放運動產生了重要影響。辛亥革命前後的一系列事件不僅結束了此前立憲派實行君主立憲的努力,而且對此後中國憲政與法治發展,中央及地方政治,中央與地方關系等都起到了關鍵的影響。
同樣是革命,但在中國近代不同時間發生的革命其歷史意義是不同的。
戊戌變法:是中國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①戊戌變法,是一次資產階級改良運動,是資產階級變革社會制度的初步嘗試。維新派試圖在政治上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在經濟上發展民族資本主義,符合歷史發展趨勢。②它是一次愛國救亡的政治運動。在民族危機加劇的時刻維新派以變法圖強、救亡圖存為目標,進行廣泛的宣傳鼓動,希望通過改革,使中國走向獨立、民主和富強,從而擺脫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表現出強烈的愛國熱情,激發人民愛國思想和民族意識。③戊戌變法也是近代中國一次思想潮流的解放。資產階級接維新派提倡新學,主張興民權,對封建思想進行了猛烈的抨擊,為近代思想起了思想啟蒙運功的蓬勃興起開辟了道路,促進了中國人民的覺醒。維新運動留下的許多遺產,諸如解放思想、變革觀念、建立社團、興辦學堂、創辦報刊、提倡女學、改易風俗等。更成為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的寶貴財富。戊戌變法也是一次思想啟蒙運動。維新派提倡新學,批判舊學,著重宣傳「興民權」,大大地提高了全社會的民主意識和參政意識。從此,民主主義成為洶涌的社會思潮,極大地改變了中國思想文化界的面貌。正規他說,中國資產階級新文化也是在戊戌維新運動時期和稍後幾年初步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的新學術,哲學、歷史學、經濟學、文學理論等已經萌生,「詩界革命」、「文體革命」、「小說界革命」、「戲劇改良」等相繼而起,資產階級的新文化,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開始成為中國近代文化的主流。
辛亥革命:首先,辛亥革命給封建專制制度以致命的一擊。它推翻了統治中國二百六十多年的清王朝,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起資產階級共和國,推動了歷史的前進。辛亥革命使人民獲得了一些民主和共和的權利,從此,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在以後的歷史進程中,無論誰想做皇帝,無論誰想復辟帝制,都在人民的反對下迅速垮台。 其次,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也就沉重打擊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勢力。辛亥革命以後,帝國主義不得不一再更換他們的在華代理人,但再也找不到能夠控制全局的統治工具,再也無力在中國建立比較穩定的統治秩序。 第三,辛亥革命為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民國建立以後,國內實業集團紛紛成立,開工廠、設銀行成為風氣。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力量在短短的幾年內就有了顯著的增長,無產階級隊伍也迅速壯大起來。 第四,辛亥革命對近代亞洲各國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運動,產生了比較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對越南、印度尼西亞等國的反對殖民主義的斗爭起了推動作用在亞洲的歷史上也是一次偉大的轉折。列寧把辛亥革命視為「亞洲的覺醒」。辛亥革命在亞洲打響了民主的第一槍。
辛亥革命作為一場近現代社會發展進程中引人關注的事件,讓人不得不有所感觸,一方面,辛亥革命是一場相對於洋務運動、戊戌變法來是成功的革命事件,這位以後的新文化運動、對國民性進行改造的思想觀念的提出,包括三民主義、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都創造了較寬松的社會環境,是對舊社會體制的改觀,是對鴉片戰爭以來,陷入帝國主義侵略和封建壓迫的深重痛苦中的中國人帶來了一點希望的曙光。另一方面,也是最被詬病的,辛亥革命是場不徹底的革命,對新社會的思路不清晰、觀念不明確,沒呈現出良好的一貫性、完整性、規范性,這從孫中山被憲政議會選為大總統不久,就在袁世凱恫嚇加利誘的威脅中窺竊了革命果實可以作證。雖領導辛亥革命的國民黨也有綱領目標,但它政治適應性差和社會基礎不牢固,導致了它的失敗,以至於隨後提出的新三民主義也無法晚回其政治命運的毀滅走勢。
有人說,辛亥革命成功了;也有人說,辛亥革命失敗了。但我認為辛亥革命又成功,又沒有成功,是1/2成功,1/2 的失敗。
首先,辛亥革命是成功的革命。 辛亥革命是以孫中山為代表的中國民族資產階級領導的更具有完全意義的民主革命,中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民主主義的社會」,在比較更完全的意義上開始了這場革命。
由於資產階級和同盟會的組織和領導,提出了比較完整的革命綱領,在廣大工農和其他勞動群眾多種方式反抗斗爭所匯成的革命怒潮中,趕跑了狗皇帝,推翻了清王朝的二百六十多年的專制統治,從而結束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這個共和國產生了一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雖然這部文獻不久被北洋軍閥廢棄,但經過這次革命,民主共和國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在政治上打擊了封建勢力,民主主義思想潮流已不可抗拒,正因為這樣,辛亥革命後,袁世凱洪憲帝制,張勛的復辟帝制,都是曇花一現,最終都以失敗而告終,辛亥革命也為民主主義革命向新民主主義革命的轉變,作了思想准備。
辛亥革命也給帝國主義沉重的一擊,雖然資產階級沒有明確提出反帝政治綱領,但正如毛澤東所說:「辛亥革命是革帝國主義的命,中國人所以要革清朝的命,是因為清朝是帝國主義的走狗」。所以列寧把辛亥革命視為「亞洲的覺醒」,但帝國主義利用反動的清政府統治來奴役中國人民的美夢破產了。自清政府垮台後,帝國主義妄圖扶植新走狗,但這些「新走狗」都是短命,一個接一個被中國人民打倒在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外反動勢力對中國人民的壓迫。
再深透點講,辛亥革命實際上也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雖然革命失敗了,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民國成立後,國內實業團體紛紛成立,開設工廠、設銀行都成為風氣,民族資本主義經濟力量在短短的幾年裡有了顯著的增大,無產階級隊伍也日益壯大。
辛亥革命還打落了亞洲第一個皇冠,具有國際意義。辛亥革命沉重了打擊了帝國主義,推翻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對於世界人民,特別是東方各國人民的民族解放運動,是個巨大的鼓舞。在中國革命影響下,如一九一三年荷屬爪哇以及其他殖民地,都廣泛掀起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的革命將給亞洲帶來解放,使歐洲資產階級統治遭到破壞。
總之,辛亥革命的偉大功績為中國的發展趨勢,鋪開了一條金色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孫中山——革命先驅》,楊百靈編著,延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孫中山論》,張磊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版
3、《惜黃花慢·孫中山先生與辛亥革命》,張石醒作

❺ 辛亥革命

1911年(清宣統三年)中國爆發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因該年以干支計為辛亥年,故名。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國主義侵略進一步加深、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初步成長的基礎上發生的。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專制統治,挽救民族危亡,爭取國家的獨立、民主和富強。領導這次革命的是中國資產階級的政黨 同盟會 及其領袖 孫中山 。這次革命結束了中國長達2000年之久的君主專制制度,是一次偉大的革命運動。

革命的准備

1894年11月(光緒二十年十月),孫中山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 。1895年2月,孫中山在香港建立興中會總部,規定誓詞為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建立合眾政府,鮮明地提出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第一個綱領。興中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開始。

20世紀初,留日學生創辦的刊物首先出現排滿字樣,有的刊物明確主張顛覆清政府。1903年,東京留學界思想愈益活躍,宣傳民族主義、民權學說的刊物相繼出版。上海知識界也出現了新氣象,公開倡言革命。組織革命團體,是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03年11月,黃興建立華興會。以後,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為會長的光復會,江蘇、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團體。

1905年7月,孫中山、黃興、 陳天華 等70餘人在東京集會,決定成立中國同盟會,作為全國的革命領導中心。興中會、華興會、光復會以及其他小團體的成員陸續加入。8月中旬,孫中山在留學生歡迎會上發表了《中國應建設共和國》的演說。同月20日,同盟會召開成立大會,孫中山被推為總理,黃興被推為執行部庶務,會議確定了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的16字綱領。11月,同盟會機關報《民報》出版,孫中山在發刊詞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權、民生為核心內容的三民主義。戊戌維新運動失敗後,康有為、梁啟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號召。《民報》創辦後即同梁啟超主編的《新民叢報》展開論戰。辯論結果,革命派占據上風,改良派的政治影響大為衰落。

革命派積極發動了多次武裝起義。起義雖然都失敗了,使同盟會的精華遭到重大損失,但有力地沖擊了清王朝的統治,擴大了革命影響。與此同時,自發的群眾斗爭蓬勃發展,多達千餘次。民族資產階級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與帝國主義發生矛盾,參加並領導了收迴路礦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 。

為了消弭革命,拉攏資產階級,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開明的姿態。1905年7月,派載澤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預備立憲 。1907年9、10月,下詔籌設資政院和咨議局,允許資產階級可以通過選舉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議等部分權力。上層資產階級從中看到了希望,紛紛成立各種立憲團體,從事君主立憲活動,准備參預政權。但是滿洲親貴們對立憲並不熱衷。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預備立憲以9年為期。不久,光緒帝和慈禧太後相繼去世,3歲的溥儀繼承皇位,改元宣統。攝政王載灃採取集權措施,積極推行由皇族獨攬國家大權的政策,滿洲親貴和漢族官僚之間的矛盾加深,1910年,國會請願同志會在北京連續發起 國會請願運動,要求清政府速開國會。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發布內閣官制,成立以慶親王奕為總理的皇族內閣。立憲派分享政權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數人拋棄立憲的幻想,對革命活動開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勢愈益成熟。

革命的爆發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國主義之命是從,將從中國人民手中奪得的權利拱手獻給帝國主義,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與鐵路國有直接相關的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省人民強烈反對出賣路權,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路運動。四川保路運動尤為波瀾壯闊。9月,保路風潮擴展為全省抗糧抗捐,群眾暴動接連發生。四川總督趙爾豐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會和川路股東會的負責人,並槍殺請願群眾數十名,造成流血慘案。同盟會員龍鳴劍等和哥老會組成保路同志軍進圍成都,轉戰各地,攻城奪地,猛烈沖擊清政府在四川的統治。四川保路運動成為辛亥革命的導火線。

在清政府全力應付四川保路運動的時候,湖北新軍中文學社、共進會等革命團體乘機發動武昌起義,揭開了辛亥革命轟轟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黨人感到形勢緊迫,決定於10月6日(中秋節)發動起義,後由於形勢瞬息變化,起義推遲。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預定起義的那一天,共進社負責人孫武在漢口裝配炸彈時不慎爆炸,湖廣總督下令閉城搜查,漢口和武昌的起義指揮機關遭到破壞,一些起義領導人被捕、被殺或避匿。在這種情況下,新軍各標營中革命士兵開始主動行動。10日晚7時,武昌城外塘角的輜重營和城內工程第八營幾乎同時發動,各標營繼起,經一夜苦戰,11日晨革命軍佔領總督署,全城光復,首義成功。漢陽、漢口也先後為革命軍佔領。11日,起義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議局,在咨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的參與下,宣布成立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革命黨的領袖們未親身參加起義,缺乏政治經驗的起義士兵對自己掌握政權沒有信心,清湖北新軍協統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槍口逼迫下任湖北軍政府都督。軍政府發布文電,號召各省為推翻清朝建立民國而奮斗。11月,湖北軍政府公布《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它是全國第一個按照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擬定的地方憲法。

武昌起義的勝利,在全國得到了連鎖反應,各省革命黨人紛紛行動起來。至11月底,全國宣告獨立、脫離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獨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統治較強,如直隸、山東、河南;有的遠在邊陲,革命黨勢力較弱,如新疆、奉天。這些省份也不平靜,革命黨仍然組織了一系列武裝起義。武昌起義之後,立憲派紛紛表示贊成革命,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潰。廣大人民群眾在各省起義過程中表現了高昂的熱情。新軍士兵、會黨群眾、知識分子、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海外華僑、愛國士紳、少數民族都作出了貢獻。中國的政治生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沸騰局面。

革命的勝利與失敗

革命的勝利發展使清政府極為震驚。10月27日,清廷起用袁世凱為欽差大臣,授予指揮湖北軍事的全權。11月1日,清軍攻陷漢口。同日,攝政王載灃宣布解散皇族內閣,交出全部軍政大權,以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黎元洪和黃興、宋教仁等過高估計了袁世凱的力量和自身的困難,企圖利用袁世凱和清朝貴族之間的矛盾,以大總統的位置動員他倒戈,把最終推翻清朝的希望寄託於袁世凱。11月27日,漢陽為清軍攻陷。12月1日,雙方議訂停戰3日。此後又擬定雙方派出代表討論大局。停戰是辛亥革命從武裝斗爭走向政治妥協的一個重要轉折。

12月18日,袁世凱的代表唐紹儀和革命軍政府的代表伍廷芳在上海開始和談。11月下旬,各省代表議決承認武昌為中華民國中央軍政府,以鄂督執行中央政務。接著14省代表會議在漢口英租界召開,籌備成立中央臨時政府。12月2日,江浙聯軍攻克南京,代表會議決定以南京為中央臨時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隨即自武漢齊集南京。25日,同盟會總理孫中山自海外歸來。29日,17省代表會議以16票的絕對多數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1912年元旦,孫中山到南京就職,發布《臨時大總統宣言書》、《告全國同胞書》等文件,正式宣告中華民國的誕生。1月2日,通電改用陽歷。3日,選舉黎元洪為副總統,確定臨時政府組成人員,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28日,又成立南京臨時參議院。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包括革命派、立憲派和舊官僚3種政治勢力。獨立各省的軍政府多數為立憲派和舊官僚所操縱,南京臨時政府和身為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對它們事實上不能行使中央政府的權力。革命派自身的弱點也更多地暴露出來,孫中山的許多正確主張都遭到反對。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袁世凱感到大總統的位置難以到手,立即撤銷和議代表,造成談判破裂的形勢,迫使革命勢力妥協。帝國主義列強拒不承認南京臨時政府,並且製造外國干涉的空氣。在內外交困的情況下,孫中山被迫退讓。1月22日,孫中山聲明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凱宣布贊成共和,即向臨時參議院推薦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得到孫中山的保證後,加緊逼迫清帝退位。2月12日,清朝皇帝終於接受中華民國對皇室的優待條件,正式退位。這樣,統治中國260多年的清朝垮台了,延續2000多年的君主專制政體也隨之結束。2月13日,袁世凱向臨時政府正式聲明贊成共和,孫中山向臨時參議院辭職。15日,臨時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因實力在北方,拒絕南下就職。孫中山派蔡元培為專使北上迎接,袁世凱暗中指使親信部隊在北京、天津、保定製造兵變;帝國主義也乘機調兵入京,製造緊張空氣,以支持袁世凱。南京臨時政府再次退讓。3月10日,袁世凱在北京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次日,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個約法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的性質,是中國歷史上的創舉。25日,唐紹儀到南京接收臨時政府,組織新內閣。該內閣中內政、陸軍、海軍、財政、外交等部均由袁世凱的親信或擁護者擔任,同盟會只分配到教育、農林、工商等幾個點綴性的席位。4月1日,孫中山正式解除臨時大總統職務。5日,臨時參議院議決臨時政府和該院遷往北京。至此,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凱所篡奪。辛亥革命失敗了。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國比較完全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觀點深入人心。中國人民長期進行的反帝反封建斗爭,以辛亥革命為新的起點,更加深入、更加大規模地開展起來。(中國黃埔軍校網 文修 整理)

❻ 民國時期的社會是怎樣的

從1912年到1949年的中國,可以稱為中華民國時期。這個時期中國的社會形態,屬於半封建半資本主義,在與西方資本主義強國的關繫上,則屬於半獨立半殖民地國家。也就是說,它屬於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開始的那個半封建半資本主義時代中的一個階段。中華民國時期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同晚清時期相比,只是封建主義的東西少了一些,而資本主義的東西多了一些,從而顯現了中華民國的歷史面貌與晚清帝國的差別。我們的使命就是指出這些差別,並進一步分析這些差別,或許還有其他一些因素怎樣導致延續了100多年的半封建半資本主義、半獨立半殖民地時代的結束。
1840年到1949年的百餘年,中國社會處於半封建半資本主義、半殖民地時代。史學界多以1919年的五四運動為界,將這個時代劃分為舊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兩個時期。這種劃分有合理性,便於從人類活動史的角度考察這百餘年間中國歷史的發展。但在研究社會形態的變化時,筆者不打算將1919年作為本編的起點,而是以1912年中華民國的建立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為一個歷史區間。理由有兩個,首先是五四運動前後,中國經濟的社會形態並未發生根本性質的改變;第二是1912年資產階級建立中華民國,推翻了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皇朝,從政治上結束了封建帝制,開始建立共和民主政體,使中國社會上層建築中的政治制度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雖有袁世凱稱帝和張勛復辟,但已無法改變這一歷史結果。這是中國歷史上劃時代事件之一。同時,辛亥政制遽變,明顯打破了中國社會原有的價值系統與政治系統的高度整合,使政治對文化和經濟的控制有所放鬆,造成文化相對自由發展的可能性。五四運動、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中國共產黨的誕生,都與民初社會文化的更新有深刻的聯系。
1912年到1949年,中國資本主義經濟曾經出現過比較明顯的發展,但從總體上看,社會生產力的性質沒有重大變化,對社會形態的變化所起的作用不大。而從事歷史活動的人卻發生了重大變化。無產階級開始登上政治舞台,領導未完成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由此決定了中國社會開始由半封建半資本主義向新民主主義演進。所以,各主要政治集團力量的消長,成為觀察這一時期中國社會形態發展趨向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
對「黃金時代」中國城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育程度的估計不應過高

19世紀60年代以後,從西方直接引進以蒸汽為動力的機械性生產工具,引發了中國社會生產力的現代性變革。到北洋政府統治時期,除外資企業和官辦企業外,以民族工業的壯大最為引人注目。辛亥革命後,民族資本投資設廠的熱情空前高漲,人們認為這是中國民族工業發展的一個「黃金時代」。
繼清末出現一次鼓勵和保護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經濟法制建設高潮之後,民國初年又一次形成了經濟立法熱潮。南京臨時政府在「振興實業」的方針下,在存在的3個月內,頒布了30多項鼓勵發展工商業的法令和措施。接收辛亥革命成果的北洋政府,在先後擔任農商總長的國民黨人劉揆一和著名實業家張謇的主持下,又陸續頒布了40多項「振興實業」的經濟法規,不但范圍擴大了,而且條例規定也趨於完備。如袁世凱當政時期,陸續頒發了《民業鐵路法》、《礦業條例》、《礦業注冊條例》、《徵收礦稅簡章》、《審查礦商資格規則》、《特准探采鐵礦暫行辦法》、《查勘礦區規則》以及《鐵礦公司監督許可權章程》等多項法規。《礦業條例》中所規定的礦稅,較清末大為減輕。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的勞動立法肇端於這一時期。1923年農商部制定的《暫行工廠通則》,被譽為中國「工廠法的第一聲」。以它為代表的一系列法規,涉及工人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給付、勞動條件、福利待遇、補習教育及童工、女工的保護等方面,加上擬議中的《工會條例草案》,基本上涵蓋了勞動關系的各個領域。這些法規與清王朝直接把封建刑罰援用於廠礦企業之內的做法相比是有所進步的。當然,制定法規和實施法規之間,還有不小的距離。但自清末立憲運動時期開始的制定和頒布各種資本主義經濟法規的工作,沒有因辛亥革命而中斷,在北洋政府時期初步完成,給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提供了一定法制保障,這是有進步意義的。我們雖然不能簡單地說北洋政府促進了民族工商業的繁榮,但至少可以說這個軍閥政府還沒有阻斷民族工商業的發展。
這一時期,中國資本主義出現「黃金時代」,本國工業在1912~1920年的年均增長率達到13.4%,反映了生產與資本積累的發展。1913年,本國資本開辦的現代工業企業(不包括礦業)有698家,擁有創業資本330824000元,工人270717名;1920年有1759家工廠,擁有創業資本500620000元,工人557622名1。個別企業家的資本積累十分突出。如榮宗敬兄弟的申新紗廠和福新麵粉廠兩大系統的資本,在1923年以後迅速增長;簡照南兄弟的南洋兄弟煙草公司的資本,在1920~1927年的8年間,由1500萬元上升到2011萬元。民初的公路建設引人矚目。1913~1927年間,全國各省公路的修建里程,其中包括紳商和海外僑胞集資修建的,將近3萬公里2。在航運業中,本國資本的輪運企業資本1921年比1900年增加了8倍多,達到8899.7萬元;輪船噸位增加了6倍多,達到489190噸。有的企業發展速度十分驚人。如虞洽卿的三北輪埠公司在1921年以後的10年間,資本由20萬元上升到320萬元,增加了15倍3。中國銀行資本的發展似乎比工業資本更加迅速。1912~1927年間,新設銀行多達313家,資本總額高達20602.8萬元,是1911年的8倍。錢庄也有一定的發展變化。以上海為例,1912~1926年間,錢庄數目由28個上升到87個,資本額由106.4萬兩增加到1341.1萬兩。原來和產業界聯系較少的錢庄,此時開始面向本國資本的工業企業。上海著名的福源錢庄,在1925年到1927年3年中,做過31筆工業貸款,總額達219.4萬元4。
中國民族工商業發展的最主要原因,是趕上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歷史機遇。戰爭使帝國主義暫時放鬆了對中國的侵略,也使世界對糧食和原料的需求急劇增長,而中國正處於能夠滿足這一市場需求的有利地位,這種需求一直保持到戰後建設時期。1919年上海的出口值比1918年提高了30%。全國的對外貿易值1918年是10.4億兩,1923年增至16.7億兩。中國資本家在西方市場購買紡織設備所花費的資金,1918年是180萬兩,1919年增加到390萬兩。全國的紗錠數從1919年的658748枚增加到1922年的1506634枚,其中的63%屬於中國廠主。自1917年至1922年,新開辦了26家麵粉廠,還購進了一些原來由外商擁有的榨油廠,證明了中國食品工業的增長。煙草和卷煙業也有相當大的發展5。1912~1927年,全國新設銀行313家,資本總額高達20602.8萬元,是1911年以前的8倍6。
還應指出的是,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特別是袁世凱之後,由於一再出現政治權力危機,政治混亂,內戰頻繁,所以北洋政府對經濟的影響和控制能力相當弱。在一定意義上,一個政府如果不能有力地操縱社會經濟,也就同時意味著它不能輕易地破壞社會經濟,這反倒給本國資本的發展提供了一個相對寬松的空間。當然,這一時期中國人民多次開展的抵制洋貨的反帝愛國斗爭,也有力支持了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
隨著外國資本主義侵略的擴大和國內工商業的發展,農業生產關系也有一定變化,這就是富農經濟、經營地主、新式農墾企業在一些地區的產生和發展。據北洋政府農商部的統計,1912年江蘇、安徽、浙江、山東、山西、河南、吉林、察哈爾等8省注冊的農牧墾殖公司共有59家,資本總額286萬元;而1919年已經發展到100家,資本總額1245萬元。經營范圍包括農、林、牧、副、漁各業,其中種植棉花、桑樹等經濟作物的較多。投資人主要是軍閥、官僚、買辦商人、華僑,也有少數工業資本家。20年代前期,租地農牧場經營就已經大量出現,例如,1915年,廣東一楊姓商人在江灣租地60畝,仿照西法種植靛青,經營獲利,第二年租地200畝擴大經營。在其帶動下,一些「農業資本家」紛紛用自己的資本,向一個或數個地主租地,僱傭農民耕地,自己完全屬於監督地位,少數農墾公司大量採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成效頗豐。如1915年,一寧波人在黑龍江經營的大農場,資本達80萬元,面積36萬畝,有大型拖拉機5台、25馬力拖拉機2台、打穀機3台、割禾機8台、播種機8台、大型犁3台、僱工45人,主要種植小麥和燕麥,並附設麵粉加工廠,產品行銷縣內外。廣東的香山縣,1919年也出現規模較大的種植糧食的農業公司和種植水果的公司。[1]這些公司在引進近代農業機械、新品種種植和先進生產技術,以及促進商品性農業生產的發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於受到國內外市場需求的刺激,農村手工業生產的商品化程度提高,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如在織布業較集中的河北高陽、寶坻,江蘇南通等地,一些織戶已經屬於資本主義作坊或手工業工廠性質;隨著農戶手織業的商品化,織戶與商人之間成為實質上的資本主義僱傭關系,於是工資織戶不斷增加。1912年,高陽的工資織戶占總織戶的34.5%,1917年增長到69.2%,1927年達到88.6%[2]。
但農村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些微發展,遠遠達不到動搖封建生產關系的程度。辛亥革命後,封建地主經濟依然占據統治地位。在北洋政府的「振興實業」計劃中,農業振興不佔主導地位;即便有所謂「興農」主張,也沒有更不可能觸動封建土地關系,根本無力改變農業生產的局面。北洋政府實行過所謂的移民放荒政策,把官有荒地、海灘、湖盪的沙田、林地以及寺廟等各種公有土地丈放出賣,封建官地和公地加入了私有化的行列。但這些土地基本上被地主商人以及大小軍閥乘機包攬,他們大量圈佔荒地,由此出現了軍閥地主和官僚地主階層,這是民國以來封建土地關系變化的一個顯著特點。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的自由買賣更加頻繁。除了軍閥、官僚利用手中的政治特權和軍事暴力侵佔土地以外,商人、高利貸者也通過自由買賣兼並土地,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趨勢。
綜上所述,對這一時期中國城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育程度不應估計過高。首先是這一時期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雖然不能否認內因的作用,但「黃金時代」的出現主要是外因的作用。其次,中國經濟的半殖民地性質決定了民族資本的發展空間一定會受到外國資本的擠壓。「民族資本的,即便在它有所發展的時候,也潛伏著難以掙脫厄運的危機。作為中國民族工業中堅的棉紡織工業的歷史,就是一個有說服力的例證。外國資本對華商紗廠的兼並和控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是一個相當突出的現象。……令人驚異的是:華商紗廠被外國資本的侵蝕過程的開始,卻是緊接在它獲取高額利潤的大發展之後乃至就在大發展的過程中,出現在被人們所共稱的民族資本棉紡織業的黃金時代。……天津兩大華商紗廠——華新和裕元,一個在1919年一年之中盈利150萬元之多,一個在1918~1922年間盈利達600餘萬元之巨,然而就在它們營業鼎盛之秋,日本資本集團的貸款,就開始登錄在他們的負債表上。而一旦洋債纏身,最後便落得一個被接管或拍賣的結局。上海申新紗廠是華資紗廠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它的盈利,在歐戰期間,幾乎是直線上升。一個以30萬元資本起家的申新一廠,在1920年的盈利竟高達110萬元。然而就在這個空前的繁榮期中,申新公司下屬各廠中,已經開始有以自己的廠基、機器向外國資本多次進行抵押借款。其中有的工廠後來甚至險遭拍賣。這一發展基礎的脆弱是可想而知的。而華商發展基礎的脆弱和外商壓力的強大,又是不可分的連檔褲。」[3]再次,中國農村經濟的資本主義因素是在外國帝國主義侵略基礎上產生的,完全在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支配與控制之下,農業生產力自身無力突破封建生產關系的束縛,因此,中國農業經濟的商品化很難有持久的繁榮。不論是富農經濟、經營性地主經濟,還是資本主義股份制的新式農場,都保留著封建根子。在面臨封建剝削制度的重壓時,它們就會向封建地主經濟逆轉,失去向資本主義繼續發展的可能。

❼ 什麼是革命征途

1894年11月(光緒二十年十月),孫中山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1895年2月,孫中山在香港建立興中會總部,規定誓詞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合眾政府,鮮明地提出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第一個綱領。興中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開始。

20世紀初,留日學生創辦的刊物首先出現排滿字樣,有的刊物明確主張顛覆清政府。1903年,東京留學界思想愈益活躍,宣傳民族主義、民權學說的刊物相繼出版。上海知識界也出現了新氣象,公開倡言革命。組織革命團體,是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03年11月,黃興建立華興會。以後,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為會長的光復會,江蘇、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團體。

1905年7月,孫中山、黃興、陳天華等70餘人在東京集會,決定成立中國同盟會,作為全國的革命領導中心。興中會、華興會、光復會以及其他小團體的成員陸續加入。8月中旬,孫中山在留學生歡迎會上發表了《中國應建設共和國》的演說。同月20日,同盟會召開成立大會,孫中山被推為總理,黃興被推為執行部庶務,會議確定了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的16字綱領。11月, 同盟會機關報《民報》出版,孫中山在發刊詞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權、民生為核心內容的三民主義。戊戌維新運動失敗後,康有為、梁啟超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 號召。《民報》創辦後即同梁啟超主編的《新民叢報》展開論戰。辯論結果,革命派占據上風,改良派的政治影響大為衰落。

革命派積極發動了多次武裝起義。起義雖然都失敗了,使同盟會的主力遭到重大損失,但有力地沖擊了清王朝的統治,擴大了革命影響。與此同時,自發的群眾斗爭蓬 勃發展,多達千餘次。民族資產階級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與帝國主義發生矛盾,參加並領導了收迴路礦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

為了消弭革命力量,拉攏資產階級,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開明的姿態。1905年7月,派載澤等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9月宣布預備立憲。1907年9、 10月,下詔籌設資政院和咨議局,允許資產階級可以通過選舉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議等部分權利。上層資產階級從中看到了希望,紛紛成立各種立憲團體,從事君主立憲活動,准備參與政權。但是滿洲親貴們對立憲並不熱衷。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預備立憲以9年為期。不久,光緒帝和慈禧太後相繼去世,3歲的溥儀繼承皇位,改元宣統。攝政王載灃採取集權措施,積極推行由皇族獨攬國家大權的政策,滿洲親貴和漢族官僚之間的矛盾加深,1910年,國會請願同志會在北京連續發起國會請願運動,要求清政府速開國會。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發布內閣官制,成立以慶親王奕劻為總理大臣。立憲派分享政權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數人拋棄立憲的幻想,對革命活動開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勢愈益成熟。

革命的爆發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國主義之命是從,將從中國人民手中奪得的權利拱手獻給帝國主義,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與鐵路國有直接相關的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省人民強烈反對出賣路權,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路運動。四川保路運動尤為波瀾壯闊。9月, 保路風潮擴展為全省抗糧抗捐,群眾暴動接連發生。四川總督趙爾豐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會和川路股東會的負責人,並槍殺請願群眾數十名,造成流血慘案。同盟會 員龍鳴劍等和哥老會組成保路同志軍進圍成都,轉戰各地,攻城奪地,猛烈沖擊清政府在四川的統治。四川保路運動成為辛亥革命的導火線。

在清政府全力應付四川保路運動的時候,湖北新軍中文學社、共進會等革命團體乘機發動武昌起義,揭開了辛亥革命轟轟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黨人感到形勢緊迫,決定於10月6日(中秋節)發動起義,後由於形勢瞬息變化,起義推遲。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預定起義的那一天,共進會負責人孫武在漢口裝配炸彈時不慎爆炸,湖廣總督下令閉城搜查,漢口和武昌的起義指揮機關遭到破壞,一些起義領導人被捕、被殺或避匿。在這種情況下,新軍各標營中革命士兵開始主動行動。10日晚7時,武昌城外塘角的輜重營和城內工程第八營幾乎同時發動,各標營繼起,經一夜苦戰,11日晨革命軍佔領總督署,全城光復,首義成功。漢陽、漢口也先後為革命軍佔領。11日, 起義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議局,在咨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的參與下,宣布成立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革命黨的領袖們未親身參加起義,缺乏政治經驗的起義士兵對自己 掌握政權沒有信心,清湖北新軍協統黎元洪在革命士兵的槍口逼迫下任湖北軍政府都督。軍政府發布文電,號召各省為推翻清朝建立民國而奮斗。11月,湖北軍政府公布《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它是全國第一個按照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擬定的地方憲法。

❽ 黨章內容

黨章內容是

保證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組織上,行動上的統一所制定的章程。一個黨的黨章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該黨的性質、指導思想、綱領任務、組織結構、組織制度,黨員的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等項。通常衡量一個政黨是否成熟黨章也是關鍵因素之一。黨章是政黨的宗旨和行為規范。

黨章一般由黨的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它的內容上要是規定黨綱、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條件、黨員的權利義務、黨的紀律等。黨章的內容,隨著形勢的發展、任務的變化、斗爭的需要和黨員的情況,定期進行修改。

(8)股東大會誓詞擴展閱讀:

黨章總綱是黨章的組成部分,黨章的前提和總則,即綱領、要領。泛指起領導作用的原則。黨章的總綱,是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誕生至十九大先後制定、修正過十九次黨章。

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制定過七部黨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黨章,都是在共產國際直接指導幫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幼年時期黨的建設的一些特點。

1945年七大制定的黨章,則是在1943年共產國際解散後由中國共產黨獨立自主制訂的,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和黨的建設上的完全成熟。

❾ 2020年最新黨章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第一章黨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

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

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六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第二十三條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作出規定。

第四章

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九條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三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六章

第六章黨的幹部

第三十五條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要做到忠誠干凈擔當。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第三十六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

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條黨員幹部要善於同黨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

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四條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

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五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第四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四十七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九章

第九章黨組

第四十八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九條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五十一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黨徽黨旗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四條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五條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9)股東大會誓詞擴展閱讀:

黨章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總規矩,是中國共產黨最根本的黨內法規。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

現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由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過。詳見: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的制定及修正簡況(一大至十九大)。

2018年10月,為了進一步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學習與貫徹,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雙色修訂對照版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合輯圖書 。

❿ 1911年孫中山領導的什麼廢除了封建制度創立了中華民國

辛亥革命是1911年由孫中山領導的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這次革命結束了中國長達2000年之久的君主專制制度,是一次民主革命運動。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專制統治,挽救民族危亡,爭取國家的獨立、民主和富強。但辛亥革命的成果最終被袁世凱所篡奪,1912年4月5日臨時政府遷往北京,革命失敗。

1894年11月(光緒二十年十月),孫中山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 。1895年2月,孫中山在香港建立興中會總部,規定誓詞為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建立合眾政府,鮮明地提出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第一個綱領。興中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開始。

20世紀初,留日學生創辦的刊物首先出現排滿字樣,有的刊物明確主張顛覆清政府。1903年,東京留學界思想愈益活躍,宣傳民族主義、民權學說的刊物相繼出版。上海知識界也出現了新氣象,公開倡言革命。組織革命團體,是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03年11月,黃興建立華興會。以後,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為會長的光復會,江蘇、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團體。

1905年7月,孫中山、黃興、陳天華、劉覺民等70餘人在東京集會,決定成立中國 同盟會,作為當時中國的革命領導中心。興中會、華興會、光復會以及其他小團體的成員陸續加入。8月中旬,孫中山在留學生歡迎會上發表了《中國應建設共和國》的演說。同月20日,同盟會召開成立大會,孫中山被推為總理,黃興被推為執行部庶務,會議確定了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的16字綱領。11月,同盟會機關報《民報》出版,孫中山在發刊詞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權、民生為核心內容的三民主義。戊戌維新運動失敗後,康有為、梁啟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號召。《民報》創辦後即同梁啟超主編的《新民叢報》展開論戰。辯論結果,革命派占據上風,改良派的政治影響大為衰落。

黃興革命派積極發動了多次武裝起義。起義雖然都失敗了,使同盟會的精華遭到重大損失,但有力地沖擊了清王朝的統治,擴大了革命影響。與此同時,自發的群眾斗爭蓬勃發展,多達千餘次。民族資產階級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與帝國主義發生矛盾,參加並領導了收迴路礦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

為了消弭革命,拉攏資產階級,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開明的姿態。1905年7月,派載澤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預備立憲 。1907年9、10月,下詔籌設資政院和咨議局,允許資產階級可以通過選舉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議等部分權力。上層資產階級從中看到了希望,紛紛成立各種立憲團體,從事君主立憲活動,准備參預政權。但是滿洲親貴們對立憲並不熱衷。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預備立憲以9年為期。不久,光緒帝和慈禧太後相繼去世,3歲的溥儀繼承皇位,改元宣統。攝政王載灃採取集權措施,積極推行由皇族獨攬國家大權的政策,滿洲親貴和漢族官僚之間的矛盾加深,1910年,國會請願同志會在北京連續發起國會請願運動,要求清政府速開國會。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發布內閣官制,成立以慶親王奕為總理的皇族內閣。立憲派分享政權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數人拋棄立憲的幻想,對革命活動開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勢愈益成熟。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國主義之命是從,將從中國人民手中奪得的權利拱手獻給帝國主義,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與鐵路國有直接相關的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省人民強烈反對出賣路權,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路運動。四川保路運動尤為波瀾壯闊。9月,保路風潮擴展為全省抗糧抗捐,群眾暴動接連發生。四川總督趙爾豐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會和川路股東會的負責人,並槍殺請願群眾數十名,造成流血慘案。同盟會員龍鳴劍等和哥老會組成保路同志軍進圍成都,轉戰各地,攻城奪地,猛烈沖擊清政府在四川的統治。四川保路運動成為辛亥革命的導火線。

在清政府全力應付四川保路運動的時候,湖北新軍中文學社、共進會等革命團體乘機發動武昌起義,揭開了辛亥革命轟轟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黨人感到形勢緊迫,決定於10月6日(中秋節)發動起義,後由於形勢瞬息變化,起義推遲。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預定起義的那一天,共進社負責人孫武在漢口裝配炸彈時不慎爆炸,湖廣總督下令閉城搜查,漢口和武昌的起義指揮機關遭到破壞,一些起義領導人被捕、被殺或避匿。在這種情況下,新軍各標營中革命士兵開始主動行動。10日晚7時,武昌城外塘角的輜重營和城內工程第八營幾乎同時發動,各標營繼起,經一夜苦戰,11日晨革命軍佔領總督署,全城光復,首義成功。漢陽、漢口也先後為革命軍佔領。11日,起義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議局,在咨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的參與下,宣布成立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革命黨的領袖們未親身參加起義,缺乏政治經驗的起義士兵對自己掌握政權沒有信心,清湖北新軍協統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槍口逼迫下任湖北軍政府都督。

武昌起義軍政府發布文電,號召各省為推翻清朝建立民國而奮斗。11月,湖北軍政府公布《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它是中國第一個按照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擬定的地方憲法。武昌起義的勝利,在中國得到了連鎖反應,各省革命黨人紛紛行動起來。至11月底,中國宣告獨立、脫離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獨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統治較強,如直隸、山東、河南;有的遠在邊陲,革命黨勢力較弱,如新疆、奉天。這些省份也不平靜,革命黨仍然組織了一系列武裝起義。武昌起義之後,立憲派紛紛表示贊成革命,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潰。廣大人民群眾在各省起義過程中表現了高昂的熱情。新軍士兵、會黨群眾、知識分子、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海外華僑、愛國士紳、少數民族都作出了貢獻。中國的政治生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沸騰局面。

1911年12月29日,孫中山以16票的絕對多數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1912年元旦,孫中山宣誓就職,宣告中華民國成立。1912年1月3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1月28日,各省代表會議改組為臨時參議院,成為臨時政府的最高立法機關。

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利於推行民主政治和發展資本主義的政策和法令。如:命令各省官廳焚毀刑具,廢止刑訊;取消清朝律令中各類「賤民」條令;保護華僑;禁止買賣人口;廢除主奴身份;通令剪辮子;禁止賭博、纏足、吸食鴉片。鼓勵興辦工商業,振興農墾業,獎勵華僑在中國國內投資。提倡普及教育,刪除舊教科書中的封建內容。這些政策法令,移風易俗,革故鼎新,促進了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民主觀念的傳播。

在孫中山的主持下,1912年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按照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在中國建立一個實行議會制和責任內閣制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和各省都督府中立憲派、舊官僚、政客的篡權,以及一些革命黨人的妥協退讓,致使南京臨時政府權力被袁世凱所篡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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