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一)、加強法規制度的建設,逐步完善,使獨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了關於獨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職權的機制,極大推進獨立董事的制度建設。但在民事賠償機制、董事責任保險等配套法律措施還不夠完善,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獨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證獨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監督企業的職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
獨立董事的信譽和個人社會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獨立董事逐步實現職業化,如何充分發揮其作用,很大程度決定於是否有一個讓人信服的行業協會和一支有著高素質管理水平的隊伍。一方面,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制定行業的執業准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確認,對獨立董事進行監督、指導。這既有利於明確獨立董事的執業責任,提高獨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從而也提高獨立董事的整體形象,為獨立董事信譽體系的建立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能對獨立董事加強管理,促進獨立董事遵守客觀、公正、獨立的執業原則,按從業執業標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獨立董事隊伍。社會發展進步很大程度取決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質獨立董事隊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發揚完善的需要。獨立董事這樣高素質人才培訓管理工作必須定期進行,有計劃、有措施,要邀請社會知名專家學者、監管部門、獨立董事業內優秀代表對在職獨立董事及候選人進行培訓,建立起獨立董事人才庫,為上市公司提供選擇的餘地,也促進獨立董事自身素質和技能提高,增強競爭意識。
(三)、建立獨立董事責權利統一的激勵約束機制。
獨立董事激勵機制的設計關鍵是考慮獨立董事的自身利益與獨立性之間的平衡。一方面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沒有重大利益關系,可能會存在沒有什麼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可能也與上市公司經營者一樣以權謀私,不負責任地使用權利。因此,激勵和約束機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輔相成的。
1、物質激勵機制:主要是建立報酬激勵機制,獨立董事的報酬機制當前可採取適度津貼+獎金的辦法,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過渡到固定津貼+獎金+股票期權多種現金的報酬激勵機制。這樣做可以使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保持充分發揮,認真履行其職責。
2、建立精神激勵機制:主要是聲譽激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獨立董事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二是對成績突出,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
3、逐步建立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對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等其他物質回報。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並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
(四)、強化獨立董事「獨立性」。「獨立性」不僅在於選擇獨立董事標准,更重要的是「獨立性」行使其監督經營管理的權利,他代表是全體股東的利益。一是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確其在董事會中比例,任職范圍、權利義務、職責、法律責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這樣專門委員會來行使監督權。二、健全獨立董事的信息溝通機制。獨立董事必須獲得充分有效的信息,應保證獨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擁有廣泛的問詢權。三是獨立董事的提名和產生作出詳細規定,避免仍有大股東控制其產生的現象;四是獨立董事需要經濟上的獨立,對獨立董事建立相應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對明確的薪酬標准,鼓勵其積極主動獨立地開展工作。
(五)、強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國家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制約能力不足的問題。是為了解決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現象的存在,也是為了防止獨立董事制度流於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礎,是公司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是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企業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環境條件。任何一個公司業績都是與其治理水平相聯系的。大力宣傳誠信、勤勉的信條,把公司整體利益、股東利益以及社會責任義務與獨立董事個人的人力資本價值聯系起來,營造一種「人人為企業」的公司治理氛圍,使獨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不被「獨立」起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制度應有的監督作用。
B.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有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在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
相對於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更能夠站在比較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促進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則。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質量;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督促公司規范運作。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後,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各大公眾公司的股權越來越分散,董事會逐漸被以CEO為首的經理人員控制,以至於對以CEO為首的經理人員的監督已嚴重缺乏效率,內部人控制問題日益嚴重,人們普遍懷疑現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會運作的獨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觀性。繼而引發了對董事會職能、結構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擔任獨立董事的具體任職條件如下: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獨立董事
C. 哪裡可以找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料
可以在公司的年報里查到,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這一節裡面有董事和獨立董事全部名單以及簡歷。
D. 成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需要哪些職業技能
一、成為獨立董事需滿足哪些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包括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有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等。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E. 如何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
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礎。從上世紀90年代末獨立董事引入我國的背景來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限制大股東的不良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宗旨來看,無論是《指導意見》中對於獨立董事的職責表述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對獨立董事的履職要求,都是為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從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任職要求來看,也是要求「獨立董事應該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獨立董事的職責與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監管等具體規則,具備內控與風險防範意識和基本的財務報表閱讀和理解能力」。這三個方面均表明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職責的定位是「監督制衡」。針對現實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將獨立董事定位為「咨詢顧問」,監管部門有必要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
(二)改進完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存在以及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由大股東提名、選聘的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19.8%,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40.4%,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9.8%。在「當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題中,「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有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著,調查對象認為當前獨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的是選聘機制。
對選聘機制的改革可考慮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組合:一是大股東迴避制,即在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時,代表第一、二位大股東的董事必須迴避,然後再由股東大會進行差額選舉。二是中小股東提名制,即由中小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三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即借鑒美國選聘獨立董事的做法,將獨董提名權授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政策進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組織推薦制,即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按照一定的倍數,如3倍於上市公司的申請人數,為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前三種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但不能解決獨立董事選聘渠道不暢,難以找到合適人選的問題,其中,第三種方式還僅適用於選聘繼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種方式可同時解決選聘渠道和獨立性兩個問題,實際操作中,中上協可以與地方上市公司協會分工協作,聯合進行。中上協主要負責建立、維護上市公司人才庫,制訂獨立董事推薦標准,並對推薦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主要負責本轄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選的推薦。
(三)改進獨立董事津貼發放方式
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當前的津貼發放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比24.5%,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比為42.9%,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2.6%。調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提出,可以考慮讓各公司將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中上協或中上協成立的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然後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發放給獨立董事。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於建立獨立董事保障機制,為獨立董事的非主觀履職責任提供救濟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夠建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對履職優秀的獨立董事予以獎勵。需要注意的是,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由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委員會來發放,津貼的最終來源仍為上市公司,實際效果如何,有待進一步論證。此外,調研中還有相關專家提出,過高的獨立董事津貼會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造成較大影響,建議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家委員會出台相關規定,對獨立董事的津貼上限進行限制和指導。
(四)建立、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簽字董事」的貶譽使獨立董事的公信力備受質疑。獨立董事不分「好、壞」,缺乏市場力量的監督和評價,缺乏激勵約束機制,導致獨立董事責任心、職業素質和履職能力的下降,不利於獎優罰劣和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問卷調查中,關於影響獨立董事充分履職的七項因素,「約束不足,缺少相關問責、評價機制」的得分最高。因此,應盡快建立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促進獨立董事勤勉盡責。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1)由公司監事會根據獨立董事的實際工作情況和年度述職報告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考核,並提交股東大會;(2)中上協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基礎上,研究編制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標准,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並定期公布;(3)中上協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庫,將違反誠信或工作失職的獨立董事計入誠信檔案,除通告監管部門和對社會公眾公開外,還要制定相關自律懲戒制度,予以自律處罰。
(五)進一步明確、細化獨立董事職責
問卷調查中,在需要調整和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方面,「獨立董事的工作職責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被調查對象選為第二位,僅次於選聘機制。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中上協應盡快出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進一步明確獨董的職權、義務、審議事項、工作流程等,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詳細、具體參照和指導,促進獨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職。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持續跟蹤研究獨立董事制度現狀,不斷完善和創新獨立董事履職實踐,並加以全面指導。
(六)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服務和日常管理
獨立董事制度設立10多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已發展成規模的達6、7千人的龐大群體,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精英聚集的群體。調研中,許多獨立董事反映,獨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是一個既游離於任職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聯系鬆散的群體,獨立董事缺少組織歸屬感和固定的訴求反映渠道。獨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協會盡快成立針對獨立董事的自律服務機構,在為獨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時,加強對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指導和日常管理,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素質和能力,避免因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損壞整個獨立董事群體的聲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可以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為依託,對獨立董事實施一條龍式的服務和管理,即:獨立董事資格認證與持續培訓——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編制獨立董事工作指引——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促進獨立董事群體的健康發展。
綜上,調研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來,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但相信,經過相關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將在未來的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節選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報告》)
F. 獨立董事如何選聘的
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會(實際上是大股東)選聘獨立董事所引起的對獨立董事的同化問題,應當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和市場各方的密切關注。否則,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所帶來的將不是一場「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為一場修飾公司門面的「裝飾革命」。
為了改進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聘產生機制,首先應當加大法制建設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措施:(1)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就獨立董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以增強其可操作性。配套實施細則應當對獨立董事的人選范圍(如職業傾向和知識結構)、任職資格條件、選聘主體、選聘產生程序、發表獨立意見的原則以及薪酬等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並對獨立董事的過失追究作出原則性的規定。(2)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機構,應當制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章程指南,對不同股權結構模式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條件、具體人數、獨立性解釋、薪酬范圍、發表意見的具體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體規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具體內容及發揮作用的范圍、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責、權、利相匹配,相適應。總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既為獨立董事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是獨立董事依法行使職權、嚴格履行義務的根本准則。
其次,應加快培養職業獨立董事隊伍的進程,並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著名股份制專家劉紀鵬認為,要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避免成為僅僅用於擺設的「花瓶」,就要盡快形成職業獨立董事隊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獨立董事應逐步實現職業化,由管理層來制定獨立董事的道德規范、行為准則和執業操守,並頒發執業資格證書,形成一支像注冊會計師、注冊律師那樣的專業化隊伍,以彌補由於現代公司股權出現的所有者約束軟化所帶來的法律真空。這不僅可以使獨立董事具備所需的知識結構和從業經歷,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而且可以保證獨立董事擁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更好地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此外應當成立屬於獨立董事的行業公會(這是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上市監管部的業務指導。該行業公會的主要職責是:(1)培訓考核,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定期對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培訓考核,一方面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他們的道德水準;另一方面,不斷更新和改善獨立董事的知識結構,以增強其業務能力,提高綜合素質水平。(2)考察監督,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對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日常工作進行考察監督,建立獨立董事日常執業操守檔案,並實行嚴格、明確的獎懲機制。(3)建立獨立董事保護機制,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為獨立董事建立責任保險制度,處理獨立董事的申訴事宜,協調獨立董事與所受聘公司之間的關系。可見,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不但可以對獨立董事進行經常性的自我教育、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而且可以切實保護獨立董事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盡管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針對獨立董事制度推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不斷加以修訂和補充,它必將日趨完善。
再次,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職業選擇范圍應當逐步擴大,應更多地關注企業管理專家、投資專家、市場專家,尤其是財務會計專家。實際上,在《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經框定了獨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選,即從與公司存在「無利害關系」的人士中產生。考慮到擔任獨立董事所需具備的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獨立董事實際上是經濟、法律和財務等方面的專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職員(當然也包括專家學者)。經濟學家、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的選擇對象不應過多地側重於經濟學家、技術專家等社會名流,而應著重選擇那些有企業管理經驗、有投資決策專長和有把握市場能力的專業人士。這樣可以使獨立董事更勝任、更稱職,切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應當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即由監管部門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人才中介機構,對經過培訓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嚴格的資格認定,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上市公司選聘獨立董事時,由中介機構推薦一批優秀、稱職的人選供其選擇。
其四,獨立董事不應由大股東一家來選聘,而應由廣大中小股東來共同選聘。既然獨立董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基本目標,那麼獨立董事就絕不能由大股東一手遮天,來定奪人選,而應由廣大中小股東來提名和選聘獨立董事。這樣選聘出來的獨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廣大中小股東,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有利於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完成其應盡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會受制和聽命於大股東,有效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利於監督和制約大股東,從而抑制和克服大股東「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現象。《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實際上仍然難以防止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聘權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推薦一些與之關系密切的「人情董事」、「掛名董事」、「花瓶董事」,使得獨立董事形同虛設,流於形式,造成其獨立性大打折扣。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不應由董事會提名,而應由股東大會提名,並且主要應由非董事單位和中小股東提名,這樣選任的獨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獨立性。
其五,選聘獨立董事時應當採取大股東迴避制度和差額選舉方法。中小股東在選聘獨立董事時,應實行大股東迴避的表決制度,即大股東不參與獨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選舉,而由中小股東推薦並選舉聘用或由在任的獨立董事推薦繼任的獨立董事。以後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由獨立董事任職的提名委員會來提名,同時規定每屆董事會必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並且獨立董事的產生採用差額選舉的方法,這是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的根本所在。
其六,應當設立一個獨立董事任職的提名委員會,並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例如英國英格蘭銀行率先建立了一個提拔非執行董事的建議推薦型機構---非執行董事提拔委員會,用於對非執行董事的選舉和任命。不管採用什麼方法,獨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須經過正式的選聘程序來產生,而且獨立董事的任命必須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動的,同時應規定其退休年限。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會成員中,應當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過少,在董事會中的所佔比例過小,就會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很難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反之,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過多,所佔比例過大,就會造成對專業化的內部董事產生擠出效應,阻礙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可見,上市公司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可以保持董事會的適度規模,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功能,提高董事會的運作質量,從而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
其七,針對獨立董事對大股東惟命是從、處於從屬地位的現象,應當賦予獨立董事「四有」,即有權、有錢、有閑、有緣。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必須有權---在賦權與行權兩個方面都應當予以特殊保障;有錢---對獨立董事自身的激勵和獨立董事行權的必要經費;有閑---獨立董事必須有充足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來為公司工作;有緣---獨立董事必須具有整合能力和親和力,並且善於把自己的意志變成眾人的合意。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恪盡職守,切實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有效監督和制衡大股東,以防止其「一手遮天」,從而維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這樣看來,《指導意見》關於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的規定比較寬松,考慮到在幾家上市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完全可能又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機構兼職,使得獨立董事承擔職責和履行義務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就根本無法保證,造成獨立董事只能是形同虛設,或僅僅是熱衷於薪酬。為此,建議《指導意見》可以適當減少一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兼任的家數。
其八,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證券法》第63條和《公司法》第63條及116條都規定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規定:在董事會中對議案提出明確異議但未投反對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責任。這樣,近期獨立董事面臨的現實處境是「作用有限,風險無限;權利不大,責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務齊全」。這種權、責、利三者嚴重失衡的機制不利於形成一支由合格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獨立董事力量,獨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風險太大、無人願意受聘而「形同虛設」甚至造成夭折。因此,建議《指導意見》應當進一步平衡獨立董事的權、責、利關系,使之相匹配、相對應。可以考慮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為了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中能夠有效規避和控制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我國的保險機構應該盡快開設該類險種。並且《指導意見》中應該規定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購買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以保證獨立董事為保護中小股東的正當利益而採取行動時,不必擔心自己的訴訟責任,既有獨立董事行業公會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又有強大的資金作為堅實的財務保證。最近平安保險公司作為第一個「吃螃蟹者」,首家推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險這一嶄新的險種,進行有益的探索和嘗試。這意味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
上海市試行獨立董事制度是走在全國前列的。早在1992年初,廣電電子就增補了兩名境外獨立董事。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上市公司應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的要求。2000年初,上海市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才庫。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重點進行了7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試點工作。2001年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等頒發了《關於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對獨立董事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選聘程序、權利和義務等事項作了相應的規定。可見,上海市通過深入、扎實的工作,為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促使獨立董事制度得以穩步地向前推進。
G. 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據 都是哪裡找的
直接在行情軟體裡面就能查到,隨便去一家證券公司的官網上面下載一個軟體,打開後,找到相關股票,按F10,選擇裡面的公司概況,裡面就有它的獨立董事的名單。
H.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什麼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發表的獨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