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虧損股東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公司虧損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除非對公司虧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⑵ 公司虧損股東是否承擔債務
法律分析:公司虧損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出現損失時,股東承擔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的責任,除了有虛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違反本條規定員工公司可以對該員工提起民事訴訟。
⑶ 公司虧損部分股東要賠償嗎
公司負債,股東一般不用賠償。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其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⑷ 大股東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其他股東可以追求賠償不
1、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是惡意導致虧損,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正常經營虧損,其他股東沒有追求賠償的權利。
⑸ 公司虧損股東應該怎麼承擔債務
法律分析:股東並不需要承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履行了出資責任後,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所以公司債務不能讓股東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⑹ 公司虧損股東要承擔嗎
公司虧損股東原則上不用承擔,因為公司是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除非股東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給公司或者是債權人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⑺ 如果公司虧損,乾股股東要承擔虧損嗎
如果公司虧損,乾股股東不要承擔虧損。因為公司的債務均由公司承擔,而不由股東承擔。因為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股東出資才能夠享有股東應有的所有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⑻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嗎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原則上不用承擔公司的債務。法人企業具有獨立財產權,以所有的財產對於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非企業法人沒有獨立財產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