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換股 換股的方法有哪些
換股,是用債券換取上市公司股票。這個債券不是普通的債券,為可交換公司債。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
如機構A,持有上市公司B的股票,A可以將持有的股票質押給託管機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普通投資者申購此債券,在將來規定的時間,此債券可以換取上市公司B的股票。此股票也叫作可交換公司債的標的證券。如果機構A不是上市上市公司,這就達到了非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通過發行可交換公司債,不過此債券利率相對較低)。
2. 幾種方式換股的會計處理
一、換股的一般概念、具體方式和主體資格認定
(一)「股權」、「股份」及「換股」
「換股」,即股權交換,是指一個企業以企業自己發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交換另一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股」,包括股權和股份。股權,對投資人而言,是一種財產,其表現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票和出資證明書又統稱權益性證券;股份,對被投資單位而言,是一種義務,是其應記錄在「股本」或「實收資本」的金額,發行股票、簽發出資證明書和記錄股份,又統稱為發行權益性證券。
(二)換股的具體方式
1.一般換股。是指不因之構成企業合並的股權交換。一般換股按換出股權的性質不同,還可分為:(1)股份換股,即一個企業以自身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2)股權換股,即一個企業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2.企業合並換股。所謂企業合並換股,是指企業通過換股即以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的其他企業股權為對價,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方的吸收合並。按照換股時情況不同,企業合並換股還分為:(1)按換股合並時換股雙方的關系為標志,合並換股可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換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換股;(2)按換股合並後新的控股關系為標志,合並控股可分為正常購買換股和反向購買換股;(3)按換股後是否導致合並中一方存續、另一方解散為標志,合並換股可分為控股合並換股和吸收合並換股。吸收合並換股,是指合並中解散的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解散企業的股權,通過換股,轉為合並後存續的企業的股權。
3.工商、稅務機關對換股業務不同稱謂和具體要求。(1)在工商登記方面,《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換股業務稱為股權出資,但僅限於企業以其持有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向對方投資、換取對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行為,其他情況下的換股,似乎不屬於《管理辦法》的規范范圍;(2)在所得稅稅務處理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59號)中,將換股業務分別包含在股權收購和企業合並中,股權收購指的是企業控股合並,不包含上述一般換股、吸收合並和不涉及控制權一般購股;企業合並則專指企業的吸收合並。企業作為合並對價的換出股權,在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稱為股份支付,但換出股權則限於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不包含企業所持其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股權。
(三)換股的條件和主體資格的認定
1.換股條件。《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用於出資的股權,是其持有的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因此企業以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現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認可。但企業不可用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既不存在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具體方法就是准備與換股價值等額的現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資,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資。
2.主體資格認定。為敘述方便,本文參照《管理辦法》的規范,將換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權換股權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業,應認定為投資企業;(2)凡以自己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對價,取得對方原持有的股權的企業,應認定為被投資單位;(3)投資企業用於換股的股權發行單位,則為股權公司;(4)如果換股雙方支付的對價中都不涉及自己發行的股份,則均按投資企業進行處理。
二、一般換股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的賬務處理
一般換股,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按換入股權的約定價格或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權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的賬務處理
按換入股權協議作價或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定向發行用於換股的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如果為借方差額,則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本文中,「依次借記……」的含義是:(1)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幾個科目中,前一個科目未沖減完,不沖減後—個科目;(2)「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均以其餘額沖減完為限,不足部分不論多少,全部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三、換股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合並方)的賬務處理
按合並日投資企業取得被合並企業(指股權公司,下同)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被合並方)的賬務處理
1.確認換股:按換入股權在換出方原賬面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2.注銷庫存股:如果被投資企業以庫存股代替發行新股票作為換入股權對價,上述分錄中確認新增股本的部分應改為:「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股』科目」。
四、換股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按換出股權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換出股權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被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1.確認換股:按換入股權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定向發行用於換股的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2.注銷庫存股:如果以支付庫存股代替新發行股票,上述分錄中貸記「股本」的部分應改為:「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股』科目」。
五、吸收合並中換股的賬務處理
吸收合並中的換股,與以上其他幾種換股方式的目的不同、一般換股和控股合並、反向購買,相關各方換入股權均用於持有,而吸收合並中的換股,換入股權用於注銷。因此賬務處理不涉及股權的增加(換入),而應為:(1)確認吸收合並:按取得被合並方(或被購買方,下同)資產的賬面價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下同)或公允價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下同),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接收被合並方負債的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貸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2)換股:接收到被合並方股東交付的被合並方股票或出資證明書和合並協議約定價格計算的應支付的本公司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3)注銷庫存股:如果合並方以支付庫存股代替發行股票,則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庫存股」科目。
六、換股形成反向購買的會計處理
當一個企業作為投資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被投資單位)的控制權時,由於其以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為對價,購買的結果又造成自己的控制權反被其購買的企業的原母公司所購買,這一種購買行為在國際會計准則和我國會計准則體系中都稱為反向購買。反向購買是換股合並的特殊處理形式。而特殊是指:(1)換股後被投資單位必須成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2)換股後股權公司必須成為被投資單位的子公司;(3)反向購買的購買日合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並報表),則專指購買日被投資單位與其子公司(股權公司)為一個集團,由被投資單位編制的合並報表。
按照《財政部會計司關於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權實現間接上市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便[2009]17號復函)的規定,對於通過換股「借殼上市」時上市公司已不具有投入、產出機制的反向購買,採用權益結合法(即參照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進行會計處理;通過換股「借殼上市」時上市公司具備投入、產出機制的反向購買,則採用購買法(即參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進行會計處理。其重要不同點在於,反向購買並按上述方法確認換股和進行企業合並的賬務處理後,被投資單位作為股權公司的母公司,編制母子公司合並報表時應體現反向原則。這反向原則貫徹在一個「虛擬」(假定)、六個「換位」中。
一個「虛擬」,是指編制合並報表抵銷分錄時,首先假定法律上的子公司(即本文中的股權公司)如果以發行股份的方式為獲取在合並後報告主體的持股比例,應向法律上的母公司(即本文中被投資單位)的股東發行股份的數量和股份的公允價值,而將這一公允價值作為子公司的「虛擬」合並成本,據以編制調整抵銷分錄並記入合並報表工作底稿。
六個「換位」,是指在編制購買日合並報表時,正常合並報表時應抵銷、應保留的項目以及合並報表中資產、負債的計量,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有六處「調換位置」。這六處「調換位置」,是指(1)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其在合並前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2)合並報表中留存收益應當反映子公司在合並前的留存收益余額,母公司的股東權益項目應予抵銷;(3)合並報表中權益工具金額應當反映子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加上「虛擬」發行的股份扣除子公司少數股東股份後的面值總額:(4)合並報表中母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購買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量,子公司「虛擬」合並成本與購買日「虛擬」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或當期收益;(5)合並報表的比較信息為子公司的前期報表金額;(6)合並報表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應分離出單獨列示,母公司不列示少數股東權益。
另應說明的是:(1)反向購買中抵銷母公司權益項目時,其對應項目即應抵銷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母、子公司調整後的全部余額;(2)反向購買中將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分享單列,應以合並前的持股比例和金額計算。
七、其他
為避免重復敘述,以上各種換股方式下共有的賬務處理,在各部分內容中均未敘述,這是指:
(一)股權公司確認股權過戶時的賬務處理
股權公司確認股權過戶時,應接應過戶股份,借記「股本(出讓方)」或「實收資本(出讓方)」科目,貸記「股本(受讓方)」或「實收資本(受讓方)」科目。如果交換的股權均為無記名股票,則股權公司無須作股權過戶的賬務處理。
(二)股權價款中包含的應收股利
換入、換出股權的價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布但尚束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則編制換股分錄時,應將其放在與其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發生額相同方向單獨列出,不計入換入、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或人賬價值。
(三)減值准備
換出股權如果已提減值准備,轉銷換出股權時減值准備也應同時轉銷,分錄後部「按其差額」的「差額」也應作相應變動。
(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原作為可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換出股權,其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凈額應在換股時轉出,計入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支。
(五)補價
換股過程中,有可能伴有補價行為,有補價時,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劃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會計准則第7號》規定的原則處理。
《會計准則第7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准則第7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六)換股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財會[2010]15號)規定,換股過程中,投資企業為換股支付的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費用,被投資單位支付的驗資、增資變更登記等費用,股權公司支付股東變更登記等費用,均計入相關各方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七)發行股份費用
按照企業《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筆者認為應如此解讀這項規定: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直接費用,應從發行該項權益性證券的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依次借記其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3.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為: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股東死亡後無繼承人其股權如何進行分配
股東死亡後,無繼承人的處理是公司現有股東可以受讓該股權,或者以公司名義收回該股權之後再行認購,股權重組。如果公司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出具出資證明,可以將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 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何時可以申報轉股
根據《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可轉換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可以轉股。每3個月可設置一次轉股申報期,轉股申報期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得多於10個交易日。轉股申報期以募集說明書及發行人公告為准。
當日買入的可轉換債券當日可以申報轉股。當日申報轉股的,當日收盤前可以撤銷申報。
5. 非上市公司可以轉讓股權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做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交付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6. 非上市公司股東要怎麼退股
非上市公司股東退股的方法: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且存在特定情形的,還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票。若外部轉讓股權的,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如何轉讓
叫 代辦股份轉讓。也叫三板
在有資格的證券公司開一個三板帳戶。這些股票分一周交易一天,三天和五天,看股票名稱的最後數字了。
細節再有什麼問題可以問我
8. 上市公司的非上市股權轉讓怎麼辦理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2、記名股票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完成轉讓,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9.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