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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股東境外設立稅

發布時間:2022-05-25 06:38:30

1. 境外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同時第五條規定,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包括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該外籍自然人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境內外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境內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境外公司將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境外公司要交什麼稅

  1. 境外公司之間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轉讓股權的一方將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之後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向境內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如何納稅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扣繳稅款問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范圍僅限定於提供應稅服務,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提供非試點范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

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的含稅價款,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不是增值稅徵收率),計算出應扣繳的增值稅稅額。


(3)境內股東境外設立稅擴展閱讀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 股東從境外分得利潤雙方有所得稅率差境內需要補繳所得稅嗎

摘要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5. 關於境內公司從境外分得未分配利潤,在境內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貴公司將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法人),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分配利潤500萬直接轉增資本,也視為利潤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

6. 境外的單位提供的服務是在境外,為境內單位在境外成立辦事處,需要在國內繳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貴公司是請境外單位提供服務,並且提供的服務發生地在境外,所以該服務為境外服務。

綜上所述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提供服務發生在境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7. 境內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分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應稅所得總額。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和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損失後計算的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實施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7)境內股東境外設立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關注這兩個科目是否計提壞賬准備,如果計提壞賬准備,但並未實際發生損失時,計提的壞賬准備不得稅前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2、如果款項收不回來,真實發生壞賬,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要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3、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8. 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股東分紅,支付股息應該在什麼時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9. 外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還要繳所得稅,而內資企業分配境內股東不須繳稅,就是新所得稅法稅負公平

外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還要繳所得稅:對,2008年起開始征稅。因為對於境外股東來說他是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原因是來源地優先。其實對於境外股東來說不虧,因為一般來說都可以抵減他所在國的應納所得稅。征了保護我們的稅收管轄勸,各國通例。
而內資企業分配境內股東不須繳稅:對,因為境內企業分配給境內股東的是稅後利潤,再征就重復了。

10. 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需要為境外股東代扣代繳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即在被投資企業作出轉股決定的同時,股東應確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實現。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具體操作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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