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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公章

發布時間:2022-05-25 10:46:54

① 公司股東佔用濫用公章去報警查另一股東 法人可以簽字寫諒解書么

法定代表人能夠代表公司,簽字寫諒解書也可以。

② 公司一股東私藏了公章和營業執照該怎麼辦

可以補辦營業執照;可以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重新刻制公章,在報紙上將拿走的公章和執照聲明作廢。可以到法院起訴該股東干擾公司經營,侵犯公司財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股東濫用公章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進行訴訟解決。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 公司股東私下拿公章蓋章,接私單算違法嗎

財務私自蓋章,肯定違法。濫用職權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3)股東濫用公章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換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一致,能夠變換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變換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換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④ 股東私刻本公司的公章犯法嗎

你好,股東私自刻印公司的公章違反法律規定。一方面,股東私刻公章可能違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規范,違反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 股東私刻公章還可能違反刑法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司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規范,公司公章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公司的信用憑證。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會對公章管理進行規定,違反章程規定私刻公章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偶爾偽造公司印章尚未使用即被查獲的,偶爾偽造印章用於合法行為的,公司等單位職工使用偽造的本單位印章用於本單位正當經營活動的,偽造和使用公司等單位印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會被有關行政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偽造印章的行為已經對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信譽造成較大的危害後果,或者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偽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或多次(3次以上)偽造印章的,或使用偽造的印章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大概率會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⑤ 未經法人授權,股東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借款,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從法律意義上說,應當公司先承擔債務責任,然後通過其他途徑找那個擅自行為的股東追償;從公司內部管理的意義上說,公司不承擔責任,由那個股東自行承擔(因為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借款視為個人借款)

⑥ 股東用公司的公章出去借款私用又蓋法人章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股東濫用公章擴展閱讀:

《公司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⑦ 公司證照與公章被股東拿走不給怎麼辦

1、股東糾紛惡意扣押公章的,如果造成公司損失的,則公司可以要求股東賠償。如果引起打架斗毆、毀損財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則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2、《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進行訴訟解決。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一、新《公司法》實施以來,公司設立注冊變得相應簡單化,公司數量也因此大增.但很多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卻未獲重視。公司股東之間、董事之間、實際控制人與股東之間的糾紛屢見不鮮。公司內部對印章及證照的保管、管理、使用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因此,高管和股東攜帶公司公章及證照出走、拒不返還的事情層出不窮,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和嚴重的損失。
二、案例
1、長興公司(化名)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為王強、李義、孫建國(均為化名)三人,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王強主要負責公司的產品生產、升級、質量把關,任職技術總監,是公司的監事;李義負責公司對外合同的簽訂及公司產品的銷售工作,任職銷售總監,為便於對外經營,公司的公章及營業執照由李義實際控制;孫建國是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未對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使用、保管人員進行約定,在實際經營中股東李義與股東王強和孫建國發生矛盾,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陷入僵局,李義攜帶公司公章及營業證照出走,拒絕返還,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為此,王強、孫建國兩位股東向律師咨詢如何處理此事。
3、本案所涉爭議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等證照是法人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公司正常運營所需,公司當然的擁有上述證照的所有權。長興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印章及證照應當由公司持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自行佔有相關印章和證照。因此,長興公司有權向李義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要求李義及時將公章及營業執照返還給公司。
4、在本案中,李義可能提出如下抗辯: (1)李義長時間持有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並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長時間使用公章過程中,王強和孫建國均未表示過反對,對其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行為持默認態度; (2)李義是公司股東,在股東之間未對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保管、使用問題作出有效決議的前提下,其有權繼續持有,並使用; (3)公司經營出現僵局,作為股東的李義也可能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從而拒絕返還公章。
5、律師認為,李義雖然為了公司對外經營方便而長時間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但李義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正因公司股東之間未就公章及營業執照的持有、保管事宜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中亦未作相應的約定,故公章應由公司自行保管,李義並非合法持有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主體。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孫建國有權代表長興公司並以公司的名義向李義提起訴訟,要求李義及時將公章及營業執照返還給公司。

⑧ 公司股東私自拿公章簽合同後來被別人起訴了公司這個股東犯什麼罪

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如果這個股東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起訴該股東要求他承擔賠償責任

⑨ 股東私自拿走公章是否違法

股東私自拿走公章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規定,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應當立案,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⑩ 股東私自拿公章出去簽合同

法律分析:私自挪用公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若股東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可向該股東追究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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