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公司名稱、住所、設立方式和注冊資本;2、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3、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4、公司利潤分配辦法;5、法定代表人等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㈡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怎麼寫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㈢ 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章程範本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一覽表
如下:
單位:萬元
股 東
名 稱
(姓名)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 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 貨幣 實物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久,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章(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㈣ 深圳公司章程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變更公司章程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㈤ 公司章程在哪裡列印
公司章程在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印。
公司章程只要一經生效,也就是發生了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以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也是具有約束力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公司是必須要遵守並且執行公司章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5)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公司章程的特徵: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注冊資本等;
2、發起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等;
3、公司權利機構,包括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等;
4、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